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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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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法制中的中央与地方问题,表现为与惩治犯罪相关的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分配及其相互关系中出现的紊乱状态。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施行准司法解释、推出刑事司法制度创新等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统一刑事法制的离心力。合理分配刑事法制中的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理顺二者关系并使之形成良性的运作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刑事立法权的行使并通过强化司法权的方式来强化中央权力,另一方面要将脱序的地方公权力行为重新纳入到统一法制中,并主要通过强化司法权的行使实现对地方权力的制约。  相似文献   

2.
在中国现在的法制秩序构建中,主要存在着五个方面的障碍:经济落后、缺乏法律信仰、良法标准模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影响和法律没有获得至高地位,其中良法标准模糊和法律没有获得至高的地位,本文就此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3.
王丹 《法制与社会》2012,(2):135-136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始终是宪政史上经久不衰的话题,合理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必然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在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比较与实证研究的方法,寻求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化方案,以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4.
葛洪义 《法律科学》2011,(1):115-120
我国的地方法制问题是一个颇具本国特色的问题。对地方法制概念的界定,需要把握概念边际的确定原则。地方法制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并制约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我国地方法制的研究范围包括地方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与职能分配的制度化问题、国家机构实施法律的方法与具体制度和权利实现的民间保障机制。强调指出研究地方法制,就是要把人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国家制度越是健全,规则体系越是完善,群众参与制度建设的能力越强,国家就越是以人为本,越是把人当做人。所以,与群众最为接近的地方与基层的法制实践,才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真正舞台。  相似文献   

5.
刘笃才 《北方法学》2012,6(1):134-138
为了统治超大型国家的需要,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结构。地方法制的存在成为国家的必然选择。统一的法律与不同习俗之间的矛盾,是贯穿地方法制历史演变的重要线索。其发展的历史趋势是: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由粗疏而越来越严密,地区性特别法成为主要形式。地方法制的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省例的形成便是这种规范化的结果。同时,官府与民间的互动在地方社会秩序形成与维系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强。  相似文献   

6.
王斌  张婷玥 《法制与社会》2014,(5):149-150,162
本文通过法学、法律经济学方法对城镇化和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关联性、城镇化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博弈具体结构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的大致原则,旨在为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寻找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7.
张海廷 《河北法学》2002,20(1):12-16
虽然我国宪法规范了民主集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模式 ,但由于政党因素、历史积淀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影响 ,实践中 ,我国的中央地方关系更多具有中央集权的特点 ,从而应属于中央集权的体制模式。从规范上来讲 ,单一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多作三类划分 ,即中央集权制、地方自治制和民主集中制 ,但从实践的角度看 ,应作两类划分 :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学研究长期以来倾向于总体性的思维方式,导致习惯于自上而下的视角观察研究法律问题,体现了一种本质主义的立场。作为方法论的地方法制,则强调在处理统一与分散、权力与权利、中央与地方、中心与边缘、法治与法制、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6组概念的关系中,给予分散、权利、地方、边缘、法制、自下而上等更为积极的关注,从中挖掘法治发展的细节因素。基于这一方法,可以观察到中国40年的法治发展,一直植根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逐步形成了公权与私权、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之间分工、合作及博弈关系基础上的规则意识、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这是中国法治发展最显著的成就与最坚实的基础。尽管中央的积极推动对中国法治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但是,决定性的成果几乎都来自于社会成员、社会组织以及相互竞争的地方国家机关的创造性实践。基于此,中国法治发展的未来,或许同样取决于如何保持和发挥地方层面法治实践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9.
维护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在我们这样一个经历过漫长的封建人治传统的国家,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是必要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立法既有一致的一面,也有冲突的地方。本文在分析法制统一的重要性和地方立法的必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社会转型成为当今中国的重要特征。社会转型期下我国应然法制秩序的构建引起了众多专家学者的讨论和反思。本文立足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以许霆案为研究视角剖析了我国现代法制秩序构建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得出我国应然法制秩序的特征以及许霆案对构建新时期法制秩序的启发。  相似文献   

11.
《法庭内外》2013,(6):36-36
近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集中部署了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和故意传播谣言行为,并查处了贵州李某等多名利用互联网制造和故意传播谣言人员,关闭了一批造谣传谣的微博客账号。一些网友对此有所质疑,认为打击传谣无需如此兴师动众,有真相,则谣言不攻自破,甚至以言论自由来为自己也许并非有意的传谣行为辩护。他们却忽视了一点,一个虚假信息和一个真实信息在传播中的效果很多时候是完全一样的。面对汹涌而来的信息,人们通常完全无法鉴别哪个才是真相。何况,谣言常常自称它才是真相。在传播过程中,并不是说真相就能自动击败谣言,相反,它和谣言是平等的,对公众来说常常只是又多了一条信息而已。正是基于谣言的刻意伪装性,加上谣言涉及的内容又往往是敏感的,能够激发公众兴趣的,所以在恰当的时机,谣言的传播效果甚至往往好于真相。  相似文献   

12.
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区域一体化发展中,仍然必须尊重和保护地方的正当利益。当面对冲突的地方利益和地方政府间的制度壁垒时。应主要依靠法制协调来解决纠纷。这种协调既包括中央政府通过制定有关区域发展的法律,或设立某种区域协调机构所做的努力,又包括地方政府间从地方性立法、地方行政和地方政治等方面进行的自主协调。  相似文献   

13.
中央与地方自古以来就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在权力的配置上,二者都追求的权力的最大化,而由于国家结构形式的惯性,地方始终无法脱离中央的控制。随着改革越来越深入,出台的政策法规也越来越多。中央和地方关系不协调的矛盾是不是已经开始集中爆发了,本文从宪法的角度谈了用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府行为,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来探讨了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4.
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自地方法制视角的观察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一直着力解决的经济建设中的计划与市场、政权建设中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利益分配上的国家与社会等三个逻辑上相互关联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我国法治呈现出自己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即因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了权力分工体制,为法治与宪政奠定了一个初步的基础;进而推动了国家政权正规化的建设,建立了系统而完整的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机构权力运行的法律框架;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促使市场主体与市民社会的发育,与逐渐强大的国家机构体系发生了激烈碰撞。国家一方面面临进一步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问题,另一方面,面临着规范国家权力行为的艰巨任务。这三大问题及其解决,勾勒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与框架。  相似文献   

15.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次分权化改革,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呈现出由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的趋势,地方获得了更多经济和行政权力,推动了地方乃至全国经济发展。但是,在这种权力分配格局下,也存在着诸如地方权力过度膨胀,权力配置不合理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包括保障中央的宏观调控地位,树立中央的权威;推动有效的地方分级管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实现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法制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16.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在不同时期呈现相异的经验与问题。1949年到1990年代初的财政改革,中央和地方财权分配大起大落,缺乏稳定的法律规范。1994年分税制的实施,虽然基本实现了预设的目标,但仍然存在没有解决税制不平等并且按税种划分收入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等问题,虽然分税后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比例在整体上基本到位,但是各地财政收入仍然存在严重的不均衡现象。要解决上述种种问题,只有在诸多方面实现财税领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比如分税制的收入划分应遵循效率、公平和适应等原则;税收征管体制必须尽快立法化和司法化;更重要的是,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必须获得合理分配;在地方获得一定的税收立法权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界应更加明晰。  相似文献   

17.
在一个有着2000多年中央集权历史传统的中国,实现像西方国家那样的地方分权或者地方自治不仅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更有巨大的阻碍。地方分权是适应信息化、全球化、民主化的必然选择。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行政效率,更好的为地方服务,同时避免地方分权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有必要在现有条件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处理好地方财权与事权的关系,培育地方自主意识,以实现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8.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权力,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的权力,2000年的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人大  相似文献   

19.
孙琬钟 《中外法学》1990,(4):1-5,10
<正> 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宪法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主要是制定规章并保证其实施),对地方政府分管的各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是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的任务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的任务,主要有:制定行政规章,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20.
超大型国家治理中的地方法治试验及其制度约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法治试验既能够激发地方政府的创造性,又能够科学有效地规范地方政府权力运作。竞争动力学理论从经济发展产生的内生性驱动和官员晋升锦标赛产生的外在压力两方面,解释了地方法治试验的动力机制。中国采取"政府集权+行政集权"模式在促进国家统一同时,扩大了国家的治理规模,增加了国家的治理负荷,引发了超大型国家治理的结构性难题。中央试图通过允许地方进行法治试验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难题。它能够在统护法律统一的前提下,及时调整中央集权与分权的程度。中央通过宪制约束、组织约束和政策调控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地方法治试验的约束,确保国家整体主义体制结构的实现。地方法治不是一个脱离中国整体法治而存在的本体论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个具有强烈方法论意义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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