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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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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但没有明确公民死亡后是否享有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4月12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中明确指出,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应依法受保护.但对死亡人名誉权的性质、保护期限和保护请求权等问题未作出规定.本文试就这些问题略谈浅见.  相似文献   

2.
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律界争论了十几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极左的政法观念貌似尊重人格尊严而实际上否定尊严有价,进而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即使民法通则第101、120条明文规定了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名誉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然而,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及存在价值的主张与实践仍然存在,即使今天,在中国的某些地区,一条生命的死亡赔偿还可能是几千或1万元。  相似文献   

3.
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文仅就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作些理论上的初步探讨。一、名誉权的含义及特征我国现已出版的有关民法通则的《讲话》、《讲座》在谈到名誉权的含义时,均认为公民名誉权只是公民个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即公民就其品德、声望、信誉等获得的社会评价。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作为一种完整的名誉权,其含义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4.
已经死亡的公民有没有名誉权?对死者名誉的损害,其遗属可否提起诉讼?近年来随着死者名誉案件的不断出现,迫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这些问题。笔者就这个问题谈点管见。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因侵害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并有继续上升的势头,其中因死者的名誉遭报害而引起的争议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那么,已经死亡的人有没有名誉权?对死者名誉的损害,谁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这些问题,《民法通则》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笔者拟对此谈些粗浅的认识。目前,在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主张已经死亡的公民也享有名誉权,他们认为,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6.
韩向东  彭莉 《行政与法》2003,(10):107-108
近年来,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或发表批评性报道和评论时引起的侵权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而我国目前尚无新闻法,只好采用民法来判定,这就造成了在新闻侵权诉讼实际操作中,使公民的舆论监督权与公民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失衡。为了公平起见,新闻侵权诉讼中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合法性监督及议会监察专员的作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背景芬兰的法律制度为公民个人及其组织提供了多种保护途径 ,以使其免受来自政府机关不法行为的侵害。凡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均可提交给地位独立的法院 ;公民可对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提出诉讼 ,并由一公正的、独立于官员的机关就该公务人员行为是否应受处罚作出裁决。此外 ,如果公民认为某公务人员的行为错误 ,也可向其上级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其上级或上级机关有责任对公民的申诉作出书面答复 ;如有必要 ,应当对该公务员予以惩治。然而 ,尽管有上述这些保护合法性的措施 ,但在芬兰及其它许多国家 ,人们仍认为有…  相似文献   

8.
闻古 《中国律师》2005,(5):25-27
2005年2月22日,元宵佳节的前一天,曾被舆论炒得沸沸扬扬的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纸业)诉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名誉侵权一案,在开庭前一天因原告意外撤诉而偃旗息鼓。一场为了保护环境、保护我们共同生存的地球的法律大战就这样画上了句号。但是,法律之战的停止,并未使破坏环境的行为受到遏制,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为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而战。环保倡议引发的名誉官司“APP”是国际知名的纸产品商标,这种纸产品由于其良好的性价比,是很多国家宾馆的首选。在中国的浙江省,一些高档酒店也是如此。2004年11月16日,…  相似文献   

9.
在民事诉讼中,“着重调解”应当成为一个重要的原则。 所谓“着重调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除选民名单案件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非诉讼案件外,在民事诉讼中都要把调解作为必经程序。就是不管当事人愿不愿意进行调解,人民法院都要做调解工作。就如同离婚案件一  相似文献   

10.
律师执业人身权是指律师在依法履行职务中,人身,人格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其内容应当包括:律师执业不受打击迫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刑事辩护中的言论豁免;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损害等权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律师作为公民,人身权已经受到法律一定的保护。但律师在执业中的人身权,是与律师履行的职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其范围比一  相似文献   

11.
侮辱与诽谤是我国名誉侵权的两种主要方式。名誉权保护的核心为社会对特定主体的客观评价。侮辱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名誉感,即对自我价值的评价。名誉感是侵权法保护的人格利益,其救济范围应当限于同时满足故意与严重人身攻击的情形。我国侮辱侵权因欠缺明确的判断标准而成为名誉侵权责任的口袋,限制了文学、艺术批评或意见表达的空间。建议实践中侮辱性言辞的认定应当坚持整体性原则,严格区分尖锐批评与人身攻击,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应适用更宽容的标准。  相似文献   

12.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因精神损害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件逐步增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哪些诉讼请求应按精神损害赔偿立案审理,哪些诉讼请求不属于精神损害,应另行立案或不立案,仍存在意见不一,界限不清问题。精神损害是法律术语,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诽谤他人(包括法人)名誉和人格尊严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是侵害公民名誉  相似文献   

13.
当前 ,公众人物名誉、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舆论监督权日显冲突 ,由此而来的名人官司亦日益增多 ,颇令新闻舆论界困惑。在我国 ,有关公民的名誉、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 ,理论探讨成果亦颇多 ,但有关公众人物名誉、隐私权限制的法律规范很不完善 ,甚或存在空白。司法界在处理日益增多的公众人物名誉、隐私侵权纠纷时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有的适用普通公民名誉、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 ,有的借鉴国外有关理论和判例 ,从而导致这类纠纷实体裁判结果的不一致 ,最终给法律评价取向、舆论导向和社会道德价值是非评判带来非良性影响。因此…  相似文献   

14.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活动中就品质、情操、才干、声望、信誉等所获得的社会综合的公正评价,依法享有不可侵犯性的人格权利。公民的名誉代表着其人格尊严。如果行为人通过附卉在报纸、期刊、广播、影视新闻媒介载体上的作品,以侮辱,诽谤或宣扬隐私等内容方式,实施  相似文献   

15.
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外延界定为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在遭受人身损害带给其的物质损失的同时,还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而且精神痛苦有时比肉体痛苦对当事人的伤害程度更重。这种侵犯生命健康权引起的精神损害,现已愈来愈为司法界所关注,对此予以立法保护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因此有必要对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  相似文献   

16.
近年采,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这些呆在看守所的都是未决犯,在其最后的罪名尚未确立,而出现意外伤害或者死亡,他们的人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这与我国的法治文明进程是相违背的,同时也反映出监管机关和检察机关存在监管不力与监管不到位、执法人员的执法问题等等.目前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法治文明程度的又一大进步.被监管人虽然是具有一定特殊身份的公民,其个人尊严和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组成部分.但是就目前我国监所管理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就监所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的检察监督做相关浅析.  相似文献   

17.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与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有共同之点,也有不同之处。构成侵犯人身权的条件之一是要有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侵犯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其中,损害名誉的行为的认定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构成损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将有损害名誉性质的观念散布给他人。因为损害名誉是降低公民或法人所应受的尊敬和评价,如果没有将损害名誉性质的观念散布于他人,就不会产生这种后果。如果只对被害人作表示,可能构成侮辱人格,是不构  相似文献   

18.
转继承论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一个公民死亡之后,如果他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等有权继受其遗产的人在遗产实际分割前也告死亡,那么,遗产的分割就会发生转继承的问题。在我国,由于继承的开始时间与遗产的实际分割时间多不一致,且常相隔较长,因而在继承问题上所涉及的转继承关系往往颇为复杂,稍有疏忽或认识不清就会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处理以及对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而就实际情况而言,目前有些同志对转继承在认识上较为模糊,对应当作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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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新闻采访权的法律性质采访权源于公民知情权。在法治国家 ,应当依法强调、保护采访自由权。没有采访自由权 ,新闻界就很难获得所发生的情况。任意剥夺、限制媒体的采访自由权 ,不仅影响到新闻界本身的生存 ,也会影响到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 ,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权给予法律保障。应当看到目前舆论监督的现状不是“自由”过甚 ,而是“限制”过多。在无锡日报社与中国足协名誉侵权案中表现出来的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的反响 ,反映了人们要求以法律保障新闻媒体及从业员合法权益。但是 ,媒体及从业人员在行使采访…  相似文献   

20.
1993年3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王国藩诉古鉴兹及作家出版社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朝阳区法院认为:公民正当的文艺创作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创作文艺作品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撰写、发表文学作品时,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物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有损他人名誉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即是侵害了特定人物的名誉权。被告古鉴兹在其撰写的小说《穷棒子王国》一书中虽未使用王国藩的真实姓名与住址,但使用了“三条半驴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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