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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并规定:“律师担任诉讼和非诉讼事件代理人的责任,是在所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律师  相似文献   

2.
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一项新的诉讼权利。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上对此没有规定,而是在《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载明律师的主要业务包括“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证明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具有现实意义。被害人在自诉案件里可以成为自诉人,享有一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在诉讼案件中也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上都享有种种不同的诉讼权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经常发生,如果委托知晓法律的律师作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那么就会起到被害人自己所起不到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一、《律师法》第30条、31条对律师的调查权和阅卷权的限制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律师进行前款所列活动,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1981年4月27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律师参加诉讼(包括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相似文献   

4.
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民事当事入的诉讼代理人,深入调查取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主张,是律师确保办案质量,力求优质法律服务的基本功和重要手段,其内涵和方法极为丰富、笔者回顾自身十二年律师实务实践,浅析点滴经验于下。一、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必要性1.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主张所需。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六类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实自己的诉讼…  相似文献   

5.
来信《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应作何解释? 江苏吕先章复信《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时,既要认真把关,又不能否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也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虽然他们不是律师和当  相似文献   

6.
一、律师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类型律师最基本的业务活动是其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  相似文献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2条第(3)款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有多种不同的看法和主张。本文试提出三个观点,望行家们不吝赐教。一、近亲属为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由被害人授权或经被害人同意、认可,否则,被害人可以拒绝,代理活动无效。因为公诉案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下同)的审判越来越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能否提供对已有利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是直接影响到其胜诉与否的关键所在。因此,作为代理人,律师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代理效果,在代理案件的全过程中,就必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本文拟就律师在民事代理中调查取证工作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一、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及其完善《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个入调查”;…  相似文献   

9.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否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律师业务中包括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未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  相似文献   

10.
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是我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主要业务之一。这里说的非诉讼事件是指可能发生争议或者已经涉及争议但无需进行诉讼的事件,以及已经形成纠纷但不到法院诉讼,而在当事人之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由此可见,“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首  相似文献   

12.
《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公布后,第二条第四项关于“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的规定特别引起我的关注。几年来办案实践中,对不含有纠纷、无需进行诉讼的事件,或者虽已形成纠纷,但不到法院进行诉讼,而在公民、法人或公民与法人之间通过调解或仲裁可以解决的事件,一经指派承办,或在接待来访中发现我就力争一手托两家,通过非诉讼和解予以处理;并且自觉尝试逐步把这一工作方式由非诉讼事件扩展外延到适用于民事案件代理、刑事自诉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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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讼强制主义,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一律由律师充任辩护人、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制度。该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尽快实现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笔者试就我国应实行这一制度谈点粗浅看法。一、我国实行非律师诉讼强制主义的弊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下列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  相似文献   

14.
《法学杂志》第三期刊载了《律师非诉讼调处管窥》一文,旨在阐明律师通过对非诉讼事件的调处,将大量有争议的纠纷杜绝在诉讼之外,消灭在萌芽之中。对此作法,我们认识不尽一致。现粗述浅见,以供商榷。《律师暂行条侧》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律师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据此,对于那些不属于诉讼行为而又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以及不通过诉讼即能和解解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争议事件,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即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名义,参加和好、调解或仲裁,并非不可。但是,律师在非诉讼活动中,倘若采取“一手托两家”的办法,以调停人、居间人的身份出现,从严格执法角度探讨,存有弊端。  相似文献   

15.
一、律师主持调解的概念和性质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主要业务之一就是“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非诉讼事件如签订合同、订立遗嘱、遗产继承、对外贸易等.有相当数量的纠纷是不到法院起诉,而在当事人之问通过调解或仲裁就可解决的。笔者认为律师仅仅作为非诉讼事件的一方代理人参与调解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了。在实践中已经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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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律师业务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这一问题没有明文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司法实际部门以及律师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不统一。而且,绝大多数被害人对这一问题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为此,本文试对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几个问题以及代理词制作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一、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及其必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问题虽未作明确规定,但是,1982年施行的我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此做了补充。该条例第2条第3项明文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由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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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笔者接了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作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某法庭在开庭时,不依法通知笔者出庭。我的当事人在开庭时,一再质问法庭:为什么不通知我的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而让被告代理律师出庭辩护?可法庭置之不理,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也不尽监督职责,无动于衷。庭审后,法院作了偏袒被告的判决。我的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笔者又作为她的二审代理人。在上诉状中,我们把一审法院非法剥夺“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也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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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人的责任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律师在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时的常见错误及预防,谈谈自己的看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接受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代理人时的委托,并在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活动为民事诉讼代理。代理律师在此过程常见的错误有:一、律师办理和解除委托代理手续时的常见错误及预防律师与委托当事人办理代理手续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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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职业化及其敌人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是当时立法对律师性质的界定。所“谓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具有两个重要涵义:第一,律师是国家公职人员。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案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与当事人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是履行公职,执行国家赋予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使命。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构成了我国公益事业的一部分。第二,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在编人员。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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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是指代理诉讼的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授权,依法运用各种方法,以发现和取得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有意义的各种证据的诉讼活动。是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时,首先必须是在当事人委托之后进行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取证活动。而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擅自作为或调取与当事人委托无关的证据。其次是坚持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是依法赋予律师的一项权利。新的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同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应积极履行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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