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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相似文献   

2.
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制定,可有效地遏制当今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现象,但司法实践认定此罪较复杂。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要从信息的数量、信息的保密程序、涉及信息的行为次数、信息扩散的时空范围、受害者的精神状况、物质损失数额等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3.
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应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客观方面可具体解析为行为人"知密"、行为人"违法"、行为人"泄密"及行为人泄密行为"情节严重";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相似文献   

4.
增设残害动物罪的探讨——由“虐猫”事件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有残害动物罪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设置残害动物罪,但残害动物行为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生态平衡,污染了善待生命的文明社会风气,社会危害性严重,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残害动物罪,其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残忍地伤害、虐待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相似文献   

5.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是 :犯罪客体为国家机关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和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这一复杂客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须出于故意。在司法实践中 ,应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该罪的特殊形态 ,贯彻刑法典增设该罪的立法精神 ,密切防范和严厉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增设虐待动物罪,是规制愈来愈严重的虐待动物现象的现实需要,也是顺应法律生态化的刑法表现。虐待动物罪的法益是,动物所享有的基本生存权利。本罪主体上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以及单位,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客观表现是实施虐待动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犯罪对象是脊椎动物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我国应在正在起草的《动物福利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罪。  相似文献   

7.
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一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语言、文字、动作或其他方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的一种。本罪也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行为人向同一对象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按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相似文献   

8.
证券内幕交易、泄露证券内幕信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投资者公平交易的权益。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因过失而泄露证券内幕信息,不构成本罪。确认主观方面应用客观归责的原则。判处罚金刑时,应正确确定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妨碍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犯罪,是故意犯罪。200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本罪作出了具体界定。本罪的主体不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是明知的故意,犯罪对象是涉及财产性所得及利益犯罪的所得和收益,行为方式要求能起到掩饰、隐瞒的效果。《解释》的实施对本罪构成特征的重新认识和保护法益的探究,能达到澄清理论和推动实践的效果。  相似文献   

10.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又破坏了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本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威胁"和"引诱"的认定一定要慎之又慎;本罪犯罪主体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践中多数是律师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行为犯,因而必然存在未遂形态。要关注本罪的刑罚适用,免于处罚的情形亦不可忽视。  相似文献   

11.
聚众斗殴罪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类型的聚众犯罪,其主观方面并不需要"流氓动机"的存在,一方认识到自己在殴打他人,同时也认识到他人是在殴打自己,此时便是斗殴的故意,至于对方是否真的是殴打的故意,并不影响到该方主观上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犯罪的客观行为结构表现为"聚众行为" "斗殴行为",且属于实行行为的范畴,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所有人都是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而只是刑法出于不扩大打击面的角度出发,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已.本罪的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其他积极参加者并不必然就是从犯,主、从犯的划分应当按主犯的标准进行.  相似文献   

12.
假冒注册商标罪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研究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并对本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两点建议。文章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过形式只有直接故意一种,“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应以经营额而不是销售额或营利额作为“情节严重”是否严重的标准;本罪中的驰名商标既包括已注册商标也包括未注册的商标;应将情节严重的反向假冒行为和影射商标行为增加为本罪的罪状。  相似文献   

13.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童工的身心健康,妨害了国家相关法律的实施。本罪的主体为合法成立的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应对本罪的条文进行修正,以使其既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也适用于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14.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犯罪客观方面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建议对刑法第129条规定进行修改,删除“不及时报告”使此条规定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15.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我国1979年刑法新增的一个罪名,本文将就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该罪的客体是居民身份证的公共信用和国家身份证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身份证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6.
我国新刑法典第221条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商誉其实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财产内容,商誉权为商誉主体依法享有,且具有专有权和排他权。本罪的特征即为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以其他手段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据此,可以确定本罪并区分他罪。除按刑法给予本罪的行为人以处罚外,还应确立资格刑,以打击并预防经济犯罪。  相似文献   

17.
当司法实践中出现某种法无明文规定而又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立法者应考虑将其规定为犯罪。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侵夺罪”。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歪曲事实、伪造证据,凭借法律权威公然强行夺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与诈骗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均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三 )第 8条规定的编造恐怖信息罪与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罪实质是一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传播具有误导性 (欺骗性 )的虚假的恐怖信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 ,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罪的成立条件不同于犯罪既遂条件 ,在本罪的结果为非物质性的结果时 ,并无区分既遂与未遂的必要  相似文献   

19.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非打击所有的传销行为,其仅针对"金字塔欺诈式销售"式传销;对于情节严重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仍然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骗取财物"是该罪最本质的特征,但并非所有的传销犯罪都将此本质特征客观外化表现,司法实务中对"骗取财物"应做实质性解释。该罪的主体应当做相对广义的解释,包括传销组织的发起者、核心成员以及各地方传销分支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另外具备组织、领导职能的积极参与者也应当构成本罪;不具备组织、领导职能的积极参与者可以根据其行为构成其它犯罪;对于一般参与者不易以犯罪论。  相似文献   

20.
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给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有效地惩治此类犯罪.节约社会成本.建议刑法对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予以规制,具体在刑法第280条第三款后面增设一条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并将刑法修正案(五)的相关内容并入此处,作为条款之一。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为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他人重要的身份信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非法提供、持有和收集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调整。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当事人合法利益带来损害而仍决意为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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