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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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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院广泛的调查取证权,法官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破坏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合理角色地位,给程序公正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本文对我国目前的法院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及其不合理性进行了论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的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制度。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广泛的调查取证权 ,这种做法破坏了民事诉讼中法院和当事人的合理角色定位 ,它超越了宪法赋予法院的审判职权的合理内涵和外延。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使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角色分工合理化 ,使法官真正处于居中裁判者地位 ,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因此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职权必须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3.
陈贤逊 《法制与社会》2011,(30):108-108
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主动调查和收集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调查两个方面,本丈主要从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及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收集的几种情况进行探讨,查明事实,实现民事案件的公正裁决。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条款确立了法院庭外调查的法律依据以及自由裁量空间,使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该自由裁量空间作了分解和明晰,但仍规定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笔者认为,庭外调查应体现程序救济性质,进一步削弱、限制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主动性,将调查取证定位在被动性基础上,使之更符合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对当事人举证的强化,以及一提到依职权收集证据,大多数人首先浮于脑海的是我国的职权主义模式甚至是超职权主义模式,因此很多学者认为应当取消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但是笔者却认为依职权收集证据在目前我国来讲是有必要的。故本文拟从立法、学理、司法实践三个方面来讨论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备受争议.本文从民事诉讼模式的职权主义和司法能动性两个语境对其由来进行了分析,认为对程序性事项和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证据收集应当区分对待,并对现有的制度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民事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信度大于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因此,无需加以质证便可用作定案证据。其实,这种观点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民事诉讼质证,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就其举证和法院依职权取证而获得的证据通过出示、辨认、询问等质诘方式证明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因此,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需加以质证。  相似文献   

8.
论证据制度中的程序保障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司法解释,对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有关证据制度的改革成果进行了肯定并不断地加以完善,十分清晰地反映了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法院调查取证职权的思路,顺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方向。然而司法实践表明,这种改革不仅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其在实施过程中也被大大打了折扣。主要表现在:第一,立法过于粗陋,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由此直接导致了当事人的举证范围与法院收集调查证据范围界域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1992年、1998年通过的…  相似文献   

9.
王茁霖 《河北法学》2002,20(6):111-115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我国加入WTO ,完善民事诉讼证据立法是健全民事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法释 [2 0 0 1]33号正是适应这种需要而出台的 ,其将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但是其规定也有粗疏和不尽合理之处。试对当事人自认的撤回、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申请重新鉴定、证人出庭作证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并且对其规定冗余、矛盾、不明确、不完备等处提出了几点建议 ,以期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0.
李晓丽 《行政与法》2012,(10):95-101
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在批判超职权主义观念的基础上,主张向当事人主义的目标发展,大大削弱了法官依据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分析发现,对真实的追求是民事诉讼的真谛,当事人主义并不排斥法院实施证据调查。我国应当通过法院证据调查制度的规范化促进司法者能动地输出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11.
法律文本中,宪法规定了检察权的性质,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民事检察权作出完整的规定,仅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距离民事检察权的理想状态存在很大差距.本文认为,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应借助民事检察权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以恢复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未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专章规定民事检察权.只有系统地建立相关的民事检察制度,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相似文献   

12.
“民事政策”的困境与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民事活动进行导引和规范的法政策,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我国历史上"民事政策"功能"异化"以及民事政策与传统民法理念的冲突,使"民事政策"的研究与发展陷入困境。民事政策对民事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指导价值、对民事社会理性调节的功能是客观的存在。将民事政策界定为民法非正式法源,明确和规制各法源的效力,利于缩短民法由静态的法转变为"活法"的进程。  相似文献   

13.
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张卫平 《法学论坛》2004,19(5):11-20
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 ,裁判权是其最基本的职权 ,然而 ,在围绕着这一职权的行使而展开的一系列程序中 ,又衍生出诸多权利 ,如程序控制权、程序事项裁决权、调查取证权、释明权、事实认定权等。程序控制权和程序事项裁决权是法院控制诉讼的发生、发展和终止的节奏和方式并对程序争议事项进行裁判的权力 ;调查取证权、释明权和事实认定权作为法院的三大审理权 ,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下是有所区别的。笔者认为 ,在我国 ,法院不应通过职权干预调查取证 ;释明权作为一把双刃剑 ,应正确把握和运用 ;而事实认定权的行使 ,则必须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证据规则 ,以确保法官心证的公开化和客观化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信会 《现代法学》2004,26(6):87-92
证据调查程序和证据调查方法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案件事实的发现,对此两大法系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以形式合理性为基础,以发现程序作为独立的证据调查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受发现真实主义理念的影响,没有设立独立的证据调查程序。但也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证据调查手段,如文书提出命令、资讯请求权等。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确立证据调查程序和证据调查方法,本文在对我国民事诉讼关于证据调查立法的历史沿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确立证据调查程序的思路。  相似文献   

15.
民事制裁制度性缺陷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盛礼 《河北法学》2005,23(5):40-44
民事制裁是特殊时期的立法产物,也是法学理论不成熟的体现。这一制度表面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但实际却与司法权的被动性、中立性相违背,以司法权威的丧失为代价。在民事制裁中,法院行使了行政权和个案中的立法权,违反分权制衡的法治原则。同时,民事制裁制度也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应在未来的民事立法中取消民事制裁。在被取消前,应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限制民事制裁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朱新林 《法学论坛》2012,(5):142-149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角,对作为裁判对象的事实基础负责,有必要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程序保障。法律传统、诉讼理念、律师代理情况与立法成本等是构建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路径选择中的考量因素。增加文书提出命令、重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切断当事人对书面证言之依赖进而强化证人出庭作证是提升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基本出路,应该纳入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  相似文献   

17.
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受刑事诉讼法理论的影响,证据裁判原则也在民事诉讼中被人们所提及。但基于民事诉讼的特定语境——民事纠纷性质、实体法属性、纠纷当事人关系、民事诉讼规范体系的特定性,证据裁判规范的要求就具有了与刑事诉讼法不同的意义和价值。其例外情形、原因及发生机理也有所不同。基于民事案件事实揭示的机理和民事诉讼法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作为原则的意义和地位远不如刑事诉讼。对于如何认识证据裁判的规范地位和意义,无论是民事证据规范文本的规定,还是人们对例外情形的认识,都存在着一些误识。误识的主要原因是脱离了民事纠纷的特性,按照公法思维而非私法思维去认识证据裁判的意义。文章就此进行了澄清和辨析。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认定而言,更重要的是自由心证原则。  相似文献   

18.
任志强 《政法学刊》2005,22(6):32-34
公务员法就公务员对违法命令是否服从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服从是原则,不服从是例外。但如何理解“上级”、“决定与命令”、“服从”以及“明显违法”的含义,需要认真分析。“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应以“违反刑事法律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为限。  相似文献   

19.
金凌 《政法学刊》2011,28(2):107-111
公安调解是我国一种重要形式的行政调解,然而,它并非是对民事争议的调解,而是以调解为形式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并无调解权,其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无强制执行力,这种状况造成了实践中的诸多难题。公安机关应拥有对民事纠纷的法定调解权,并通过调解协议公证或法院备案的方式将其主持下产生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公安调解的人员、编制、经费、程序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权能与程序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郁林 《法律科学》2012,(6):176-185
检察机关在民事程序中的权限通称为民事检察权。我国宪法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区分为守法监督权和执法监督权,前者源于社会治理职能,后者源于公权力制约职能。在民事程序法中,执法监督权体现为监督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而配置的审判监督权和为监督法院执行权的行使而配置的执行监督权,守法监督权体现为监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而配置的民事公诉权和为排除当事人和社会干扰法院强制执行而配置的执行协助权或支持执行权。这两类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功能、正当性基础均不相同,因此所针对的主体、适用的客体、启动的条件、运行的程序、救济的方式等等也不应相同。据此,为民事检察权相关规定的解释提供了一些理论基础和导向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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