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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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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贷款 ,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贷款人 (即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不构成行纪或信托关系 ,也不能一概视为委托代理关系 ,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最符合其特征并且有利于加强银行职责。  相似文献   

2.
无效委托贷款合同 ,是近年来常见的无效合同之一。由于委托贷款合同关系至少涉及到三方当事人 ,在发生纠纷时 ,既要确定案件的当事人 ,又要从实体上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特别是在受托人没有办理委托货款业务的资格而导致委托货款合同无效时 ,受托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应承担何种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本文力求探讨上述问题 ,合理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3.
刘斌 《法学家》2023,(2):108-119+194
面对司法实践中纷杂的担保物权代持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制度解释》中开创性地肯认了担保物权委托持有的法律效力,但仍然存在解释分歧。担保物权委托持有机制并未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和担保的从属性,亦未影响担保人和其他主体的利益,解释上应当持开放性的价值立场。司法解释规定了“担保人知道”和“债权人和他人存在委托关系”的双重要件限制。从解释论出发,担保人仅需知道抽象的债权人和委托事实即可,不应要求其知道具体债权人和委托关系内容。担保物权委托持有规则仅适用于担保领域,不应直接适用《民法典》第925条的一般规定。就可委托代持的担保权利类型而言,非登记型担保物权和人的担保也可以类推适用担保物权委托持有规则。总之,担保物权委托持有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应维持其制度开放性,以便利融资,促进金融市场发展。  相似文献   

4.
委托代理论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据该理论,参与管理国有资产的各方主体之间形成了“六层级五委托”的双向多级委托代理链条。然而,当我们细致分析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却发现,不同主体之间或表现为代表关系,或表现为信托关系,或表现为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这要求我们务必理顺各方管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相似文献   

5.
代理制度是现代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代理制度与委托、行纪、信托三种制度的异同,以便能更准确的认识它们各自的性质特征和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企业之间的同业拆借是被当然禁止的,企业融资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在我国目前金融市场不完备的背景下,拓宽融资途径就成为了企业融资的不二法门。委托贷款就是企业这种新的融资途径之一,也成为了各大商业银行的新兴中间业务。但在办理委托贷款合同公证的时候,我们发现了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委托贷款中银行的地位。基于委托贷款三方特殊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的描述,银行是民法上的一般委托代理人,还是商法中的行纪商,抑或是信托法项下的受托人?二是在委托贷款中,债权人和担保权人是委托贷款人还是银行?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委托贷款的定性以及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委托代理论在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据该理论,参与管理国有资产的各方主体之间形成了“六层级五委托”的双向多级委托代理链条。然而,当我们细致分析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却发现,不同主体之间或表现为代表关系,或表现为信托关系,或表现为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这要求我们务必理顺各方管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相似文献   

8.
法院系统受理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案件不断增多,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任意性。本文认为,从委托理财的实践来看,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从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具有完全的管理权等角度来讲,均符合信托法的基本特徵。就委托理财中的三方益管合同而言,证券公司作为当事人签订的监管合同并不是委托理财的从合同,监管合同具有独立性特徵。在监管合同中,证券公司作为监管方,其地位相当于证券投资基金申的托管人角色。本文提出应确定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托本质,并按照信托法的原理来调整和期型化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对于委托理财业务申的不规范做法应该积极引导而不是消极地否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该按照具体的合同内容具体处理和定性。  相似文献   

9.
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成年人监护制度。本文将美国持续性代理制度与我国委托监护、委托代理制度相比较,可以看出该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能保护残障者和高龄者的权利,同时也充分尊重了他们的意志,而我国却缺乏相应制度设计。因此在制定民法典前夕,建议能设计该项制度以弥补缺陷。  相似文献   

10.
鉴于目前行政委托在理论、立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本文拟对行政委托进行法律界定,希望能为以后有关行政委托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1.
国际商业贷款中的违约事件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分析了国际商业贷款中常见的一些违约事件条款 ,如不还款 ,违反对事实的陈述与保证 ,违反约定事项 ,交叉违约 ,破产、丧失清偿能力及类似事件条款 ,借款人控股关系的变化 ,借款人歇业和进行资产处置 ,重大不利变动条款等。并分析了对国际商业贷款违约之补救。最后 ,就该条款的总体效用作出评价  相似文献   

12.
汤媛媛 《行政与法》2013,(4):104-108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采用贷款方式进行消费越来越普遍,进而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本文从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定位入手,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在适用中的疑难和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从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存在问题的根源上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相关建议,以期为当前的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为借款国提供贷款援助时,通过交叉设定贷款条件强化贷款条件对借款国的约束力。依交叉条件设置方式不同,可分为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与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其中世界银行在贷款协议中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交叉引用,使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非条约性质的贷款条件获得了法律约束力。中国应未雨绸缪,推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实体内容与设定程序改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弱化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约束力。  相似文献   

14.
王叶刚 《法学杂志》2018,(4):94-100
在委托代理中,一旦出现授权范围、期限等内容不明确的情况,即可导致授权不明。在授权不明的情形下,课以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既不符合委托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构造,也不利于鼓励交易,影响代理制度功能的发挥。确定授权不明情形下代理人责任,需要先确定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以及代理行为的效力,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自治,由其事后确定授权范围。授权不明情形下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可能构成有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15.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企业间借贷合同符合合同法原理,现行政策及有关立法并未一概否定其效力,原有司法解释缺乏法律依据,现已着手修改,并已先行对部分企业之间变相借贷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因此,应确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从经济学上说,利息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在法律上,利息是由作为主债权的金钱债权而产生的法定孳息。因此,在责任承担上,利息的性质决定着在企业间借贷合同中,除本金债权外,利息债权也应予以保护,对此相关判例已经先行一步,期待司法解释能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司法尺度。  相似文献   

16.
谭玲 《政法学刊》2002,19(4):76-79
亲权作为身份权的一种,是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对未成年子女所生之权利,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但日本民法第833条和第867条则有例外规定,即父母均为禁治产人时,其亲权应由父母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定监护是监护的一种,它归于民事主体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进行的监督、保护等民事活动。立法例上,一些国家既规定亲权又规定监护,而另一些国家只规定监护。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进行的代理,它兼具民事主体与民事法律行为双重内涵,是各国法律均予规范的内容。民法理论上,亲权、法定监护和法定代理三者之间在诸多方面存在着牵连与叠合,同时又具有严格的界限和适用范围,它们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协调与完善起着互补作用,是民事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7.
长江证券公司增发股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承销商包销责任性质、承销协议效力、包销数量、主承销商与副承销商连带责任、包销抗辩权等。证券承销商包销责任,其性质是法定还是约定,将直接涉及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在承销期满后,是否可以协商削减证券包销数量等。证券承销商包销责任,是承销商采取包销方式发行证券所固有的强制性责任,不能随意放弃、削减或豁免。包销证券余额是承销商最为基本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削减或豁免承销商证券包销责任的主张和做法,都是与证券发行包销制度相冲突的,不利于我国证券公开发行制度的运行。  相似文献   

18.
WTO法律规则体系与外资法改革   总被引:19,自引:1,他引:18  
由于 WTO多边协议的自由化性质 ,中国的外资法改革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废除和修改少数直接与 WTO投资协议相冲突的某些规则和条款 ,还要从外资立法方法、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等许多方面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和应变。WTO各投资协议只是南北国家利益协调的产物 ,作为发展中国家 ,中国外资立法并不会走向快速全面的自由化 ,也不能脱离中国国情和超出中国的经济承受能力 ,中国仍然有进行渐进自由化性质的外资立法改革的回旋空间和时间  相似文献   

19.
赵颖  折喜芳 《河北法学》2004,22(6):153-156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力量和融资工具,在我国已有了初步的发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2002年8月我国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该草案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仍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在信托制基金中,信托基金契约的立法模式应以简化、单纯、明确为宜,同时不妨采取董事会制度。由于信托制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自有缺陷性,证券投资基金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对实现基金的目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带来一定的障碍,总体考察,采取公司型基金模式为宜。  相似文献   

20.
王惠 《行政与法》2014,(11):70-75
关于善意取得的性质,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争。因为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而善意取得中处分人欠缺处分权,以至处分人当然不享有物权,因而原始取得说成为通说。但是,原始取得说强调的是事实上是否有处分权,而笔者认为,不妨直接由第三人的视角定性善意取得为继受取得,补足处分权,因为是否存在处分权这一事实一开始对于第三人而言就是不存在的,是事后才了解的,而事后的了解是没有即时的法律意义的。本文以定性善意取得为起点,结合表见代理,对传统上纯粹由事实层面分析问题的思路提出质疑,并提出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问题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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