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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别让网络“网”住孩子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并为青少年的成长与发展提供了广泛的空间。但是,夹杂在网络上的诸多不良信息,也给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侵害的能力相对薄弱、缺乏分析能力的青少年带来了负面影响,以致荒废学业,引发网络病症,甚至因网上交友不慎而走向犯罪。对此,有人称之为“网络问题”。在近年来本刊编辑部收到的来稿来信中,有不少就涉及这个问题。其中,一位署名小蕾的女孩,还在来信中诉说了她被网络“网”住而沦落的经过。她说:“从初二开始,我的行为有了巨大的变化,一放学,第一件事就是上网,OICQ ICQ E-mail吸引着我稚嫩的心灵。上网认识了许多当初我眼中所认为的好朋友,其实不然,那些人简直是……我不知该怎么来描述他们”。但她就是抵挡不住这个诱惑,以致厌学,弃学,先后三次离家出走,和那些“网友”厮混在一起。没有钱花了,就去偷别人的手机。她说:“公安念我还小,给我吃了一个警告处分。现在学校已作出让我退学的决定,我不知道该怎么办?”面对这种因迷恋网络而走上邪途的孩子,相信谁都会感到不安和揪心,何况,类似小蕾那样的情况,在当前青少年中并不罕见。所幸的是,“网络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警惕和关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还成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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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只在现行刑法中设立专门条款,规定在对犯罪未成年人量刑时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下简称“从与减”)。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何种情况适用从轻、何种情况适用减轻,对未成年人的从与减又没有权威的完整的司法解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根据自己的的理解来执法,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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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对其量刑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的“必减主义”,不但与司法解释相矛盾,而且不能很好地应对实践中发生的形形色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借鉴已有实证研究成果,本文从现有规定、刑罚的预防功能、刑罚个别化、被害人的认可度等角度,认为“必减主义”应当进行适当的修正,采取量刑上的“得减主义”,根据未成年罪犯的具体情况,对其决定是否减轻、从轻处罚及减轻、从轻幅度,从而更好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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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力量之一.一、学校保护的概念及特征学校保护指的是有关的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校的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学生和儿童)实施的保护.它具有以下特征:(1)学校保护实施的主体是有关的学校及其教职员以及其它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幼儿园以及招收未成年人的各种文艺、体育、武术和特种工艺学校等单位.教职员是指在上述有关学校工作的领导、教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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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倡议下,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教育局、团委、妇联在五月份联合成立了“长宁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律师志愿团”。律师志愿团由31名志愿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办理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庭前调查并适时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义务担任长宁区中小学青少年维权法律顾问,适时到被聘任的学校、对口街道(镇)为师生和家长进行法律讲座、法律咨询。上海市长宁区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颇有建树,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第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均是在该区创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律师志愿团的成立使该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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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生心理负担过重的成因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首先从社会学角度认为心理压力是一复杂的结构,是一个“整合力系”。文章剖析了“整合力系”的成因:目标预期、失败暗示、教育冲突、压力转嫁、耐压弱化。在这些基础上,从系统论和发展观的角度提出将“减负”工作落到实处的对策,包括:教育评价:“减负”发展“极”;教育质量:“减负”发展“轴”;监控预警:“减负”发展“度”;系统有序:“减负”发展“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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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4日颁布、199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进行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全面保护、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也要看到,该法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尚缺乏系统、具体的配套立法工程。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体系,是实现党的“以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步骤,对于积极地预防犯罪、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我国立法机关为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系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如我国新的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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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呼唤迷途的孩子——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探索少年司法保护体系纪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障未成年个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深为关切的一件大事,并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通过立法上升为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其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无疑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十八年前,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建立,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理方式与成年人区别开来,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渐趋形成。为了适应这一新局面,1986年,上海市长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而又发展组建为“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简称“未检科”),肩负起了法律监督部门应尽的职责。十多年来,他们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爱心挽回一个又一个失足少年,并探索出一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方法,拓展了少年司法保护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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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未成年人检察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远远还没有完善到只需墨守成规的时候,当前,必须加快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探索与改革。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2005年9月)中规定“在检察机关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构”,对未成年人检察改革作出了重要的规划。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则将我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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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今年将增设“保险之窗”栏目,为读者们提供有关保险方面的资讯,并设有保险信箱,邀请专业人士为大家解答有关疑难问题,欢迎读者朋友来信来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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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召开“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专题研讨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1月15日,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在上海市北郊学校召开“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专题研讨会”。上海市法制宣传办公室、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教育法制咨询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司法局的领导;有关高校的专家学者;司法机关的代表;以及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员共20多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总干事肖建国研究员主持了研讨会。与会人员认为,评价我国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应当坚持“两个充分”,即:既充分肯定我国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同时也应充分看到我国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所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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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对策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权利作了全面的保护性规定。在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发展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该法也暴露出诸多问题,表现出与当前的现实需要之间存在巨大差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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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实施6年了。在贯彻实施该法过程中,牡丹江市东安区检察院被市院指定为受理四个城区全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层检察院。这对我们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本着“严格认真贯彻、灵活运用职能、探索预防新路、努力减少犯罪”的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