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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行为人在犯罪后追诉前或在追诉过程中死亡应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传统的刑事法学理论认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笔者看来,上述观点仍然有值得商榷之处。第一,刑事责任理论并未排除死亡的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所谓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在行为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无刑事责任能力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能免除。犯罪人死亡并不一定存在上述刑事责任的免除情形,这就表明,死亡的犯罪人仍有负刑事责任之必要。第二,刑罚目的理论要求对死亡的犯罪人进行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在我国,刑罚…  相似文献   

2.
<正> 现行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死亡的一般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是,犯罪分子已经死亡,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意义。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让犯罪分子没受到应有的惩处。我们认为,在必要时对已死亡的犯罪分子可以进行审判,判处相应的刑罚特别是附加刑。这样做既有理论上的意义,也有实际上的作用。从实体法上说,首先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避免犯罪分子逃脱应有的惩处。我国刑法的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我国的附加刑有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剥夺犯罪军人的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判处主刑死刑时,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经济上或财产上的  相似文献   

3.
ONTHEOBJECTIONTO“NOTCALLTHEOFFENDERTOACCOUNTAFTERHISDEATH”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本条共列举了6种情形,其中第5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对此,笔者存有几点异议,特提出与诸同仁共同商榷。(以下统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犯罪人”)犯罪人死亡,从时间上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案发前死亡,一种是案发后死亡。从死亡的原因看,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意外事件或因病死亡;二…  相似文献   

4.
《法学》1991,(7)
张建根同志在《法学》1990年第10期的《自诉人死亡后是否应当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一文中提出了一种意见,即自诉案件立案后,自诉人死亡了,应移交检察院转为公诉继续审理,并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作者不敢苟同,认为自诉案件立案后,自诉人死亡了,不应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理由为:一、自诉案件是法律规定的自诉人不告不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在立案后,如自诉人死亡了(必  相似文献   

5.
中纪委刚刚向社会公布了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一案。据新华社8月9日报道,程维高的主要问题包括: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儿子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光允同志进行打击报复;与其配偶收受他人翡翠摆件等一批贵重物品。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中纪委认为,程维高的行为是“严重违纪”,“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我首先为中共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决心和过硬措施叫好,虽然程维高“位高权重”,但对于这么一个封疆大吏,中共中央并没有袒护。在前不久…  相似文献   

6.
醉酒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了新的说法。笔者在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就曾先后遇到三起因醉酒犯罪而被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案件。案例一:1997年春,犯罪嫌疑人葛××酒后盗窃一台价值2000余元的摩托车,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认为葛××属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后犯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据此,甘井子区法院于同年7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例二:犯罪嫌疑人王××,1998年…  相似文献   

7.
石岐  张宁 《人民检察》2006,(12):27-28
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类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在立案侦查和拘留、逮捕时构成犯罪。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据以定罪的法律规定被修改或者立案(定罪)标准被提高,因而这一行为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或审判时不能再按犯罪处理,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于是,这些被拘留、被逮捕的行为人便申请国家赔偿。试举两例: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用三个不同的概念对不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可分为三种情形,但《刑法》第201条第4款中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未归属其中。现行刑事立法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概念不统一,《刑法》在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方面不当缺位,已有的规定也较为粗糙,《刑事诉讼法》缺乏特赦令执行的程序规定,我们有必要完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就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做出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业,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这个司法解释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自7月5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相似文献   

10.
案情简介:1995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某区农村经济社副社长兼财务的职务之便,与其丈夫某规密谋后,共同将属于镇政府补偿给第四经济社的征地款共96171.94元高息借给他人使用,牟取私利。至2006年10月初案发,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曾某向检察机关退赃15000元,余款未能退还。分歧意见:  相似文献   

11.
自诉人张某系退休女工,被告王某系个体户。1990年4月,自诉人张某在被告王某经营的摊位前购物时,双方为质量问题发生争执,被告王某猛力将自诉人张某推倒,致张某胯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回家后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为此,张某向法院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但在法院立案后开庭前,张某患脑溢血于同年6月死亡。张某的亲属和邻居坚决要求追究被告王某的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此案在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12.
吴伟群 《法制与经济》2009,(22):49-49,51
案情简介:1995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某区农村经济社副社长兼财务的职务之便,与其丈夫某规密谋后,共同将属于镇政府补偿给第四经济社的征地款共96171.94元高息借给他人使用,牟取私利。至2006年10月初案发,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曾某向检察机关退赃15000元,余款未能退还。  相似文献   

13.
财物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目标。当犯罪分子非法获取赃物后,总是要设法尽快把它处理掉,以逃避司法机关的侦察、制裁并换取金钱供其挥霍享受。正是犯有销赃行为的人帮助犯罪分子将赃物脱手变卖,以逃避制裁,从而干扰了司法机关同犯罪的斗争。销赃犯罪是经济犯罪派生出来的产物。由于销赃行为的存在,又鼓励、助长了经济犯罪的发生、发展,因此,销赃对社会具有较大危害性,应当依法惩治。当前我们虽然对经济犯罪从严打击,但犯罪仍很猖獗,这和我们对销赃犯罪惩治不力具有一定关系。对销赃罪,各国立法主旨不同,过去多有主张销赃不是独立犯罪,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事后共犯。如我国《后魏律》中规定:“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然销赃者对先前的犯罪没有共同故意,  相似文献   

14.
论交通肇事犯罪人的特点及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莫洪宪  曾彦 《北方法学》2009,3(3):63-68
交通肇事犯罪人属于一般自然人主体,具有与传统犯罪人不同的性格特征,交通肇事犯罪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心态。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共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处罚情形,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遗弃被害人的,应当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应当从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犯罪学理论三方面入手,加强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预防和惩处,有效防止交通肇事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5.
李小华 《检察风云》2007,(11):56-57
近日,这件轰动全国的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被检察机关撤诉.各界人士对此看法不一,司法界专家学者对此表示了不同程度的遗憾.……  相似文献   

16.
1 基本案情 被告人,通用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原瓦房店通用轧机轴承厂).被告人栾某,原通用轧机轴承厂厂长,现为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刘某,原通用轧机轴承厂副厂长,现为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相似文献   

17.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40岁,某县农民。2000年12月23日下午3时许,陈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的右手拇指被陈某咬伤。五天后,李某感到右手疼痛遂到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李某右手拇指末节开放性骨折,伤后右手部、右前臂继发性严重感染,形成骨髓炎,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相似文献   

18.
《法学》1986,(2)
中央两高两部指示,要从重打击制造、贩卖假药的犯罪活动,该重判的一定重判,决不能手软。为贯彻这一指示,除了要研究适用法律外,还要研究适用的对象,即犯罪主体问题。当前制造、贩卖假药犯罪活动的特点,不同于刑法制订时的情况,那时主要是一些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设摊或流动贩卖的个体商贩,所卖假药数量少,金额一般不大,而现在则是一些企业、工厂。他们设有固定的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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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某厂工人张×伙同其车间工人王××,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日盗窃了某单位司务处现金二千三百元,张分得一千二百元,王××分得一千一百元。张系该案主犯。 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条文和量刑问题上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王二人参与盗窃现金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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