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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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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圆 《法学》2011,(10)
在公司丧失偿付能力但尚未申请破产时,公司资产减损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且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偏好发生明显异化,因而有必要对债权人提供有别于公司经营健康时期的特别保护。鉴于此,美国法院确立了董事在这一特殊时期对公司承担的信义义务的受益人从股东转变为债权人的法律实践;而当公司濒临无偿付能力时,则要求董事在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美国的该法律规则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2.
谨慎是注意之一部。董事谨慎义务的实质是要求董事在知情的基础上行事,保证决策过程中行为方式的质量。在英美法中,董事谨慎义务应属普通法上的义务,与所谓信义关系并无内在联系。董事谨慎义务可以融入合同法以及侵权法。将董事谨慎义务纳入所谓独立的信义法并以各种衡平救济措施严格执行实不妥当。民法法域处理董事与公司关系的方式与英美衡平法大不相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尤然。鉴于我国的既有法律资源和体系,我国《公司法》的董事谨慎义务应当从信义法回归到民法规则和原则。  相似文献   

3.
杨光 《法治研究》2015,(1):137-144
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董事信义义务例外延伸至债权人。信义义务的种类包括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询问义务和纳税义务。在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信义义务时,应以商业判断规则为主、公平标准为辅。我国目前不宜排除或者限制董事因违反信义义务而承担的责任。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是信托基金理论。在判断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时点时,以“最后交易”标准中的主观标准为主,同时以市价计算公司资产价值。我国《破产法》对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应从具体要求、资产管理、自我交易、关联交易、D&O险处理和免责等方面进行完善,同时关注SOX法案的最新要求。董事应从多个角度更好地履行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19,(2):42-53
我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对如何界定赔偿责任的范围作进一步的规定。实际上,在公司法视阈下,违反信义义务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是重要且复杂的,通常也是诉讼中的焦点问题。世界《营商环境报告》对中国"董事责任程度"的评价表明,我国董事责任程度在国际评价中处于较低位置,为了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应当完善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以回应公司利益理论。具体而言,当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授权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限制或免除董事损害赔偿责任;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在明确对公司积极利益的归入之外,还应明确消极利益的界定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相似文献   

5.
目标公司董事履行信义义务的认定一直是公司收购理论和实务上探讨的焦点.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特殊性,恰恰在于对收购决策行为的判断.构建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客观标准十分有必要.具体而言,对目标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对待,采取以不当利益为中心的判断标准;对目标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采取以职能权责为中心的判断标准,再适时引进经营判断规则.通过客观标准的构建,完善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判断体系,实现目标公司董事行为的能动性和控制性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甘培忠  雷驰 《法学》2009,(10):61-69
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法的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前者主要是指证券监管,而后者则是指证券私人诉讼。证券监管的核心是信息披露,证券质量本身并不受重视。面对此次美国次贷危机,证券监管的制度缺陷显露无遗:事前即使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由于无人能够预期金融创新的后果,信息披露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而通过以信义义务为基本规范的证券诉讼,可以追究实施创新的公司管理者对不当创新失败的责任。这种事后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及信义义务本身的灵活性和原则性,可以很好地协调金融市场的效率与安全、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在本案中,初审法院法官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认为公司董事在公司濒临破产时,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公司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本案被告董事并未违反任何义务。最终,终审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澄清了业界所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即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不论是与加拿大以前的法律相比,还是与国外其他国家的法律相比,该判决都赋予了公司债权人更加广泛的潜在权利。最为重要的是,该判决未将公司债权人的此等权利与“公司濒临破产”这一要件事实联结在一起。此外,该判决还明确了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总是负有注意义务这一重要公司法规则。  相似文献   

8.
公司利益区别于股东利益和公共利益,与前者的区别构成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与后者的区别则说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有边界的.公司社会责任经董事的商业决策而获得实现,董事对公司的信义义务蕴含着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冲突和协调,董事在商业决策中实现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实现公司利益最佳化.为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立法、司法应建立起对董事践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同时,外部市场的约束机制也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9.
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的一种通行组织形式,在美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正着手有限合伙的立法工作,而2001年美国第三次修订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其中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根据这部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而有限合伙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1,(4):77-89
在董事义务体系中纳入合规义务,有效发挥合规义务对董事及公司行为的指引和校正作用,是《公司法》新一轮修改亟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合规义务进入董事义务的可能路径有二:一是借由信义义务引入,二是独立于信义义务。路径一可以通过扩张现有"忠实+勤勉"的二元信义义务结构实现,也可以通过解释扩大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的内涵实现。合规义务和信义义务在履行逻辑上难以兼容,中国语境下使用囊括了合规义务的信义义务对董事进行问责亦有明显缺陷。合规义务与信义义务在法理上存在重要差异,合规义务独立于信义义务有助于发挥合规义务的回应性特质和守法内化功能,并为问责机制设计预留灵活空间。我国应当确立董事合规义务相对于信义义务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为合规义务进入董事义务体系进行多层次、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并通过明晰的规则进行制度表达。  相似文献   

11.
论董事诚信义务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美国公司法之母的特拉华州法院的司法意见主张董事诚信义务具有独立信义义务地位,打破了长期以来传统公司法上"注意、忠实"二元结构.一石激起千层浪,学界对此形成了等同合同义务说、等同信义义务说、附属核心义务说以及独立信义义务说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董事的诚信义务可以并且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信义义务予以确认,与传统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并列,从而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体系.  相似文献   

12.
解正山 《当代法学》2022,(6):121-132
当公司临近破产或破产不可避免时,公司利益中心将由股东转向债权人,后者成为公司风险的真正承担者。这意味着董事信义义务发生转化。在此情形下,他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还应考虑债权人利益。这有助于约束董事机会主义行为、保护债权人。作为立法回应,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法多要求董事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破产或当破产不可避免时及时申请破产,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则向董事课以不当交易防止义务,且多数立法规定债权人可在董事违反义务时行使间接追索权。比较而言,我国现行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范仅在极有限情形下可用于债权人向董事问责。因此,在公司法与破产法共同修改背景下,应考虑就两法交错区域——临近破产公司董事义务及问责制进行协调立法,并主要由破产法具体规定,包括向董事课以类似于欧陆法上的积极作为义务以及怠于履行义务时的侵权责任等。  相似文献   

13.
ESG风险已经成为公众公司当前与未来面临的重大挑战。设置董事ESG监督义务不仅是应对ESG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而且契合新时代公司目的的转向,有助于预防化解重大ESG风险,并能够弥补其他ESG促进机制的不足,因而具有充分正当性。尽管ESG属于新兴事物,但根据董事监督义务适用范围的双阶框架,设置董事ESG监督义务具有坚实法理基础。我国应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设置董事ESG监督义务,并阐明其内涵。具体而言,董事负有ESG风险识别、建立和维护ESG风险信息和报告系统、事后调查处置ESG风险等义务。同时我国还应对董事ESG监督义务进行体系化构建,要求公众公司分别在董事会、经理层、部门、员工、利益相关者等维度构建落实董事ESG监督义务的组织体系。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司法正在修订,其中涉及资本规则及公司债权人保护等重大问题。比较法上,美国已从资本维持转到偿付能力测试,主要依靠《统一可废止交易法》及董事信义规则对债权人进行保护。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坚持传统资本维持原则,并以此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又规定了董事防止偿付不能交易义务。我国公司法应当考虑部分引进偿付能力测试,与企业破产法的董事防止偿付不能交易规则相衔接,并呼应民法典以及企业破产法的交易废止规则。  相似文献   

15.
信义义务下的美国小股东保护制度及其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光志  杨署东 《法律科学》2008,26(6):97-104
由于封闭公司的异质性,多数决原则、集中控制、商业判断规则等传统的公司规范不适宜于封闭公司。为此,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不断修正和调整信义义务规范,通过宽泛地适用信义义务规则,课以公司控制者更严格的信义义务要求和标准,加重其信义义务责任,甚至类比适用合伙原则,给予小股东,特别是小型封闭公司小股东充分、有效的保护和救济,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6.
17.
于娟 《法制与社会》2010,(9):112-112
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在解决封闭公司僵局问题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没有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尽早在《公司法》中明确股东的信义义务。本文认为在对股东信义义务做出规定时,应借鉴美国股东信义义务的司法实践,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类似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18.
19.
论美国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娟 《法制与社会》2010,(8):276-276
信义义务作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事后的救济手段,能够弥补契约不完全而产生的代理人承诺的空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但关于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规定还不完善。因此。借鉴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是发展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20.
上市公司并购有助于提高公司资本的运营效率,实现公司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避免公司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虽然在并购过程中少数股东一样享有者所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然而实践中,由于马太效应的存在,少数股东权益经常受到侵害投资信心经常遭受沉重打击,股东权益保护工作长期被忽视,本文从信义义务、信息披露制度和评估权制度的建构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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