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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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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巧毅 《政法学刊》2005,22(1):90-92
近年来,在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引入了香港地区的商品房预售按揭贷款制度我国引入后的按揭制度与香港按揭制度因法律制度的根本不同而存在区别,应将其界定为以一般债权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的方式,并将其与抵押、让与担保等相关法津制度进行区别,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在建工程权利质押制度  相似文献   

2.
郝好 《法制与社会》2014,(2):256-257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而又稳定的发展,消费观念和消费意识的不断更新使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模式在如今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已基本被颠覆,商品房按揭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所应运而生的产物。本文立意在于明析商品房按揭权的法律性质,同时也试图廓清其与质押权,抵押权以及让与担保之区别。  相似文献   

3.
唐烈英 《现代法学》2007,29(2):75-83
在商品住房贷款中,借贷双方采用最多或最广泛的不是我国民事法律已经规定的6种担保方式而是“按揭”。“按揭”作为贷款融资担保方式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在我国流行20余年,虽有争议,仍日趋兴盛,其作用甚至不止于商品住房贷款。随着建设部等九部委在有关住房贷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正式使用“按揭”这一专用术语,其法律地位已趋明朗。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应将按揭作为我国主要的担保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4.
以抵押方式适用按揭担保的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陶丽琴 《法学杂志》2006,27(6):37-40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条文,并未涵盖按揭实践;按揭担保“物”是建立在按揭融资成功后而享有的购房合同之债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期待性财产权利或权益;现代社会财产从有体物到无体物的财产权利、从现有利益到将来利益的扩张,促使物权法上物的概念的拓展成为必要,物权法立法已体现了物权的新理念;按揭担保机制中不动产期待权利的物权属性,必须置于物权新理念下加以解析和构塑,《草案》以抵押方式适用按揭担保的制度设置必须重新构架;而按揭机制仍有一部分问题必须在抵押方式之外谋求制度设置。  相似文献   

5.
黄绍辉 《法制与社会》2010,(35):126-127
按揭担保,也称为楼花按揭贷款,它是一种以在建甚至未建的预购商品房作为担保物取得银行贷款的融资购楼方式。这种新的抵押方式的出现给我国的担保法律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以此制度为研究对象,对楼花按揭的性质和效力进行了浅略地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对于我国楼花按揭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6.
为了解决购房人资金不足这一问题,住房按揭业务由香港传入中国大陆,并呈现出日益强劲的发展势头。由于学界对按揭的法律性质尚未达成一致,现行法律又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按揭纠纷无法可依。本文对按揭的性质加以探讨,指出其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不同于准抵押和浮动抵押,其实质是让与担保。  相似文献   

7.
楼花按揭作为一个房地产金融工具,在我国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却又在实践中频繁运用的大背景下,凸现出对于其法律属性定性的研究价值。从实践角度出发,楼花按揭按其运作流程将预购人和银行间的担保形式分为两种担保权利类型。以房屋产权转移为界,在此之前设定的是质押担保,而在此之后所设定的则是抵押担保。  相似文献   

8.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标的占有。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是以质押模式设立了知识产权担保制度,但在所谓的知识产权质押中,对知识产权的准占有并没有转移,因此其名为知识产权质押,实为知识产权抵押,理应重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并以抵押模式确立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9.
离婚时处理按揭房屋的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婚姻期间购买的按揭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法释[2003]19号》第21条将按揭房认定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要求人民法院在夫妻离婚时仅就按揭房屋的使用权予以判决。这一处理方式,既不符合物权法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更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本文试图通过探讨按揭房屋的产权问题,特别是夫妻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突破现有的处理方式,以解决因处理按揭房屋衍生出的各种矛盾。  相似文献   

10.
担保物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在民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物权法》的颁布给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物权法》当中的制度也存在许多的空缺,权利抵押制度就没有在其中得以体现。本文将对这一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罗思荣  梅瑞琦 《法学家》2006,24(2):146-153
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仅以不动产抵押为假设对象,动产抵押的兴起对其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其实,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内蕴含着对于第三取得人善意恶意的价值判断,并且其逻辑起点应为抵押权不受影响,而且抵押人设定抵押权后,一旦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其转让行为对于抵押权人无效,因为此时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善意第三取得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终局地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2.
账户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出质给债权人托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账户内的存款优先受偿。可予质押的账户应为特定目的而设立。质押的担保物是账户中的货币款项而非账户本身。账户质押中的存款应为特定物。账户质押应属于动产质押而非权利质押。账户质押应从债权人控制、监管质押账户时成立。我国应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账户质押明确列入物权担保范围。  相似文献   

13.
14.
陶丽琴 《法学研究》2006,(4):102-115
物上代位制度的创设同时具有价值权说和特权说的法理逻辑内涵。抵押物保险金为代位物,实现了抵押与保险的机制衔接,内涵特有的价值目标和利益平衡性。抵押权人主动援用该机制设定抵押权风险的防范措施,具有法理正当性,但应使机制运行具有公平公正性;此机制中的保险强制应具体论证。保险和抵押机制有机衔接的关键是代位效力实现的规则设置,需解决代位物的特定化、担保价值的控制、担保效力的公示等实质性问题;法定扣押模式缺陷明显,抵押权人对代位物债权一定限度的控制规则更具合理性。物权立法必须对物上代位制度重新做出科学的制度构架。  相似文献   

15.
论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乃是英美法系上的一项制度,我国担保法将动产抵押物的范围扩及于一般的动产之上,与大陆法系传统物权法上的抵押制度有明显区别。我国现行的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效力体系以及物权法的逻辑体系等形成了严重的冲突。需要重新界定和厘清动产抵押制度的性质、动产抵押物的范围以及动产抵押权的要件和效力。  相似文献   

16.
17.
解构住房反向抵押——一种新型抵押模式的解读与建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始自上个世纪80年代,在一些发达国家推行的住房反向抵押,具有明显不同于一般抵押的特点,实属一种新的特殊抵押方式。我国关于住房反向抵押的法律规定,处于空白状态。建构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制度具有强大的现实诉求。构建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制度应注意多种问题。  相似文献   

18.
王叶刚 《现代法学》2022,(1):109-124
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设立保证或者其他非典型担保的效力。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债权人未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债权数额,同时,该责任受到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减轻规则的限制。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抵押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或者抵押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9.
关于抵押与质押之区分 ,大陆法系主要有三种立法例。我国对抵押与质押关系的处理经历了由《民法通则》的“质”“押”合一到《担保法》的“质”“押”分立的变迁。《担保法》中采取多元化的标准区分抵押与质押 ,担保标的不同 ,抵押与质押的区分标准也各不相同 ,这就造成了若干理论上的困惑和一些实践中的不便。为此 ,有必要以民法典的编撰和物权法的制定为契机 ,对抵押与质押的区分进行重新思考和抉择 ,选取占有方式作为二者区分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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