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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一事两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将日趋增加,随之而产生的纠纷也将逐渐增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就同一诉讼先后受理或者进行判决的情况将更加突出。我国法院在涉外民商事诉讼领域中,如何正当地行使管辖权,正确地认定与处理一事两诉问题,对于创造对外开放的良好法制环境,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发展,减少我国与外国法院之间的积极管辖冲突,具有重要意义。一事两诉的概念及分类所谓一事两诉,是指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分别在两个国家提起诉讼。一般地说,在案件的当事人、诉讼原因和诉讼标的相同,而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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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就同一标的、同一理由再次起 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似乎有明确的答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明确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据此,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按申诉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明确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此,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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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上述条款通常被视为对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审判人员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导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错误裁判,影响了案件审判质量的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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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中的“一事不再理”与英美法中的“禁止双重危险”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差异;联合国文件确立的“一事不再理”是二者的折衷性表述。修改《刑诉法》进行的利益格局调整中,有必要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作适当保留。为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必要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及判断案件同一性的标准,同时应改革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的规定和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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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5):17-19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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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律师都十分清楚,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民事纠纷,但并非每一个民事纠纷都可以诉诸法院解决。因此任何一名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前都必须作出这样一个判断:本案是否具有接受法院裁判的可能性。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有关确定本案是否具有接受法院裁判可能性的问题,是诉的利益理论的研究对象所谓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可以诉诸或利用民事诉讼制度的正当利益。诉的利益是任何一个民事诉讼都必须具备的诉讼要讲,它也是人民法院判断当事人的请求能否作为判决对象的标准_迄今为止,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尚未对诉的利益理论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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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一事的解释和适用标准,林林总总。一事被表述为同一纠纷、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一事件、同一诉因等多种含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民事审判实践的基本现状,本文建议:在界定一事的标准上,把诉的要素理论做为重要依据,将一事界定为一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均规定禁止重复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也把一事不再理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加以运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一事?这就涉及到其要素构成,以及什么样的前、后两个诉构成一事再理?我国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文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作了初步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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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再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产生可能基于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实现诉讼经济 ,但人权理念兴起之后 ,“一事不再理”原则则被赋予了保护人权的内涵 ,并在实践中成为保护人权 ,特别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相关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本文以人权为思考进路 ,探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设立根据 ,并从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入手 ,提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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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 ,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时 ,一些当事人不时提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 ,当事人一方是否要重新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问题 ,并反映有人民法院向他们收取了再审的诉讼费用。据调查 ,确实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再审案件 ,审判机关令一方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事实 ,其依据是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 ,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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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商量办,千万别去找法院”,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顺口溜。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那么到法院离婚为什么会成为当事人生畏的事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思想观念的转变,离婚已不再是“掉价”的事了,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正逐年上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致使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多出现“一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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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诉系属后,后诉当事人与前诉当事人同一且诉讼标的同一时,前后两诉案件即为同一,此时后诉构成重复起诉。出于诉讼经济计,同时为避免矛盾判决并维持司法秩序的统一,此徒增对方当事人讼累之后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并不合法。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属于消极诉讼要件,由法院依据职权为调查,毋庸当事人主张,并采职权探知主义。于重复起诉时,后诉虽不合法,但处理方式则视情形而定,即法院应当在立案审查时裁定不予立案,而在立案后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后诉、裁定合并审理或另行指定辩论期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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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允许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及变更原裁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即属此类。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引起了许多争论,本文试以保障裁判的稳定性与公正性为基础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再审程序改革问题提出若干建议。一、再审制度:稳定性与公正性原则之间的权衡已经生效的裁判应当具有权威性、终局性、稳定性,法院不能无休止地反复对同一案件进行审判。当代许多国家、地区都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得再成为另一诉讼程序的标的,也不得对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