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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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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内外》2011,(11):59-59
法官:半年前,本人购买了平头柴油半挂牵引汽车一辆,投设了多种商业保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的赔偿限额57万元/座×2座。不久前,该车在云南省一盘山公路上行驶时,失去控制,侧翻后撞击了公路旁的山体,造成副驾驶位置上的乘客许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我向许某妻子预付赔款5万元。现在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其依合同先行给付我保险金57)-元。但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规定,我未对许某家属赔偿终结,无权先行主张保险金。不知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  相似文献   

2.
《法庭内外》2009,(10):59-59
法官: 我是一名水果种植户。2007年8月我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由该保险公司承保我一台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的金杯牌面包车(8座)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性运输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2008年4月开始,我取得了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许可,由我儿子驾驶即开始使用该车从事营业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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