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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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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江 《法律与监督》2006,(10):35-36
基本案情 1998年4月27日,某乡村民凌某某和其女儿李某(幼女)到乡派出所报称李某于本月21日下午被金某某强奸了,派出所对报案作了受案登记。当晚,所长李某某与干警一道去受害人家中询问了解情况,第二天在派出所对李某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然后李某某带领干警与受害人去查看现场,并安排联防队员去传唤嫌疑人金某某。由于发案时间已过了7天,期间又下过雨,故受害人李某在地名叫荒大湾的山坡上没有找到发案现场和遗留物,于是一行人返回了派出所,去传唤嫌疑人金某某的联防队员也回所告诉李某某没有找到金某某。  相似文献   

2.
某区公安分局于2001年月14日以殴打他人为由对曹某处以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曹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申诉裁决书”维持了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曹某仍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开庭审查被告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性时,被告向法庭出示了2份证据:1、被告所属某派出所于2001年5月14日对原告曹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该告知笔录采用的是统一印制的固定格式用纸,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相似文献   

3.
《政府法制》2011,(33):8-8
告诉受害人周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是为她做笔录的当地派出所教导员钟显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钟显聪解释说,给周琴录完口供后。发现她所反映的强奸案“暴力特征不明显”。而且还提到有避孕套,在强奸罪方面,很难认定。所以钟才问周琴,是否能接受和解。  相似文献   

4.
在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的刑事案卷中,时常可以发现基层派出所治安联防员制作的笔录,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这秆现象明显增多。联防员制作刑事案件笔录,有很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在:1、有损法律的严肃性。治安联防员只是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会治安活动,不具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参与刑本案件侦查,也不能制作刑事案件笔录。否则,容易造成社会上的误会,影响政法机关威信,损害法律的严肃性。2‘不利于案件的保密。联防员由于工作的临时性,约束的相对软弱性,而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容易泄露案情。3、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准确…  相似文献   

5.
著辐学者何家弘在其新著《证据法学》中将“笔录”表述为:“所谓笔录,是指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或者法律工作者在证据调查时所作的各种记录”。检察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指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讯问而制作的书面记录.讯问笔录制作的好与坏,不但影响办案效率,而且还关系到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6.
[案情]王某因贪污受贿已由栓察机关提起公诉,其辩护人唐某为达到使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找到当地派出所所长秦某,希望秦某提供犯罪线索作为王某的举报立功材料.秦某即将他人已举报、该所已掌握的付某涉嫌诈骗的犯罪线索提供给了唐某.唐某借会见之际将该犯罪线索详尽告知了王某.后唐某为其制作了笔录,并将该笔录作为举报材料,移送至秦某所在的派出所.  相似文献   

7.
2008年春节期间,武汉市公安局邀请老同志参观新建的现代化指挥大楼,其中指挥大厅内共设51个“110”接警台位,与全市各分局、业务处和派出所联隔。通过长10米、宽5米的巨幅屏幕便可对全市重点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发出各种指令,这让我们这些老警大开眼界赞叹不已。这是信息时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结果,也是改革开放30年来公安科技强警生动实践的一次高度跨越.  相似文献   

8.
邓陕峡 《证据科学》2013,21(1):52-60
笔录类证据在诉讼中形成,由特定人员制作,具书面特征.其制作强调及时、纪实和合法.笔录类证据有助案件信息发现,将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连接起来,固定证据材料,反映取证过程,有的还具情景再现功能.搜查、提取、扣押笔录和审判笔录应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询问与讯问笔录属于人证范畴,不宜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且应当限制询问、讯问笔录在庭审中的过量适用,促使审理形式从“笔录为中心”转向“证人为中心”.真实性与可靠性保障不足已成为影响笔录类证据适用的重要问题,解决之道在于细化笔录制作规范和强化笔录证据制作的外部监督机制,落实见证人制度,扩大全程录音录像适用范围,确立笔录制作相关人员出庭制度和辩护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9.
较真     
4月26日,江苏省邳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章华走访老上访户李克印。李老汉握着刘章华的手,激动得热泪盈眶。这是怎么回事呢? 李老汉今年62岁,是邳州市驻地镇下属一个农副产品经营站看大门的临时工。李老汉几年前找了个老伴,生活比较困难。为接济生活,他在站门口附近摆了个小摊点。为这事,经营站的头头和李老汉发生了吵骂争打。站头踢了老汉的摊子,站头媳妇动用“污泥浊水”泼了李老汉一身。气愤的群众报警“110”。接到指令的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并在派出所调查了当事人和知情人,作了笔录,是非曲直,清清楚楚。 调…  相似文献   

10.
笔录制作时间,是指公检法机关制作讯问、询问等笔录的起止时间,应当在笔录中准确注明。而实际中人们有时却忽略了这项工作,具体表现在:一、笔录制作时间一栏空白不填或事后补填。二、随意填写制作笔录B期。如明明是“十六日”,自己弄不清,也不去核实,随便估一下,填上“十五日”或“十七日”,结果出现差错。三、时间填写不全、不具体。有的仅有“几月几号”,哪一年不写,有的写了年月日,但几时几分开始,几时几分结束却不写清,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给下一步的审查工作带来一些弊端与被动。笔者认为,准确注明笔录制作时间,其意…  相似文献   

11.
屠春技  关兰 《政府法制》2012,(20):20-20
开车送老婆到派出所做笔录.和民警聊天时语无伦次、满嘴酒气.被发现酒驾。5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将孙强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12.
谭金玲 《政法学刊》2002,19(5):50-52
实施社区警务,是全国公安派出所杭州会议明确提出的派出所发展“三大战略”之一。江门市白沙派出所坚持把“抓基础、抓防范、抓管理、抓服务”作为深化社区警务战略工作的核心内容;规范社区警务运作,努力构筑全方位、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工作模式由原来的“有求必应”型转变为“有求必应+主动服务”型;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一套有效的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在推进社区警务战略方面已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3.
1 案例资料 某年4月13日晚在某市一饭店内,王某为自己的女儿过满月宴,席间因酒醉滋事,饭店员工遂报警,接警的派出所民警准备将王某带离现场时与王某发生肢体接触,王某母亲怀抱婴儿进行阻挡,为制止其行为,民警使用催泪喷射器喷向王某,混乱中不慎被王某女儿吸入死亡。  相似文献   

14.
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办一起现行伤害案件时,通过对在押人员的调查和审讯,挖出1名流窜杀人作案6起、杀死10人的恶魔,破获系列杀人案件6起。2001年11月27日14时许,河北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接报:责任区内五马路“娜娜”发廊有一个男子被人持刀捅伤,凶犯已搭乘一辆夏利出租车向黄纬路方向逃跑。接警后,中山路派出所兵分两路,一路警力会同接报赶至的刑侦支队赶赴现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对现场进行细致勘验和走访;另一路驱车追缉。当犯罪嫌疑人逃至中山路与黄纬路时被追缉民警抓获。经突审,犯罪嫌疑人自述叫张守孝,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山东省东平县老虎镇大王峪村人。其供认了在“娜娜”发廊因争抢小姐持刀将刘某捅伤的犯罪事实。其后,“张守孝”被依法刑拘、逮捕。在审讯和调查期间,侦办人员与“张守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侦查人员不在讯问笔录上签名的现象时有发生。原因有二:一是对签名的重要性缺乏认识,认为笔录已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并签名或盖章,讯问人自己是否签名...  相似文献   

16.
3月7日,当涂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一举报电话,称强林(化名)有吸毒嫌疑。接警后,该局姑孰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强林家,发现强林的两只胳膊上都布满了密密麻麻的针眼,并在  相似文献   

17.
勘验、检查笔录的采用标准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问题研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法官对某特定的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是勘验、检查人员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行动指南”,也是刑事诉讼参与人质疑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依据。从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探讨勘验、检查笔录的采用标准,以期为刑事诉讼实践,尤其是勘验、检查主体制作笔录提供理论方面指导。  相似文献   

18.
建议专设被害人陈述笔录东亮办案实践中,询问被害人一般使用“询问证人笔录”用纸,笔者认为,这样既不科学,也不规范。询问被害人应使用特定格式的法律文书用纸,即“被害人陈述笔录”,以充分体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一、体现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中华人民共...  相似文献   

19.
闫军是个普通的农民,为了挣钱,却琢磨起了歪门邪道,他冒充部队参谋长骗财骗色。因债务繁多,其父不胜烦扰,为其办了葬礼,并对外宣称闫军已死亡。谁知,“死”了的闫军恶习不改,躲开了亲戚朋友,在招远市城南某村租了一处房子,继续结交“新朋友”,仍旧行骗。多行不义必自毙,被群众举报的当天,招远市罗峰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击,将其抓获。  相似文献   

20.
在侦查凶杀案件中,尸源的确认往往是关键的一步,有时确认了尸源就确定了侦查方向,缩小了侦查范围,对破案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工作中也会遇到:在根本没有查清尸源的前提下,却宣告破案,并因“杀妻”关押11年,而妻子却平安归来的冤案。而尸源的确定,就目前来说,最直接而又经济的莫非指纹的同一认定,然而又常常苦于指纹库数量的缺少,没有比对的样本,使身份难以确认。其实在公安机关的工作中,已经大量地收集了含有指纹的载体,只是常常被忽视罢了。接受群众的报案笔录,依法传唤来的当事人的笔录等,这些笔录纸常常因笔录制作时的页号处、涂改处、当事人签名处等,捺印着当事人的印泥指纹。如果公安机关能在此基础上,巧妙地加以运用,那么这些笔录纸上的印泥指纹就可能给案件的侦破带来重大的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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