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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IANG Zhong-cheng 《河北法学》2012,30(7)
传统的行政诉讼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审查.我国的司法解释也规定行政指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学者开始对行政指导可诉性进行探讨.但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以WTO为视角研究行政指导可诉性的成果十分少见.行政指导不可诉与WTO规则的要求相冲突,WTO成员国对行政指导诉讼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由不接受到逐步接受的过程.只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了行政指导的不利影响,都应当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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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官丕亮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3):106-109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论可诉性是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可诉性是指法律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诉诸法院司法审查的一种本质属性,这是判断行政行为的一个根本标准;过去,我国学界对行政行为特性的认识却忽视了这一点。可诉性是贯穿于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一条红线,它使公民行政诉权的行使与法院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成为可能,具有普遍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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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和我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内部行政行为在我国是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的,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不服,只能通过申诉或控告等非正式途径来寻求救济,这不仅不利于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与法治社会的基调相违背,在行政机关中出现了行政权力私有化、贪图私利更导致滋生腐败的问题。由此,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批复、指令等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是当前比较前沿的行政诉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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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使对行政主体的司法审查在很大范围上受到了限制。正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从我国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除某些特殊权利)、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侵犯公益性质行政行为等的可诉性等问题加以重点研究,以期在今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时,更加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6.
本文在分析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现状的基础上,对监督机制存在的的弊端提出了质疑。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内涵的深入分析,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进行分析探讨,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进行具体分析,从而使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更具说服力。 相似文献
7.
论将行政指导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日本法院对行政指导的司法审查为启示和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不同,行政指导具有非法律化、非强制性的特点。因此一般认为行政指导不可能也没必要接受司法审查。然而,日本放弃对行政行为严格的概念主义的理解,将之导入司法审查,以协调行政的灵活性、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司法监督的互动关系。借鉴日本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检讨我国行政指导理论,应当明确行政指导的行为性质、深化认识以及加强程序立法,使行政指导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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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公安机关侦查行为案件的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不服公安机关侦查行为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审理以及如何审理,行政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本文拟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可诉性及其司法审查的标准等问题进行探讨。一、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可诉性有人认为,公安机关侦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无权受理,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首先,从公安机关的性质来讲,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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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下我国行政补贴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入世后 ,我国行政补贴司法审查制度向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和标准靠拢 ,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维护我国的司法权威和贸易利益以及加强个人权利保障。具体宜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增加诉讼类型 ,引入课予义务之诉 ;扩大受案范围 ,行政补贴规则纳入受案范围 ;扩展原告资格 ,从“法定权利”标准转变为“法律上的利益”标准 ;构建宽严适度的司法审查密度 ,一是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并举 ,二是主要进行“法律审”。 相似文献
12.
中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比较与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 ,既有相似的一面 ,又有重大区别。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 ,应积极借鉴美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有益经验 ,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予以重构 :确立司法审查的灵活性标准 ;确立司法审查的正当程序标准 ;确立司法审查的合理性标准。 相似文献
13.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是一个庞大的国际行政法体系,其中的许多内容将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WTO司法最终理念所确立的"不利影响标准"对我国现行的"合法权益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WTO法制统一原则要求行政相对人有资格对更多的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提请司法审查;WTO争端 解决机制则进一步扩大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导致行政诉讼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有必要通过制度变革加以完善。应该设立行政法院,切实保证行政审判的独立公正;将行政机关之外行政诉讼被告的表述,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变更为"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将部分行政规范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强化法院对行政裁量与行政解释的审查力度。 相似文献
15.
对于中国而言,“入世”的过程与其说是经济与世界接轨的过程,还不如说是政府行为与世界接轨的过程;WTO规则与其说是市场规则,还不如说是政府规则;而任何形式的政府规则,都应当导向于这样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法治政府,或者说,有限且有效政府。从司法审查与行政立法、WTO与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以及建立与WTO要求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等三个层面对WTO与中国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根据WTO司法审查原则,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 与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不同之处。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针对入世后行政诉讼的这些变化 及时应对,为未来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
17.
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在行政权力制约、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现有《行政诉讼法》已经很难有效地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亟待修改和完善。本文针对行政诉讼的"五大门"问题,即受案范围狭窄、受理"门槛"过高、司法不独立、纠纷解决能力差、制度存在漏洞等,分别提出立法建议,为有效解决行政纠纷、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智力支持。 相似文献
18.
起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公共行政改革,通过合同外包、行政分权等多种手段,使私人成为某些情况下公共职能的承担者。私人对公共行政的实质性参与,引发了诸多行政法问题,其中最紧迫的挑战在于如何将司法审查拓展至承担公共职能的私人主体,而这取决于司法审查受案标准的确定。美、英两国的司法审查已分别对私人承担公共职能作出了回应,即将"行为标准"纳入司法审查受案标准的判断体系,我国可考虑在现有的"主体标准"之下,扩展引入"公共职能"标准,以回应公共行政主体多元化的改革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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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应确立合理性审查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现代行政诉讼中 ,法院从偏重对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审查 ,发展到对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审查相融合 ,合理性审查原则得以逐步确立。为履行加入WTO后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实现实质法治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应当从目前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向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原则转变。确定合理性审查原则的范围 ,除需确立合理的实体标准外 ,还需要完善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