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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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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应当以窝藏罪定性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对指使肇事司机逃逸的行为以交通肇事共犯论有不合理性,不能仅仅因为逃逸行为是故意的,指使者和直接肇事者有共同的逃逸行为,就认定其成立共犯。对指使肇事司机逃逸的行为应以窝藏罪定罪。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构成窝藏罪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另外,指使者无须对肇事者逸逸所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2.
江学 《法制与社会》2010,(11):129-130
本文从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表现、交通肇事逃逸者的主观心理状态等方面就交通肇事逃逸及其主观认定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3.
陈洪兵 《法学》2018,(2):171-181
现行刑法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近乎虚置化。虚置化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释不当抬高了交通肇事罪的入罪门槛,使得肇事致1人重伤后逃逸导致死亡的常态案件无法成立"逃逸致死";理论上不当认为成立"逃逸致死"以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学界误认为肇事者对逃逸致死的结果只能持过失态度;实务部门怠于证明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认为,成立"逃逸致死",不应以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只要肇事者不救助因交通事故不能自救的被害人(包括重伤、轻伤甚至昏迷者)致其死亡的,即成立"逃逸致死";逃逸者对死亡结果完全可能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无论是否形成排他性支配,按照"逃逸致死"处罚,完全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将被害人留在事故现场能得到他人救助,隐藏、遗弃被害人的也仅成立"逃逸致死",而非故意杀人。  相似文献   

4.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而且会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此,我们要加大侦查力度,让交通肇事逃逸者无处可逃,同时,也要做好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让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尽量少发生。  相似文献   

5.
刘海春  陶涛 《行政与法》2007,(11):145-147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指使肇事者逃逸行为所做的司法解释,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出发,对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的法律定性提出了各自的见解。笔者认为,根据肇事者和指使者主观心态的不同组合,可对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作出不同的认定,但指使者和肇事者其可能成为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的共犯,而不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在指使者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时,应依照该罪处理。  相似文献   

6.
胡煜 《法制与经济》2008,(16):11-13,15
酒后驾驶的国家标准虽已经颁布实施,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没有或不及时进行酒精检验的状况,故酒精含量的检验不应成为认定交通肇事酒后驾驶的唯一证据,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肇事者饮酒后驾车,在一定条件下,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如widmark公式,也能够认定肇事者系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适用时会与刑法理论相矛盾,因而引起了较多的争议。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认定,一是不能轻易相信肇事者的辩解,要善于抓住证据中的关键内容发现问题;二是肇事者迷离现场的主观动机应当以严格主义的原则来认定,只要动机中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想法,不论是否还有其他主观故意,都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三是为逃避酒精检测迷离现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逃逸来认定,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水上环境与陆地环境不同,一旦肇事船舶事后逃逸,便意味着对落水生命的放弃,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依据现行的交通肇事罪规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量刑畸轻之嫌。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涉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此外,船员之间共同隐瞒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船长指使肇事驾驶员逃逸等相关行为也涉嫌构成犯罪。设立水上航行责任事故罪惩治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并加强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是维护水上人身安全、创建水域法治环境的必要保证。  相似文献   

8.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本文认为,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合理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包括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跑,在逃逸的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者逃逸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但当案件中的被害人并非是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出现时,往往对指使逃逸者未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即使被害人不是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应因行为人指使肇事者逃逸,破坏肇事现场证据,妄图帮助肇事者逃避法律追究而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相似文献   

10.
某市1987年至1990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39起(已破获36起)。现将本组案例的法医学分析,报告如下。资料分析1.交通事故的一般资料(表l)2.39起交通事故逃逸案的一般情况(表2)从表2可以看出,39例交通事故逃逸案发生时间均在夜间;发案地点大多在国家级公路上,因国家级公路来往车辆多、行驶速度快;环境条件多在无交通警察和很少有直接见证人的地方;肇事人多为无业、个体户或个人承包者。3.36例已破逃逸案件鉴定情况已破的36起逃逸案件中,通过调查走访破案的11起,占30.56%;通过物证检验破案的25起,占总破案率的69…  相似文献   

11.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对逃逸和致人死亡的正确理解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重大量刑问题,立法规定的模糊性及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致使理论及司法实践认识不统一。因逃选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治疗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的范围应仅限于原来的被撞伤者,其主观罪过应仅限于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要以主观上进行评价,还要从客观上进行评价,因此,是一种综合指标的评价。“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结果可以理解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逃逸行为必须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2.
日本刑法中逃逸行为的判例与理论介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明儒 《法学家》2001,(6):96-101
一、引言 我国1997年刑法第133条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予以处罚,其目的是为了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从而减少逃逸情形,其出发点无可厚非,但由于立法者没有考虑逃逸行为存在诸多不同情形,而是对此笼统地规定一个法定刑幅度,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责形相适应原则相悖。……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而是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交通肇事逃逸比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所以刑法在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基本量刑幅度后又重点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两个与逃逸相关的量刑档次。尽管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对“逃逸”的内容和表现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些许疑问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4.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当事人一旦逃逸.由于现场变动。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少,难于分清事故责任,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为了省事.往往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推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15.
试论交勇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33条第3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新刑法增设的相对于原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但是,逃逸行为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复杂的,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  第三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如何判定醉酒后交通肇事行为人的这逸行为,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有较大争议的问题。本文试图剖析杨某交通肇事案,以说明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逸故意和不明知而逃逸的客观事实,以及是否因逃逸而致人死亡,以便准确判断行为人在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正确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7.
修订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增加了一个量刑档次,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旨在严厉打击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然而,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概括起来,有以下两种(均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一...  相似文献   

18.
析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是新刑法增设的相对于原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但在如何理解这一加重结果的犯罪,如何诠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刑法理论本身也有两种较大的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  相似文献   

19.
司法解释规定指使者与受指使逃逸的交通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违背共识性的共犯理论而不具有合理性.认为指使者构成窝藏罪的观点,只是对事故发生时的受伤结果及相应司法机关追诉活动的妨害进行了刑法评价,而遗漏了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评价,因此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生.根据被害人是否存在被救助的可能性的情况,肇事者还可能构成遗弃罪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指使者相应构成遗弃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已经对正犯的遗弃行为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进行了包括的刑罚评价,对肇事者无须另以遗弃罪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0.
林亚刚 《法学家》2001,(3):81-87
一、“逃逸”行为的分析与评价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个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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