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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的存在,不是为了督促多数股东恪尽忠实义务,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免受公司管理层的非法侵害,而是为了协调不同股东对交易的不同风险偏好,促使公司从事提升全体而不是部分股东利益的交易。从这个角度出发,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应赋予表决权股东,不应具有排他性。  相似文献   

2.
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包括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和董事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是指当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的决议事项与某一或某些股东(董事)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这些股东(董事)或其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矫正失衡的股东利益关系,防止控制股股东、公司“内部人”滥用资本多数决和控制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激活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的一种表决权行使机制,与表决权限制制度不同,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和行使规则。我国公司法对此一制度予以借鉴和移植,将对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经营的稳定,甚至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理性运作等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3.
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张远忠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后采取的法律对策。在传统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均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即公司重大经营活动事项,应根据表决中多数表决权意见决定,少数股份持有人不得因公司...  相似文献   

4.
论股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文章从分析股权的概念、股权的实现入手,探讨了股权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法律依据,进而对各国关于股权保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包括多数股东表决权限制,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股权滥用的禁止,以及股东派生诉讼等制度,作了较全面和深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实践中存在的股权保护问题作了具体的分析  相似文献   

5.
异议股东可以行使评估权获得股份公平价值而退出公司,评估权的实现不仅仅取决于法律规定,更依赖法定制度的落实,而公平价值的确定正是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的应用核心,是对少数股东产生最实质影响的环节。  相似文献   

6.
试论对公司少数股东的司法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多数股东,亦称大股东。少数股东,亦称小股东。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关系是公司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既保持多数股东的活力,又防止其有意或无意地对少数股东滥用权利。保护少数股东不受多数股东及其董事、监事滥用优势地位的损害,已经成为各国公司制度建设中的一个共同主题。各国立法均注意从不同角度对少数股东提供救济手段,如确立多数股东、董事对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赋予少数股东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知情权以及累积投票权等。本文仅就对少数股东的司法救济制度谈一下自己的…  相似文献   

7.
鉴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广泛性与流动性等客观事实,各国公司立法中一般都包含了中小股东保护的特殊条款,以提高中小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实际地位,防止出现少数大股东利用股份数额的优势操纵公司经营的消极现象。纵观各国公司立法,对中小股东的特殊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 确立限制表决权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一般实行“一股一票”表决方式,在“多数规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支配下,大股东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如公司股份总数的50%以上),就可形成表决权的绝对或相对多数状态并达到控制公司决策的目的。为了削弱大股东的这种表决力量,有的国家规定了限制表决权制度,即通过法律或章程规定,对股东表决权的绝对量予以适当的限制。一旦该股东持有股份的表决  相似文献   

8.
论公司表意吸收争议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晓峰 《中国法学》2005,(4):103-112
公司表意吸收是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占多数表决权者以自己的意志取代少数表决权者的公司行为。公司表意吸收既可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也可使公司部分成员利用合法的表决程序转移公司利益。为了有效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对曲意运用公司表意吸收方法进行欺诈的法律救济措施是:运用现有法律资源限制决策层股东的表决额;建立有限公司股东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建立异议股东的市值保全制度;将累积投票方式扩大至公司分红表决;建立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制度和完善股东的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不论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压迫小股东的事情十分常见。新公司法根据现实生活中小股东利益屡次受侵害的突出矛盾,规定了累积投票制、表决权回避制、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表决权代理制、少数股东权制度、派生诉讼等一系列制度,为小股东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作了非常好的制度设计。这些制度将成为小股东维权的重要法律武器。但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制度中,部分制度是粗线条的,尚需在具体实施时设置操作条件和步骤;部分制度本身就存在缺憾需要合理补充;而部分制度又授权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排除适用。小股东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自我,还需要在公司实际操作中通过自己的努力进一步扩展权利的空间。小股东扩展权利空间的最理想途径是在修订公司章程中有所作为。新公司法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最重  相似文献   

10.
资本多数决是各国公司法都共同确立的一项公司决议原则。所谓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上,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或者出资比例大小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出资比例越大,所享有的表决权也就越大。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因此,多数股股东尤其是拥有控制权的多数股股东因享有较大的表决权,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相似文献   

11.
资本多数决的限制与小股东权益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明生  张学武 《法学论坛》2005,20(4):128-130
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公司议事中的正当运用,能有力地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运行,但实践中,不泛对该原则的滥用,由此导致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频发,挫伤了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为依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应逐步完善相关立法,赋予股东与其所持股份相一致的表决权,明确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制衡;赋予小股东特定情形下的股份收买请求权;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加强对股东会决议的监督;同时,赋予小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永深 《河北法学》2008,26(4):87-94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出售、换股计划、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拥有要求公司对其所持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从基础理论、具体内容方面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进行研究,通过对我国目前回购请求权立法现状的分析及对存在弊端的检讨,在分析我国构建回购请求权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3.
论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问题的提出 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每一股东根据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多少对公司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每一股股份的价值原则上是相同的,因而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简称“多数股东”)便较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简称“少数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在一般情况下这并不会产生任何不公正的结果。然而,在某些时候,“多数股东”却滥用这种优势地位,通过控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途径,在处理公司业务时,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谋取私利,不顾甚至损害公司以及少数股东的利益。在那些由一个人或少数人控制公  相似文献   

14.
浅议上市公司的股东分类表决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在股东大会的表决中一般适用一股一表决权制度,由此形成的资本多数决也被认为是风险与收益相适应的结果。但在股份之间明显出现差异时,容易引起占多数股份的股东对占少数股份股东的侵害,出现实质上的不平等。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流通股股东就面临如此情况。因此,在存在不同种类的股份或互相之间利益有明显差异的股份时,应引入股东分类表决制度。  相似文献   

15.
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公司法的基本规则是大多数规则。表决权的简单多数即足以控制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足以在公司的各种会议上作出有利于大多数股东的决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大多数股东可以为所欲为,任意从事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公司是一种民主组织而不是独裁组织,因而拥有公司sl%表决权的股东对于仅拥有49%投票权的少数股东不享有绝对性的权利。公司大多数股东在作出决议、管理公司事务中,如果不是善意地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而是为了给公司大多数股东和公司少数股东歧视注待遇,使公司大多数股东以剥夺少数股东利益之方式获…  相似文献   

16.
刘迎霜 《法学杂志》2008,29(2):146-148
由于公司债权人不享有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表决权和广泛的信息获取权,公司债权人在公司重组格局中相对于股东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公司立法和法理中发展出了请求解散公司、请求返还违法分配所得、公司减资无效之诉或要求提供担保、请求调查公司事务、公司合并异议等公司债权人异议权和公司重组中的强制信息公开制度,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借鉴这些制度。  相似文献   

17.
股权收买请求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和公司僵局情况下最为常见的一种救济措施.该制度对于保障少数股东有效退出公司,在维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实现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公平分离,均具有积极意义.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作了规定,但很不完善,有必要从严格区分股权收买请求权与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明确股权的估值方法以及拓宽股权收买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等诸方面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8.
黄绍坤 《法商研究》2023,(5):118-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的规范对象是因程序瑕疵而致决议可撤销的情形,其中撤销权主体范围之规定存有不足,亟须完善。公司决议撤销权作为救济权属于第二性权利,其原权为表决权,处于公司瑕疵决议救济体系的最后顺位,其制度功能以实现私人利益为目标。在此法理基础上,结合公司权力架构、诚信原则、公司稳定、商事效率等考量因素,在立法上不宜将董事、监事、无表决权股东、赞成票股东、放弃表决权股东纳入撤销权主体范围;抗议程序瑕疵而未参会股东、继受取得且前手有撤销权股东、反对票股东等则属于撤销权主体范围。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股权转让后撤销权消灭,此时应中止诉讼,按照继受股东意愿选择是否变更原告并继续诉讼。  相似文献   

19.
陈彦晶 《法学》2018,(12):52-64
《公司法》2013年修订时将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改成了认缴制,但除了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红权、新增资本时的优先认缴权以实缴比例作为行使基准外,未明确其他股东权利的行使基准,引致争议。对此,在缺乏明确的章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先将股东权利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和共益权。再将单独股东权细分为比例股东权和非比例股东权,少数股东权细分为按股份数计算和按表决权计算的少数股东权。股东权利同时具备单独股东权、自益权/共益权和非比例股东权性质的,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单独股东权、自益权和比例股东权性质的,应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少数股东权、共益权和按股份比例计算性质的,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行使应采二层次判断,各股东均未实缴的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部分股东实缴其余股东未实缴的,如果是按照章程的未实缴,则以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如果是未按章程实缴,则以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共益权和按表决权计算的股东权利随表决权规则而定。但司法解散请求权应有例外安排,各股东均未实缴的,可按认缴出资比例计算表决权加以判断;部分股东实缴、部分股东未实缴的,则以实缴出资比例计算的表决权作为行使基准,但认缴出资比例不足十分之一的股东不得提起司法解散之诉。  相似文献   

20.
一、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法律救济的原则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因决议形成过程中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而产生。决议瑕疵分为程序上的瑕疵和内容上的瑕疵。程序瑕疵包括董事会召集决议瑕疵、股东大会召集人无召集权、股东大会通知瑕疵、目的外事项决议、表决权受限制股东的表决权行使、违反决议要件、股东大会主持人无主持权等情形。内容瑕疵有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导致内容显著不公正等情形。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的目的是为了使股东等有诉益者的利益免受有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损害,或在利益遭受损害后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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