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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概念自从斯鸠贝尔(Stubel)提出至今,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中,其作为保证人类型之一,得到多数学者赞同和司法判例支持,在中国刑法学界更似乎是一种确认。但质疑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学说在大陆法系国家曾间或出现。从世界范围内刑事立法上对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规定的历史变迁来看,明显呈现出对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根据性从全面确认到严格限制的转变的特点。先行行为范围的不确定的根本原因在于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法理基础的不同,从而造成先行行为是否保证人类型的困惑。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考虑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唯一结论只能是:否定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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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时期,是安康奋起改变落后面貌,积极跟进全省发展步伐,推动安康由滞后发展向突破发展加速迈进的五年,是改革开放以来安康发展最快、城乡变化最大、群众受益最多的五年。安康市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陕南突破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基础先行、产业支持、城乡统筹、民生为本,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速度加快、结构优化、效益提升的良好态势,为“十二五”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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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与宪法的发展总是相互推动和促进的,当前中国共产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宪法要先行完善为社会和谐前行铺就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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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是山西晋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于2009年11月由盂县石店煤矿改制而成。作为盂县煤炭企业中最早进行产业转型的先行者,石店煤业以“以煤为基,加快转型,人才兴企”为发展思路,大胆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开放,大胆先行先试,有效破解了企业资源枯竭,产业链失位,职工待岗、转岗等发展难题,实行了以煤为基、多元发展的转型发展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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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苏、广东、浙江等地提出了先行法治化目标。针对这一现象,学者们就我国单一制体制下地方先行法治化的可行性、与法制统一原则的关系以及是否仅限于发达地区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在政府、法律职业阶层和民间力量等地方法治发展主要推动力的相互作用下,地方先行法治化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实践呈现出“体制内回应型”的基本路径。“体制内回应型”路径下的地方先行法治化在主体、内容和形式上存在偏离法治的情形。客观评判“地方先行法治化”命题的法理限度,重塑地方先行法治化的回应型路径,是协调地方法治与国家法治关系,保证地方法治建设合乎法治理念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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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预先取证的一种方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实践中面临较多困境。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内涵和法律属性入手,结合执法实践,分析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困境。着重从履职层面和执行层面提出现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探索当事人拒不交付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时,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从立法层面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能为执法实践和修订法律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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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中,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角色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基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公共性及其保护投资者的立场,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先行赔付主体出资赔付投资者,有助于激活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功能和效用,同时实现先行赔付制度的可持续。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付机制的构建,需要兼顾基金规模维持和投资者公平受偿,在赔付程序、资金来源、赔付标准以及追偿机制上与责任主体先行赔付应有所区别。将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与先行赔付制度有效衔接,并通过对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付的适用条件、赔付资金管理机制、赔付标准和追偿保障机制进行系统性重构,可以实现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付制度的有机协调和稳健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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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为成立要件,而先行行为是作为义务的产生来源已为各国刑法理论所承认。先行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对法益造成危险,从而承担一定的作为义务。本文主要论述了先行行为的范围,认为先行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也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但以刑法上未规定结果加重犯和其他罪名为限,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成为先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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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是刑法中一个独具特色的概念,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使行为人负有防止或者排除这种危险发生的义务。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来源而被引入刑法领域研究,有必要从刑事司法角度研究先行行为刑法性质,分析先行行为义务构成要件,进而为司法实践所常见的合法行为、犯罪行为以及作为与不作为,构成先行行为进行实务评判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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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在社保强制性不足的背景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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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但是一直以来,对于先行行为的争论就没停止过,本文拟就先行行为的经常争论点写出笔者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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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一种,而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到底为何种行为一直在争论之中。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只能是一般违法行为,不可能也不应该是犯罪行为,更不可能是合法行为,而一般违法行为充作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只能发生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场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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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珠江三角洲地区担负着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重大使命。检察机关刑检工作应突出抓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创新高度关注民生,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能力,提高服务和保障《规划纲要》实施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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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旭东 《公民与法(综合版)》2023,(7):28-29
<正>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许昌市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扎实推进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建设,探索走出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开创许昌现代化建设的新路子。许昌市政法机关围绕先行试验区建设中心任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需求的新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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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的第三个年头。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6月30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义联”)第三次为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落地”呼吁并举行专家研讨会,该中心同时对外发布《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