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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刑权是指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的将法院的生效裁判付诸实施,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权力。行刑权最基本的执行主体是监狱,在法治社会下,由于监狱法制的不完善、监狱司法主体地位的缺失以及监狱理念的滞后,我国监狱行刑权出现了错位。这导致监狱在改造和预防犯罪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示。鉴于此,必须完善监狱制度,为行刑权的良性运作提供制度支持;剔除经济因素,以纯化行刑权主体的刑事司法机关性质。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改造罪犯,行刑权的运行应当社会化。  相似文献   

2.
罪犯因法律而产生,监狱因罪犯而存在,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为全面推进中国监狱实现由传统向现代转型,传承"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的社会主义行刑文明,努力提高改造罪犯质量,必须对监狱理念进行更新,对监狱行刑制度进行全方位创新。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一是资本主义国家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认为,以保卫社会为首要任务,以罪犯回归社会为行刑目标,在分类关押的基础上,实行教育、矫正和累进处遇制度,同时坚持三种行刑方式,即从封闭式行刑到开放式行刑,缩小监禁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差距,邀请社会力量参与监狱行刑,并做好出狱人保护工作,这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二是当今俄罗斯的监狱行刑社会化状况。研究认为,俄罗斯与前苏联相比,在关于刑罚目的的规定上,取消了代表着行刑社会化目标的“再教育被判刑人”内容,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而在关于剥夺自由刑行刑制度的规定上,行刑社会化精神明显,且种类多样,功能齐全,值得研究学习三是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向。本文在从行刑理念、行刑制度和行刑方式三个方面对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状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又对其未来的发展趋向提出了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4.
监狱行刑程序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它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在行刑过程中所必须遵循和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设计监狱行刑程序时应当由理性的行刑目的来指导和牵引,创设合理、有效的行刑制度,构建严密、通畅的行刑程序,并且行刑程序应当出于保护罪犯人权的人道主义精神。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监狱行刑程序要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讲求效率和社会化等基本原则。目前,我国监狱行刑程序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为行刑体系不完整和行刑机制不健全。解决这些问题,需从思想上提高对监狱行刑程序价值的认识,需健全和完善监狱行刑制度,完善监狱行刑程序,健全服刑人员的维权机制,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清理,重构我国监狱行刑程序。  相似文献   

5.
正《监狱法》第1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上述规定明确了监狱行刑的任务、原则和目的,但监狱行刑资源有限,而实现监狱行刑任务目的的追求无限,所以应充分重视监狱行刑效益问题。一、监狱行刑效益的内容(一)监狱行刑成本行刑成本是指在行刑过程中,为开展行刑活动所  相似文献   

6.
史金芳 《中国司法》2013,(12):78-82
我国罪犯分类管理是指监狱根据一定的标准,将不同类型的罪犯分类关押、分类分级管理,并给予相应待遇的监管方式和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对监狱正确有效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提高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作用①。分类管理以分类关押为基础,以分类教育为内容,以分类处遇为核心。  相似文献   

7.
监狱行刑效益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狱行刑效益化是当今世界各国执行刑罚的一项重要原则。监狱行刑效益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降低行刑成本,二是提高行刑效益。实现监狱行刑效益化的基本途径是根据改造进程及时调整刑罚;积极推进刑罚社会化进程,吸收高新科技手段促进管理现代化;通过分类改造实现规模效益。  相似文献   

8.
监狱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面临着多层的不和谐因素。传统行刑观念弥漫着报应主义、义务本位主义和绝对权力主义色彩,与现代科学的行刑制度格格不入。行刑理念应成为监狱行刑改革的先导。分析目前监狱和谐社会建设以及改造罪犯工作中不和谐因素,解构传统行刑思维,以期探索建构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行刑理念。  相似文献   

9.
监狱法文化的孕育、衍生和发展始终以监狱行刑、罪犯服刑及其双向互动过程为整合基础。罪犯既是我国监狱行刑活动目标的焦点,也是我国监狱行刑系统赖以有效运作的支点。现代监狱法律关系和现代人权思想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人权性的监狱行刑宗旨无疑是现代监狱法文化的主干和核心。  相似文献   

10.
人文精神是文化的核心内容,是人类生存与发展赖以存在的根基。人文精神的失落是当下世界性的问题。罪犯是道德失范、人文素养缺损的典型。监狱改造罪犯的过程实质就是培育罪犯人文素养的过程,改造罪犯的行刑诉求体现了监狱对罪犯的终极人文关怀。监狱文化受到古今中外多元文化的冲击,必须有赖于一种文化权威,以鲜明的时代视野、开放的文化心态和多样化的价值追求,从行刑立法与行刑实践的两个层面上重构人文精神,才能有力推进行刑的人文关怀进程。  相似文献   

11.
对罪犯分类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分类制度的科学化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我国监狱的罪犯分类制度在改造罪犯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罪犯分类制度的不足日益显现,应当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罪犯分类标准、分类模式,辅之以分级处遇及其他配套措施,以实现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12.
低警戒度监狱主要关押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罪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别国实践证明,应当具有区别于其他警戒度监狱的功能定位:矫正重于惩罚、培训重于劳动、互动重于监督、回归重于防逃.相应地,低警戒度监狱的行刑系统应当是循环开放的,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明显减少,要使低警戒度监狱成为罪犯在其他监狱接受改造的动因和结束其刑事犯罪生涯的乐土.  相似文献   

13.
行刑社会化是指相对于以隔离、封闭为基本特征的传统监狱管理模式而言,对罪犯提供一系列帮助促成其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并以健康心态复归社会的社会系统工程。行刑社会化的内容包括狱内行刑社会化与狱外行刑社会化:对前者最重要的是分级累进处遇;对后者最重要的是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14.
监狱行为作为社会和谐机制不可或缺的部分,通过惩罚和改造罪犯,以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但监狱行刑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效果,需要尊重的观念文化、制权的制度文化、自治的行为文化和人性化的物态文化的支撑。为此,建设监狱文化需要着力确立人权观念、改善行刑关系、科学行刑手段、改造行刑环境等。  相似文献   

15.
张丽 《政法学刊》2010,27(5):73-77
监狱是自由刑行刑的主要场所。基于刑罚的目的的二元性,监狱兼有惩罚与矫正的双重行刑目标。同时监狱行刑作为特殊的行政权力,具有被滥用的高危风险。为了完整实现行刑目的,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各国均对监狱的行刑权力设置了相应监督机制,对极易被滥用的行刑权力进行规制。在我国由于报应观念的深植和行刑个别化社会化色彩不强,尤需借鉴先进经验完善对监狱的监督,以确保罪犯改造的效果和行刑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16.
陈宝友 《中国司法》2013,(11):74-79
减刑制度在我国监狱行刑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在我国监狱行刑中适用率较高,可以说是监狱行刑中的一项最具实用性的激励性制度。近年来,犯罪形势和罪犯改造发生显著变化,《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和修正,监狱减刑制度面临着许多挑战,应进一步完善减刑制度,更好地发挥其权利保障和激励约束功能。  相似文献   

17.
分类管理是我国监狱对罪犯实施分类改造制度在狱政管理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确立了我国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具体形式是分类关押,对罪犯的监管方式是分级处遇①。实践证明,分类管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成效是明显的。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尤其是罪犯心理矫治在狱政管理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行刑社会化作为一种现代行刑思潮,体现着人道、民主、效益等多重价值,代表着行刑发展的趋势。我国行刑工作的社会化程度还处在相对较低的水平,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行刑效益的发挥。笔者以为,我国行刑的社会化陷于相对僵化状态的真正原因,离不开启动它运作的法律因素。为此,应从制定行刑法典,完善现有社会化处遇制度、创建新的社会化处遇制度以及建立非监禁刑行刑机构四个方面构建中国罪犯处遇制度,以推进我国行刑社会化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中国监狱现代化的方法论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借鉴与继承的辩证关系。科学的态度是:一方面,要借鉴国外有效的监狱行刑制度和经验,特别是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运动初期、中期,以及现代化完成之后,监狱所面临的种种困境,面对这些困境监狱所进行的一次又一次的改革,以及这些改革运动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等等,对我国当前的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建设将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另一方面,又要使中国传统的监狱行刑制度得到创造性继承,并加以发扬光大,如对罪犯的思想教育,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等。两者有机结合,共同服务于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这一最终目标。  相似文献   

20.
罪犯改造作为义务仅从对象意义上成立,但这种义务并非属于绝对性,它在现代法治条件下还意味着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即罪犯应当享有一定的自治权.罪犯改造自治权的提倡有利于罪犯权利保障和行刑目标的实现,是另一种形式的惩罚机能的内在限制.以再犯罪风险评估为导向的罪犯分类和监狱分类是扩大罪犯改造自治权的技术性条件,对再犯风险程度高的罪犯应当坚持严格管理和高强度改造为主,而对那些再犯风险较低的罪犯则应当扩大其在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等方面的自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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