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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界,确定罪数之标准众说纷坛。概括起来有行为说、结果说、法益说、因果关系说、罪过个数说、折衷说、构成要件说等等。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具体应参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的规定。分则条文规定罪名的方式一般采用一条文一罪名,此外还规定了个别排列式罪名(即一个刑法分则条文同时规定了几个罪名,这几个罪之间无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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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没有规定该条的罪名,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确定该条的罪名时,应按罪名的判定和罪名的取定两个层次进行。在罪名的判定上,应以犯罪构成为依据,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从犯罪构成角度属于同一罪名。在罪名的取定上,罪名取定的直接根据是刑法的基本罪状,《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应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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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罪数形态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罪数,指犯罪的个数或单复即一罪与数罪。罪数形态,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确定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和某些罪数形态的特征,进而确定各种不同罪数形态的处理原则,对刑事审判的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了某些罪数形态和处罚原则,《澳门刑法典》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我国内地刑法理论对此虽然作了深入的研究,但在内地刑法中的规定却较简单。将我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关于罪数形态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促进我国罪数理论的发展。考虑到《澳门刑法典》总则有关于罪数形态的专门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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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该罪罪状与罪名不相称,罪状中关于“明知”内容的表述不科学。此外,该罪的归类也非常不妥。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应当将该罪的罪状作适当的修改并将这一罪名移至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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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理论的体系性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罪数理论研究由来以久 ,但都停留在具体的罪数类型上 ,对罪数理论体系尚未作一整体性、结构性的分析。因此 ,有必要从罪数判断标准入手 ,通过对中外刑法理论罪数判断的五种标准的分析 ,指出犯罪构成标准是最为合理的罪数判断标准 ,也是罪数体系中确定罪数、决定处断的规则判断系统。同时 ,由于犯罪构成系统在解决部分罪数样态时的不适性 ,使由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组成的特殊罪数系统成为罪数理论体系的例外判断系统。二者共同构造了罪数理论的双层判断体统 ,并在解决罪数问题上承担了不同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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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罪名存在分歧。本文从该罪名的出台背景入手,分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期望对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该罪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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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即是犯罪名称,是刑法对具体犯罪本质和主要特征的高度描述。在我国,罪名仅为犯罪名称,而非解释和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据,刑法条文中也没有具体规定罪名,而是以两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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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新刑法第397条的罪名与罪过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新刑法颁布之后,关于刑法分则第397条的罪名和罪过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罪名的规定也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关于罪名,本文在评析不同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刑法中的罪数理论、法条竞合的立法方式等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条只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关于罪过,文章从刑法中的罪过理论、立法意图等方面加以分析,主张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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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叙明罪状,是指罪刑式法条超出罪名的概括而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予以较为详细的描述.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约有60%的罪刑式法条规定有叙明罪状.这些叙明罪状均以犯罪行为为中心,然后再有选择性地描述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犯罪构成要件.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138条、143条、159条和第136条所规定的罪状.上述四个刑法分则条文采取了“刑事禁令+罪状+法定刑”的结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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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债权罪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损害债权罪是主要的侵害债权的犯罪。通过对中外的一些刑法关于损害债权罪的规定的比较 ,揭示损害债权罪的犯罪构成条件。为了惩罚损害债权罪 ,保护债权 ,我国刑法应增设损害债权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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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刑法分则对犯罪形态的规定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标准——这一命题在欧陆国家以及追随其理论的日本有着历史的根基,修正的构成要件学说是其在结果主义传统与现实需要之间做出的调和选择。我国自古处罚未遂,对刑法罪名条款的认识与西方有别。对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理解,不宜与欧陆日本刑法同日而语,而应作出符合我国情况的解读: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既包括既遂也包括未遂,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是两个有着不同功能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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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之数额标准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之数额标准的确立方法 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它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即用来区别犯罪同其他违法行为、违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尺度。要确认某一具体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研究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并运用这一理论去分析刑法分则规定的各个具体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获得解决。 我国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在规定各种具体犯罪构成时,对于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相对说作了比较详细的描述,这样便于司法人员能够根据法定罪状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正确解决定罪量刑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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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刑法第166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部分学者在理论中称之为损公肥私罪或背信经营罪,由于此罪是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最高司法机关又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看法,致使执行起来难度较大,本文仅就此罪的犯罪构成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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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环境刑法体系中尚存在着对立法重视程度不足、罪名较少、涵盖犯罪不够全面、罪状规定不合理、法定刑设置不科学、部分司法解释存在冲突等缺陷,以致对环境犯罪行为惩治明显欠缺力度,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制及对环境利益的保障作用未能得以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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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由于刑法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规定为本罪的基本罪状,基于对这一罪状的不同理解,理论上对本罪的犯罪构成以及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一直存在诸多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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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的现象,但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大多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多罪一名”是我国罪名体系的显著特征,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会带来诸多理论上难以妥善处理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应当严格区分罪名和犯罪这两个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讨论刑法问题的基本平台只能是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分析刑法问题的基本单元是“一个犯罪构成”而不是“一个罪名”。罪数中的“罪”是指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同一罪名”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罪过是犯罪构成的罪过而非罪名的罪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