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商鞅变法是秦国在商鞅主持下对其礼法体系进行的大规模改革。在相关语境中,法乃国家之基本方略、大政方针。商鞅不可能将这种层面的"法"改革成为制度层面的"律";在商鞅变法过程中形成并逐渐完善的秦法以促使百姓积极从事农战为主要目标,以刑赏为主要手段;而秦律是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依据和规范,以赔偿或轻微刑罚为惩罚方式。在这一层面上,商鞅也不可能"改法为律"。汉王朝在萧何主持下借鉴秦法制定汉律之后,律成为历朝主要规范,人们习惯上也称其为法。长孙无忌等人误认为商鞅曾经改法为律,这是后世学者产生相同误解的根源。  相似文献   

2.
赵进华 《河北法学》2011,29(2):45-49
探讨"律"字的起源和应用对法史学的研究意义重大。百年来人们从法律史和法文化的角度对"律"字进行的研究并不多见,既有的研究多为零星的、初步的探讨,而且基本是袭用古人训诂考据之旧说,真正系统深入的研究在最近十多年内才得以出现,其中尤以祝总斌先生和武树臣教授的研究成果最称丰硕。对学界关于"律"字的古义及最初运用的研究做一简要的述评,并附带回顾学界围绕商鞅"改法为律"问题的争论。  相似文献   

3.
《法学》1982,(10)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我国文物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现了一千五百余支秦代竹简.这样大批秦简出土,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当即受到国家文物部门和国内外学者的关注,有关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它进行了科学保护和整理研究.秦简文系墨书秦隶,字迹清晰;内容大部分是商鞅变法后到秦始皇执政时期秦国的法律文书.经过整理共分十种:一、《编年记》,二、《语书》,三、《秦律》十八种,四、《效律》,五、《秦律杂抄》,六、《法律答问》,七、  相似文献   

4.
以史为鉴     
中国古代促官学法 战国晚期,秦国的官吏不仅本人要学法和守法,而且还承担着向公众传授法律知识的重任。秦律中就制定了以是否“明法律令”作为  相似文献   

5.
混合法的制度设计:"法律"与"法官"的折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今人的分析方式对中国古代法律进行研究,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兼有大陆法系的"制定法"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征,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不容置疑,但律文的简明扼要又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造法"留有充分的空间.这种"制定"与"判例"并重的混合特征,使中国古代法律样式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而法官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也举足轻重.法律与法官的折中正是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社会混合法体系所具有的特色.  相似文献   

6.
从"律"字的两个基本构件入手,先后分析了"聿"和"ㄔ"的含义。甲骨文"字本义可能为"手执律管吹奏"、"手执硬笔刻写"和"手执权杖管理",而其引申之义为"统一、协调、标准、区分、界限"等。甲骨文中的"ㄔ"记为",此即为甲骨文中"行"()的半边,"ㄔ"之义为"小步",其义大概来源于"行"。"步"在古代为测量单位,引申为"标准"。古人借助已有的"聿"和"ㄔ"组合成"律"字用来指称定音标准。"律"之本义为"音律",作为调音或定音工具,因而具有"规范、标准"之义,后演变为"军律"、"历律"。商鞅"改法为律"之后,由于统治者更为重视法律的"规范"功能,逐渐以"律"取代"法",用以指称成文法典。  相似文献   

7.
商鞅“改法为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鞅“改法为律”之说始于《唐律疏义》和《唐六典注》,可谓由来已久。《唐律疏义》云:“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注》云:“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唐六典注》云:“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法,造三族之诛,加车裂镬烹之刑”。睡虎地秦简出土之后,学术界普遍认为,《简》文为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因为“律”字在简文中出现88次,其中不少的法律条文为商鞅所作。于是,商鞅“改法为律”说遂成为不易之论。笔者以为,仅据以上史料,还很难说“改法为律”始于商鞅。故在此提出质疑,以求教于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竹简秦汉律与唐律的比较 ,尤其是篇目体例与有关诉讼方面一些具体法律条文的比较 ,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虽然在从秦汉时期到隋唐时期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 ,从一些具体法律条文到整个律典的篇章体例 ,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但是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则是高度一致的。  相似文献   

9.
武树臣 《法学杂志》2012,33(1):110-116
古史传说时代的东夷民族,不仅发明了最初的法律制度,还酿造了丰富的法律观念,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原生形态。中华法系自西周至唐代基本形成。西周法律的总体精神是礼而宏观样式是判例法。战国秦朝确立了集权政体和“成文法”同时开始将礼局部成文法化。汉代开始了儒法互补、礼法结合并初建“混合法”样式。《唐律疏议》标志着成文法对礼的全面吸收以及律与例的结合。这标志着中华法系发展到巅峰。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是伦理主义精神和成文法与判例、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混合法”。  相似文献   

10.
闫晓君 《法学研究》2007,29(6):152-159
张家山汉简中首次发现汉代的《告律》,可以改变人们对汉代法律的认识。唐代有关著述都认为汉律中有关告劾之事包括在《囚律》之中,但根据张家山汉简有关资料来看,汉初《告律》是单纯的有关告诉之事的法律,而《囚律》则是单纯的断狱之法。汉《囚律》演变为唐之《断狱律》,而《告律》则为唐《斗讼律》中“讼事”之源。秦汉律关于告诉的法律可分三个部分,一是设立各种罪名及相应的刑事责任来规范告诉,二是规定对某些告诉司法官员可以依法勿听,三是鼓励人们告奸及自告但又严格区别诬告与告不审。  相似文献   

11.
以具有代表性的清代注释律学文本为视域,可以呈现出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和精神意蕴。在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上,从字词考据、文义疏解再到文理阐释,中国传统的法律解释与传统汉语中的文义解释路径高度契合。历史考证技术以沿革考证和引用经典素材为典型体现,亦能生动地反映传统中国注释律家之学术素养;以概念语辞互证、律例比较互释、律学著作引证为代表的比较解释技术也臻于完善。"治"与"仁"彰显了中国传统法律解释者的观念主旨,展现出法律实用主义与儒家伦理观念的共融。延至清代,法律解释者们虽然仍坚守尊崇法典的观念,但也孕育出理性而谨慎的批判精神。中国传统的法律解释在技术方法与观念价值上的契合与共融,能够为弥合当前法律发展所面临的技术与观念之间的分裂冲突提供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12.
陈涛  高在敏 《法律科学》2004,22(3):107-116
法典编纂是一种纯粹技术上的、使法律规范集中化、系统化和条理化的方法;在以成文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或法系中,法典编纂的发展水准就标示着法律技术安排的发展水准。虽然通说主张中国法典编纂始于战国初,而其实早在夏商周三代时期就已经有了最初的法典编纂;自那时直到现代,中国法典编纂经历了刑书时代、律统时代和近现代三个发展阶段。而在每一个发展阶段,法典编纂的组织与程序、体例与技术都显示出发展进步的特点。  相似文献   

13.
<正> 秦律是我国公元前四世纪中叶至前三世纪末秦国和秦朝法律总称。秦律相当完备、严密,其律文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并为汉律所直接继承,即所谓“汉承秦制,进而对中华法系的形成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主观认识的局限和客观上史料的不足、失实以及研究的断层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直到今天学术界对秦律的价值评判基本上仍沿袭秦汉以来的极端论、其至逆转论。这里所谓极端论是指秦律专任刑罚、严刑峻法,野蛮残酷为历代所罕见,把法家的主张发展到极端地步;所谓逆转论是指秦律走向法家所崇尚的“以刑去刑”、“以杀去杀”的  相似文献   

14.
律学在中国古代法文化苑中一枝独秀,律学发展的形态及其所取得的成就,是衡量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重要尺度。律学实质上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它发轫于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而终结。律学每一发展阶段所取得的成果,都将古代法制文明向前推进一步。律学的发展是以先驱者留给后人的文化思想材料作为前提的,这中间的继受关系便是律学发展的真实过程。商鞅改法为律,为律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载体。商鞅改法为律的目的是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以调整急遽变动的社会关系,确认新建立的制度,为此…  相似文献   

15.
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法律文书证实,中国古代最初的混合法发端于战国时期的秦国;秦汉王朝沿袭了这个传统,确立以"律"、"令"为主体的成文法和"廷行事"、"比"等形式的判例法之法律样式,并在其司法实践中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建立起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审判机制.  相似文献   

16.
陈锐 《政法论坛》2015,(2):167-183
我国古代律学家称"例分八字"为"律母",视之为重要的"读律方法"。其实,这八个字是古代律学家总结出的重要立法方法,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它最早由北宋范镇明确提出,北宋中后期的律学家傅霖进行了初步注解。元代律学家结合唐律、宋律、元代法律进行了全面注释,促进了"例分八字"的成熟。明初,"例分八字"全面进入法律之中,成为法律的凡例,这引起了律学家们对"例分八字"进行大量的研究。王明德是其中的集大成者,他纠正了前代研究者诸多不正确的认识。但囿于时代局限性,王明德的认识仍嫌不够。从现代立法方法的角度看,"例分八字"的主要作用是建构法律类型,从而使得法律体系化。  相似文献   

17.
吕志兴 《政法论坛》2012,(1):135-143
南朝律学在魏晋律学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其主要成果有:修订《晋律》律注,去除了张斐、杜预对《晋律》"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的弊端;在对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的探讨中,形成一些新的法律解释;推动了律令法典体例的改进,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南朝律学具有研究领域宽泛、儒家伦理色彩浓厚、注重法律解释统一等特点,并不比魏晋及北朝律学衰微,学界关于南朝律学的评价与历史不符。  相似文献   

18.
传统注释律学发展成因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中国古代的注释律学,是传统法律与实践的结合点,是以注释国家的制定法为根本特征的。由于其注释对象是历代王朝颁布的主要法典,所以,注释的内容既包括对构成法典主要基干的律的解释,也包括对从属性的令或例以及律注进行注释。注释的宗旨是,在统治者设定的框架内,准确注释法律条文的含义,阐明法典的精神实质和立法原意,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统一适用。就此而言,传统注释律学从一开始就设定了崇尚实用的价值座标。 传统注释律学发端于商鞅改法为律,规定“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  相似文献   

19.
秦简记案     
何进 《江淮法治》2008,(14):41-41
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的睡虎地秦代古墓中,出土了一大批竹筒。在这批珍贵的秦简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记载的是与秦律有关的法律和文书,包括律文、问答以及其它文书资料等。其中的律文部分是目前为止能见到的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条文.因发掘于云梦,又稚之为云梦秦律。这批秦筒的问答部分,记载了几起地方官员向中央司法机关请求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案例:  相似文献   

20.
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大明律》编纂,以前多以《明史.刑法志》所讲吴元年、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为编纂经过,而实际上还有洪武九年、洪武十八、九年律存在。考证律的编纂经过,探寻其发展变化,对《大明律》的形成就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而探讨《明律》制定与当时适用的情况,更是了解洪武一代法制情况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