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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被公认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以前各次《物权法草案》中均得到严格确认,但是,《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和六次审议稿均否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而采用了物权自由创设原则。这一修改可以看作是对传统物权法的一个颠覆性、根本性的修改。其实,物权法定原则本身确实缺少其合理性,并且难以通过所谓的物权法定之缓和而得到弥补。但是,由于我国法学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仍是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所以,对于如何在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重新构建新型的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物权体系仍然缺少理论研究。因此,有必要就在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构建我国的物权体系问题提出相对全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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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上的物权法定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案例看 ,美国法是奉行“物权法定”的 ,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创设新的财产权种类。也有学者对于美国法中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给予了种种解释 ,但都难以自圆其说。美国法中之所以存在“物权法定”原则 ,更多的是由于美国财产法中众多的财产权种类 ,以及特殊的财产权结构而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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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上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广泛认可。本文从传统的物权法定的含义。原因出发,并分析物权法定原则的逻辑前提,在得出物权划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基础上界定物权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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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第5条的解释表明,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对象限于物权种类和内容,不应包括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等其他事项。物权种类是指各层级的物权类别,物权内容是指各类物权的权能及其限制,有关它们的法律规定分属种类规范和内容规范,与《物权法》第5条相比,它们是应先予适用的具体规范。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不符合这些具体规范的,再用《物权法》第5条来否定该权利的物权地位,但该约定的法律效力与此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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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从萌芽到正式产生直至今天,经过长时间的变革与发展,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但完整不等于完善,法定主义保证了物权体系的稳定性,但也催生了其封闭性的趋势,近些年来物权法定主义的完善相对于社会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滞后。如何控制物权法定入口的大小,使物权法的内容既能保持相对稳定,又不至于成为一潭死水,已成为当前我国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而对物权法定原则适度的柔化,不失为一个富有弹性的好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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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其地位和作用显而易见。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物权法定原则正面临着许多困境,僵化性和滞后性等缺陷日渐突出。对此,有的学者提出颠覆甚至摒弃的观点。本文认为物权法定原则虽然其本身存在缺陷,但应该通过物权法定缓和法来逐渐完善,更好的趋利避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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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构造的重要基柱之√,源于罗马法,正式确立于近代资本主义民法,其后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多数国家采用,有整理旧物权、物尽其用、保障交易安全之功能。近代以来,该原则受到了诸多批判,有否定和修正之说。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认为在当前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对限制公权力扩张,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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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构造的重要基柱之一",源于罗马法,正式确立于近代资本主义民法,其后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多数国家采用,有整理旧物权、物尽其用、保障交易安全之功能.近代以来,该原则受到了诸多批判,有否定和修正之说.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认为在当前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对限制公权力扩张,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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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名物权的物权法保护--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展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世性、交易成本的有效降低以及为物权交易所提供的安全与便捷等制度价值实质是物权标准化与物权公示制度的制度优势,并非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优势。制约富有经济绩效的无名物权的创新与发展是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制度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存在重大的制度缺陷,严重脱离物之利用关系物权化的客观需要。无名物权的确认既有必要,也有可能,物权立法应努力加强物权标准化,同时为无名物权的创新预留制度空间,并作必要的制度安排,以建立以公示制度为基础的有名物权与无名物权并存的开放性的他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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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海上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初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通过对英美法系海上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诞生和发展的历史的回顾,揭示了出在该原则的解释问题上逐步由“艾尔登准则”向“劳伦斯准则”靠拢的历史发展趋势。同时,通过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有关条款,特别是第5条和第6条的剖析,分析了该法在关于保险利益的立法上存在着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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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系各国关于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物权实践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其僵化性的缺陷尽显,越来越受到质疑,如今已面临着理论上困境和现实的挑战,文章从该原则的概念、内容出发,结合国外成功的立法例以及我国的研究现状,提出了物权法定原则"刚柔并济"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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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之间——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古老原则,曾被认为是我国制定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最少争议的原则。但一段时间以来,对该原则的质疑多了起来,有人认为物权法定原则造成了物权体系的封闭和僵化,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客观地说,在目前,坚持物权法定比允许物权自由创设更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能够更有效地保证交易安全和交易迅捷,有效地控制交易成本,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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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物权法强行性的重要表现,在确认物之归属、调整物之利用等方面发挥了其他原则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可以说,没有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就没有物权法定主义,没有物权法定主义,就无法建构物权法体系。但物权法定本身有一个度的如何把握问题,法定哪些权利、法定到何种程度,涉及物权法定的宽严限度。即应在不动产的所有者利益、利用者利益和资本金融利益以及生存利益等诸种利益间的矛盾与冲突之中,谋求效益与公平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