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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在ATM机存假币取真币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使用假币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不是法条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使用假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的,成立使用假币罪;为了自己使用而购买假币的,应认定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并使用假币的,不必并罚,但对已经使用和仍然持有的假币数量应当累加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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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刊出之案例讨论,对于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众说纷纭,分歧很大。有七种不同的意见,分别认为罗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主张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较为充分,其他意见难以成立。一、被告人罗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应以盗窃罪论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或者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本案来说,认定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在于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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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4期《人民检察》刊登《盗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如何定性》的讨论案例,原文对罗某行为的定性和处理有四种意见。笔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定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一、罗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操纵证券交易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特征第一,罗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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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许霆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错误的。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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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刊出的讨论案例后,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理由如下:一、罗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本案中的罗某尽管在主观上有非法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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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拾得遗失物与盗窃罪的界限容易模糊,行为人非法窃取有保管义务人的遗失物应认定盗窃 罪,拾得真正遗失物拒不返还应构成侵占罪。拾得支票、存折等证券进一步支取行为应具体分析,当银行对支票、存 折没有实质审查义务时,应构成盗窃罪,当银行对支票、存折有实质审查义务时,应构成诈骗罪及盗窃罪的想象竞合 犯,从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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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非法占有苏某存款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侵占罪、诈骗罪、盗窃罪和不构成犯罪这四种意见,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因而是一个较为疑难的案件。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对晏某定罪,这一处理结果我认为是正确的。对于本案,作者的分析思路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作者对于盗窃罪的结论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论证:一是本案晏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犯罪;二是对晏某不应定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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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罪,一般情况下,两罪从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手段上不难加以区分,诈骗罪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盗窃罪采用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段。但是,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加入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时,对两者加以区分则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欲通过以下案例加以论证如何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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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办案中,盗窃罪和诈骗罪之间有时存在较为模糊的界线,两罪在量刑上也有较大的区分。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罪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触犯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行为的定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就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动机、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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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柜员机故障取款,成立盗窃罪;恶意透支成立针对财产性利益的三角诈骗;存款名义人对存款不具有实质性权利而擅自处分存款的,可能成立盗窃、诈骗罪;错误汇款的收款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处分存款的,成立侵占罪;利用捡拾的银行卡取现、转账、刷卡消费的,成立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但利用遗忘在柜员机中的银行卡取现、转账的,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事后参与使用盗窃的银行卡,在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抢劫银行卡未使用的,只有抢劫行为本身致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以上,才成立抢劫罪,与事后使用行为构成的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骗取信用卡并使用是否成立诈骗罪,取决于财产处分意思的内容,超出处分意思范围的,另外成立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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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根据证据不能认定为其他货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各种有关货币犯罪行为中较难认定的犯罪。一、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行为认定(一)持有假币持有假币是指假币处于行为人控制或者支配下的行为。这种持有是广义的,可以是随身携带、藏匿家中或其他某处,也可以是委托他人保管等。行为人与假币的空间距离不影响持有行为的构成,也就是说持有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将假币置于自己眼能看到、手能触到的地方,无论置于何处,只要行为人对假币的去留、存废等有支配权,即为持有。持有同样不要求直接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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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是否存在间接故意?当前在法学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另一种则认为,此罪不但直接故意可以构成,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而且间接故意构成的盗窃罪还占相当的数量.我认为后一种意见值得商榷.在此,就这一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以求教于法学界的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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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新刑法第 1 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在立法上存在缺陷 :第一款将“恶意透支”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都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不妥 ,应单设“恶意透支罪” ;第三款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论处 ,违反了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应按重罪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另外 ,应增加单位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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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发行权或者货币的公共信用,侵犯其一就成立既遂;伪造的含义具有相对性,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以及走私假币罪中的伪造的货币包括变造的货币;即便认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为实现罪刑相适应,也有数罪并罚的可能;使用假币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的,能够转化成抢劫;为自己使用购买假币的,也构成购买假币罪;出售假币与使用假币的区别在于对方是否知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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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存折、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上取现定何罪,在刑法学界颇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盗窃存折、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上取现应定盗窃罪。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窃取他人银行存折、汇款单后,冒领他人存款、汇款以及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到银行柜台取现的,行为人虽然有诈骗行为,但该诈骗行为是为实现盗窃目的,也就是盗窃行为的自然延伸和后续行为,因而应定盗窃罪而非诈骗罪,根源在于这几种情形都不具有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在受蒙蔽的情形下自愿处分财产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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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3月某日,李某以要求唐某为其介绍客户为由去唐某家,李某趁唐某不备盗取唐某信用卡及身份证,李某将唐某的身份证和信用卡秘密窃取后,以帮其挂失为由骗得密码,在自动取款机上盗走其卡内现金6000元。本案主要存在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之争。【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和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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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3):90-96
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钱款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与财产处分的特征。在该过程中,支付宝平台没有选择可能,只能根据支付指令转移资金,不符合诈骗罪被骗主体有处分财产选择权的教义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款,论证转移支付宝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有循环论证之嫌。实践中从他人微信账户中转移资金、通过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非法利益、从他人股票账户中转移股票、从他人财付通账户中转移钱款等非法行为,一般都依照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盗窃罪与诈骗罪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可以构成想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