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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自1月8日颁布施行以来,上林县法院干警反响热烈。上林县法院就如何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和落实整顿院风院纪提出了严格要求,让家属与群众监督“五个严禁”落实,绝不容许一个干警触碰“高压线”,确保法官队伍廉洁形象。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五个严禁”,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在司法廉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内容包括: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这些规定不仅给法官们设置了“高压线”,让他们清楚一旦触到“高压线”,就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更为重要的是,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并且“身体健康”。加拿大《司法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条“勤勉敬业”规定,“法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掌握和提高作为司法官员所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个人素质。”仅从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来看,要想成为一个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素质甚至身体素质。如果不具备这些方面的素质,一个人便不能成为法官。当成为法官后,为确保审判工作质量,保证司法权力正常运转,法官还必须继续保持并提高这些基本素质。这一切…  相似文献   

4.
李广兴 《山东审判》2003,19(4):40-43
一、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法官职业化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在法官不同于其他国家公务员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这四个方面的要求,具体体现为“七条标准”或“七项内容”,即职业准入、职业  相似文献   

5.
《中国律师》2010,(4):82-82
为打造法官与律师交流的阳光通道,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法官、律师职业行为的约束,确保公正廉洁司法,3月12日,安徽省池州市律师协会与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  相似文献   

6.
李爱武  李斌 《政府法制》2012,(16):15-15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严禁审判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仅仅时隔一年,2010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就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7.
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近日,教育部出台《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划出教师行为的6条红线,并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似文献   

8.
王工 《中国律师》2004,(9):50-50
捧读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昌中院”)《关于尊重律师依法执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规定》(简称《规定》),作为一名耄耋律师,除了衷心铭谢,请允许结合同年3月19日法发(2004)9号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司法部《关于规定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两个巧合十七条中所闻所感,“百无禁忌”,概抒胸臆。首先不容不为我国司法和律师事业焚香庆幸。“维护司法公正”,丝毫不用怀疑,乃是法院天职、法官使命。否则,世界各国无不设置那么多庄严肃穆的法院和令人崇敬的法官…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健全,为便于与国际上的律师制度接轨,充分体现我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介入刑事诉讼全过程。这里提出的是一个敏感问题,也是在司法界、学术界和律师界争论的重点问题,乃至涉及到律师法的制定和刑诉法的修改的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非法拘禁他人”。《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诉法》还规定:“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  相似文献   

10.
编辑提示:新修改的《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不仅严格规定了法官的任职条件,而且对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法律地位也规定得非常明确具体,便于理解和操作。这里面的许多规定对于我们改善我国法官司法环境、确保审判独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报载:为防止“人情”风,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推出《关于加强对干警业余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规范诉讼期间法官、律师若干行为的规定》。根据《规定》,法官不得与案件代理律师以打麻将等形式,变相获取不当利益或受贿和行贿,对于违反《规定》的,将视情况对违规人员分别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免除法官职务、辞退、开除等处分。读完此报道,笔者在欣慰之余也觉得有些缺憾。欣慰之情不必多言:司法部门终于意识到打麻将可以成为“变相获取不当利益或行贿和受贿”的一种形式,并严厉禁止…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中国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但中国法院的法官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以确保司法审查中法制的统一实施 (一)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国法院的法官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法官在法律审判中依据法律适用的规则,有权不适用与《宪法》和上位法不相一致的法律规范。按照《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范围  相似文献   

13.
1999年10月,《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立“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的改革目标;2000年7月,最高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下称《选任办法》);2001年3月,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首期“审判长培训班”,肖扬院长做重要讲话;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官法》修正案,规定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旨在提高法院的“门槛”、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国家和最高法院这一系列决策,改变了长期以来用行政管理模式来管理法官的状况,把法官从传统的“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建立了法官自己的管理序列和模式…  相似文献   

14.
刘世恩 《法治研究》2009,(10):36-39
监狱在处理服刑罪犯因病死亡之类事件时,常会遇到罪犯家属的质疑,其主要原因是《监狱法》对“罪犯死亡鉴定”的规定违背了“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已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此外,还有监狱现行的罪犯医疗机制等原因。为此,需要修订《监狱法》中“罪犯死亡鉴定”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建立罪犯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机制,实现监狱保稳定保安全的工作目标。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则赋予法官在无法律、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下,允许法官自由裁量证明责任的分配。由于立法之法无法穷尽纠纷的类型,赋予法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行使裁量权来分配案件的证明责任具有现实意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过于原则,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分配证明责任时亦面临着挑战。基于此,本文试从证明责任分配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入手,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自由裁量权失范的现象及成因,强化对规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分配证明责任的制度考察,提出合理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16.
《公民与法治》2010,(24):6-6
法官应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戴与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职业形象的活动。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订后的《法官行为规范》,修订后的行为规范共96条。对违反本规范的人员,情节较轻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相似文献   

17.
回避制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确保程序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它源于西方传统诉讼理念中的自然公正原则,通俗解释为“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  相似文献   

18.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54条,分别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51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3条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  相似文献   

19.
《法律与生活》2013,(2):61-61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组织全院法官、干警开展司法作风整改活动。要求严格贯彻执行“五个严禁”、“五条禁令”、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一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解决:一是,法律规定审查批捕时间为七天,七天必然包含两个休息日,实际工作时间为五天。二是,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办案人员、科(处)长、主管副检察长都需要进行审阅及核实案件主要证据,办案人员写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还要写出《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审查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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