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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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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原告陈卫群系第三人江苏飞虎针业有限公司职工。2007年9月13日6时20分,陈卫群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经过启东市聚阳线川流桥地段时,与陆永国驾驶的"金邦"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陈卫群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硬膜下血肿。同年9月30日,江苏飞虎针业有限公司向被  相似文献   

2.
《法庭内外》2011,(3):57-58
法官: 我是江西某地的一名公办教师,有正式的事业编制。今年1月6日,我在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的途中不幸摔伤,住院治疗1个月,落下明显的残疾。当我找到学校领导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时,被告知工伤待遇只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我与学校形成的是人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且我是自己驾驶电动车摔倒的,电动车亦不属于机动车,  相似文献   

3.
[案情]2012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午饭时饮用白酒经检验,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逆向行驶.沿东阿县牛角店镇老供电站到牛角店西外环公路由西向北向东南行驶到该路中间位置时。致对行由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由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损坏,尹某某受伤。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该车系无证二轮摩托车,事故是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逆行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交警部门确定刘某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本案中刘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法调整的一般性的道路交通事故。理由是:本案中,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但没有造成死亡或重伤的后果,故不构成犯罪,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立法时的普遍意见和法条文字的平常含义。只要达到醉酒标准后有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从定义和条文规定来看,就包含了两种行为。其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飙车”行为: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是通常所说的“醉驾”行为。从其行为的特征来讲它的共同点是:主观上都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又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体上都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当然这其中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客体上都是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对“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一罪名也可以定义解释为“飙车罪”和“醉驾罪”,这样两个罪名。  相似文献   

4.
案号一审:(2007)农七行终字第00001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慕红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七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10月19日晚8时许,慕红江之妻张丽(128团牛场统计兼出纳)与牛场厂长张峰均驾驶两轮摩托车去牛场值班。当自西向东行驶至农七师前高公路128团3公里路段时,张峰驾驶两轮摩托撞上同向前方行驶的张丽无驾驶证  相似文献   

5.
《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10日B3版(说法栏目)刊登一篇题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可起诉”的文章。该文先介绍一宗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真实案例,然后针对该案所涉及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进行评说。该文作者指出,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是具有行政法效力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显而易见的,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也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将是令人遗憾的事。在该文作者看来,上述问题似乎毫无讨论余地。可是,本人在认真拜读该文并对其观点反复推敲之后,对其观点及论述方式却不敢苟同。因此,不揣浅陋,发表一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6.
宋瑶 《法庭内外》2013,(12):26-27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节能环保、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逐渐受到大众的欢迎。但同时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的不当驾驶行为给交通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北京市延庆县法院经过调研发现,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的不当驾驶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从2010年的56件升至2012年的97件。  相似文献   

7.
近几年来,随着电池技术的发展,电动车得到普及。作为一种平民化的交通工具,电动车尤其受到欢迎,并已成为街头巷尾的一道风景。电动车市场保有量不断增大,客观上促使电动车事故呈现多发状态,电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甚至行人之间发生碰撞事故,轻则伤财,重则害命,如不加以规范,电动车事故会愈演愈烈。在回顾这类案件时,人们不禁要问电动车之祸,究竟是车之祸?还是人之祸?  相似文献   

8.
目的 对“醉驾入刑”前后酒后驾驶案件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阐述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酒后驾驶案件的发展趋势和特征。方法 对2009年1月到2013年4月扬州地区实际酒驾案件所占的比例、酒驾的月分布、车辆类型以及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所占的比重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 2011年5月份之后,实际达到酒后驾驶的案件在涉嫌酒后驾驶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比例有所减少,酒后驾驶在每月的分布渐趋一致,所涉及的车辆类型有所变化,醉酒后驾驶的案件数是饮酒后驾驶案件数的3倍左右。结论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扬州地区酒后驾驶案件的特征有了一定的变化,在实际的交通安全管理中,应根据这些现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9.
由于地域广阔、人口密度低、职位流动性大、工作与居住区距离较远等原因,汽车是美国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所以美国被称为"行驶在车轮上的国家"。在美国成为世界经济第一强国的过程中,发达的公路交通网络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现今,美国拥有全球最发达、设施最完善的公路交通网络,公  相似文献   

10.
一、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作出的工伤认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又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应当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二、《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调查核实,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故调查核实不是每个工伤认定程序中必经的程序。在已经终结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已经掌握了有关职工受事故伤害的证据,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只有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事实和证据,才可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正确评价。  相似文献   

11.
李小立 《中国律师》2014,(11):79-80
近年来,随着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和被害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基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性质,《刑法》将其保护的法益前置化,但其理解适用还需明确。  相似文献   

12.
一、对本罪客观行为范围的反思刑法将本罪的客观行为限定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两行为都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但危险驾驶行为并非仅限于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应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安全驾驶规定,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它具体应包括无证驾  相似文献   

13.
陈彩先 《江淮法治》2011,(11):34-3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只对通行者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了规定,而没有规定通行者与非通行者之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导致实践中交通警察在处理通行者与非通行者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时,受害者大量不服,提起诉讼。为此,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试做简要梳理,以利于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15.
吴晓静  邓婷 《人民司法》2012,(17):12-15
机动车上路行驶客观上具有致害风险,有必要通过保险方式来分担风险及对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这里涉及的保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受害人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关于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概括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中有  相似文献   

16.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当日公布。该法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至此,经过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四次审议,中国第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产生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是由国务院于2001年12月提交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的。随后,2002年8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似文献   

17.
一、基本案情高某系某县无业人员,拥有两台欧曼自卸车,但没有任何运输手续。2008年12月17日17时许,高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一辆高某的欧曼自卸车,装满30余吨石灰石由A县石场开往水泥厂。途中,当车辆行驶至省道某处时.该车中桥损坏不能行驶。李某立即通知车主高某,高某带修理工张某等人赶到。为修车方便,高某于17日23时许将车上30余吨石灰石卸在公路上,在省道上形成一个长约10米高约1米多宽5米多的一个长堆.将省道8.6米占了一大半。为了警示过往车辆.高某在石堆的北侧大约30米处摆放了石块。2008年12月18日晨6时40分许.高某等人将车开离维修现场。10分钟后,由某村开往A县的客车与一台由A县开出的自卸货车,为躲避高某所卸的石灰石而正面相撞.两辆车均超速行驶,造成客车司机曲某、车主周某、自卸车司机郭某等15人死亡,1人重伤、18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该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相关证据情况分析如下: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曲某违反交通标线规定和车辆行驶速度规定造成的;次要原因是由于高某未经许可非法占道引起的;次要原因还包括郭某违反车辆行驶速度规定。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所依据的法条:曲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38条和第4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高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之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  相似文献   

18.
李飞 《中国律师》2011,(12):50-50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出了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虽已确立,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其中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新提法,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之定义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认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单方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及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赔偿的最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20.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百姓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无疑引起了中国公民的特别关注和巨大热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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