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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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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哈特与德沃金之争及其所开放出来的问题构成了当今英美法律哲学研究的理论坐标。哈特/德沃金之争的核心在于法律与道德有无必然的关联,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关联;而德沃金认为,承认规则既无法识别原则也不是一个社会规则,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的关联。法实证主义在回应德沃金的批判时,在承认规则识别法律之判准的内容上发生了分歧,分裂为排他性与包容性的法实证主义。  相似文献   

2.
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效力的判准包括两类:作为主要类别的“系谱类判准”以及作为次要类别的“内容类判准”。经由承认规则的系谱类判准,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理论论证了法律效力乃是由一些明确的社会事实决定的;经由承认规则的内容类判准,其展示了道德包容于法律的另一种可能路径,使法律与道德的可能分离论点得到了进一步说明。  相似文献   

3.
法律制度与科技创新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重要理论问题。法律如何促进科技创新这一问题,实际上追问的是什么样的法律理论和什么样的法律是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的。基于一种法实证主义的立场,法实证主义的中立性和社会性命题支撑了法律制度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而法实证主义传统的强制性则需要加以更新。促进科技创新的这种特定的法实证主义立场的理论限度就是其道德理论上的限度。  相似文献   

4.
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讨论,最激烈的莫过于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同自然法学家富勒长达17年的一场论战。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或者分离命题,而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的学说或结合命题。但仅以此定义并未能反映出双方论战所具有的现实意识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文试从富勒所著文章《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的角度出发,解析其背后所具有的实践性意义。  相似文献   

5.
朱振 《河北法学》2006,24(12):11-15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拉兹认为有效法律的鉴别标准完全排除道德论证,这就是拉兹的渊源论.渊源论表明所有的法律都具有渊源,渊源论的论据来自权威论.权威以理由为基础,是改变行为理由的能力.法律也要主张权威,法律主张合法性权威是它的一个本质特征.权威性理由是排他性理由,排除了道德因素的可能性,权威论支持了渊源论.权威论受到了来自包容性实证主义者和德沃金的批评,他们的争论共同推进了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6.
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富勒新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概念,也是解读富勒法律理论的重要线索之一。 作为法体系的内在道德,是现代自然法复兴的产物。理解内在道德的关键在于揭示其可能蕴含的形式维度与 接受维度。从当代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争论的情况来看,形式维度的内在道德证明了法体系中包含必然的道 德,在这个层面上打击了“分离命题”,接受维度的内在道德却可以和实证主义的“来源命题”兼容。由此,富 勒的程序自然法进路或许可以提供一种超越传统自然法和实证主义框架的新法哲学可能。  相似文献   

7.
范立波 《法律科学》2009,27(2):12-21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一项重要主张,它包含了弱的和强的两种分离命题。哈特主张的是弱分离命题,它主张在法律的合法性标准的外在方面法律与价值的必然分离。弱分离命题需要社会事实命题的支持,它没有资格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命题。而在合法性标准的内在方面,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内在必要联系命题可以为法律的规范性提供合理说明,并为消除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对立和融合两者提供了新的理论前景。  相似文献   

8.
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西方实证主义法学一方面站在自然法学的对立面;另一方面在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个问题上又由经历了奥斯丁、凯尔森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到哈特的法律是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再到拉德布鲁赫的从实证主义到自然法的转向。这样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事实上正说明了实证主义法学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正在逐渐地向自然法学靠拢,认同了自然法学在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的关于法律必须含涉道德性的观点。同时也说明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人们对法律的道德性问题上的认知与理解也正在日益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9.
《法律的概念》一书在试图进行一种不带任何论证目的的描述性分析的同时,却无时无刻不被功利主义这一幽灵所萦绕。那么,鉴于功利主义的人性预设的价值判断,作为一种理想类型划分的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命题就需要重新检讨检讨的过程折射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自由主义悖论,进而开放出了法律实证主义在自由主义传统下如何处理功利主义与个人自由间关系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一直以来,法律权威问题作为一个潜在话题存在于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争议中.法律实证主义者在为法律权威寻找经验性基础的过程中,发展出三种不同的权威观,即奥斯丁的"强制性"权威观、哈特的"内在面向"权威观与拉兹的"服务性"权威观.三种权威观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权威理论的三个特点,即法律权威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权威,从"外在面向"权威观到"内在面向"权威观的转向,以及法律权威事实面向与规范面向的结合.  相似文献   

11.
谌洪果 《法律科学》2006,24(4):17-28
法律实证主义的一个重要维度是功利主义自由观,这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具有紧密的内在关联,实证主义法学其实就是一种自由主义法。  相似文献   

12.
唐丰鹤 《北方法学》2013,7(1):111-122
现代性下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法律实证主义割裂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古代的正当性被转化为合法性:一个行动或公权力,只要是符合实在法的,即可称为正当。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要想成立,还必须解决法律自身的有效性问题,这样才能彻底摆脱道德的证成。以纯粹法学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通过法律体系内的效力授权链回答了这个问题,从而完成了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的整个拼图。但是,割裂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又面临着新的正当性危机。  相似文献   

13.
一、法律——规则构成说 (一)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 法律和法律制度是从极其复杂的社会事实中抽象而出的,这是英国法哲学中分析实证主义的一个共同信条。坚持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的结果使他们作出这样的区别:法律是什么是一回事,它通过社会事实的考察而发现;法律应该是什么是另一回事,它通过运用道德规则而发现。对这两个普遍原则,哈特和古典分析实证主义持同一看法。  相似文献   

14.
原则与法律的来源——拉兹的排他性法实证主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解读任何一位重要的法理学家,都不止需要一种解经式的典籍阅读的耐心,更重要的是,还需要对其置身的法学主流思想变迁及其背景的宏观洞见能力,所以任何重要法理学家都有被误读的可能,但也有被反复咀嚼的必要。本文志向宏大,通过选择解读法理学家拉兹的理论,意欲在当今法理学主流变迁的思想纷呈中截取一段具有象征意义的思路,加以透彻的评价,从而传递出有关当代法理学核心论域为何的一种信息。作者有意识地运用了背景分析方法,并力图在一种骨架探索的策略下点描拉兹的核心思想,因而不无启发意义。作者认为,拉兹是在“德沃金对哈特”的那场当今法学领域至关重要的学术论战的激发下,以一种回应型姿态,维护和发展正统法理学的理论。针对德沃金提出的原则理论以及由此展开的对于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赋予以承认规则支撑的法律规则体系以确定性和与政治道德的区隔性的努力的颠覆式批评,拉兹认为,自己可以通过发展一种“排除性实证主义”的强硬立场(与科尔曼等人的包容性实证主义的妥协立场不同)对德沃金进行有效的反批评。这一立场的关键是,应在根本上否认德沃金有关“原则是法律的组成部分”的主张,因为通过“社会来源命题”可以发现,相当一部分原则并不具有效力因此存身在法律之外,由此可以关上德沃金试图打开的法律与政治道德沟通的大门,从而维护法律实证主义的纯粹性。  相似文献   

15.
张书友 《北方法学》2013,7(5):18-29
在现代法律理论中,规范性既意味着法律对行为的影响,也用以表达有别于事实的另一世界。有关法律规范性的争议可分解为三个相互关联的理论难题:制裁与义务是否具有同样的规范作用?是否只有一般性的法律规则才具有规范性?哲学实证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对规范性的理解是否相同?通过思考这些难题可以得出结论:规范问题不同于价值问题,法律实证主义能够在探讨规范问题时坚持价值无涉的立场;法律的规范性不能化约为唯一一种规范作用,对此有必要进行更加精致的研究。  相似文献   

16.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论战可谓旷日持久,而这延续多年的讨论中,留给人们最深印象的字眼,莫过于“法律与道德”.然而,剥离学者们对于这两个词语的无数种理解和定义,以最简单的视角看待这个论题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法律与道德如何互相影响、这种影响最终又将作用于谁,是这一切争论最终所要探究的焦点.所以本文主要以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的观点为基础,同时参考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的主要观点,观察两派如何解析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在探讨法律、道德和正义的关系与区别后,对如何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一命题提出一定的思考.  相似文献   

17.
自由的尺度     
现代社会中的特定形式的安乐死、特定形式的自杀、同性恋和见死不救等现实问题迫使需要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不断的反思。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关于法律、自由与道德的论证,给与我们更多的启迪。本文力求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证中寻找自由的尺度。  相似文献   

18.
哈特试图以法律的规则学说取代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这一理论努力的背后所隐含的正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某些深刻且基本的问题意识。通过分析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我们比较了两种版本的法律实证主义在法律的存在方式以及检验法律的标准这两个问题上给出的不同回答,在此基础上提出,哈特的规则学说并没有能够真正地取代奥斯丁的命令理论,规则与命令所表明的可能是法律存在方式也即法律与社会生活方式联结的不同方面。  相似文献   

19.
由于哈耶克的法律理论是完全为他关于自由的社会理论服务的 ,所以既显得独树一帜 ,又有些极端。他提出的关于传统可以自发演化出保证自由的法律的理论自身具有许多不可克服的矛盾 ,并且这种理论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对于像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来说更谈不上理论说服力。哈耶克提出的内部规则的三个特征实际上将法律与道德禁忌等同起来了 ,完全经不起实证的分析。另外 ,哈耶克提出的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批判也完全是一种自然法学式的批判 ,因此也不可能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构成实质性威胁  相似文献   

20.
在《理想国》第一卷中,色拉叙马霍斯先后提出三种正义观:正义是更强者的利益,正义是法律,以及正义是他人的善。根据传统看法,他鼓吹“正义是强者的利益”,因而是一位无道德主义者。研究表明,“正义是法律”才是他对正义本身的定义,另外两个正义观只是关于正义结果的描述,因而他是一位法律实证主义者。法律实证主义曾经树立起现代国家法律的权威,却带来了道德选择冲突与政治极权主义的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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