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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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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告登记后的中间处分行为因其发生时间的特殊性,即预告登记后本登记前,对其效力产生一定影响。中间处分行为效力的确定要结合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预告登记的设定等方面因素来考量。以是否可能妨害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的实现作为判断中间处分行为有效与否的标准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一定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它为规范我国的不动产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预告登记是债权的物权化,我国物权法中该条制度的设立从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上,都存在显著的不足:文章从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范围、申请、效力等方面进行了阐释,以期充分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功效。  相似文献   

3.
预告登记适用之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告登记制度价值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传统物权立法对预告登记范围大都作出了明确界定,但预告登记制度适用范围应适度扩大至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特殊动产,扩大至民事主体自愿设立却有着广泛法律基础的各种不动产优先权的约定,特殊情形下亦应允许有关保全物权请求权的预告登记的设立。为此,需进一步厘清预告登记制度适用的要件,探讨预告登记权利内容与其他权利内容冲突的解决,以期更好地实现预告登记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4.
本文介绍了预告登记的含义、特征和性质,同时针对我国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不尽完善的地方,结合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的相应制度,分别从效力性、适用范围、预告登记请求权三个方面探讨预告登记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整合问题。  相似文献   

5.
预告登记制度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对不动产权利人处分权的限制,以达到保障债权请求权在将来顺利实现的目的。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核心,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深入分析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并对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预告登记制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中予以确立。在分析预告登记的概念、特征、性质认定等方面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存在很多不足,立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创立的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在介绍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等,指出我国的民法典设有此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8.
预告登记,属于与本登记相对应的预备登记,可以发挥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的功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权利和顺位之效力.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一定物权化表征,即可对抗第三人.司法解释可对其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以更好地保护请求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第20条对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规定由于存在着界定不准、语意不明和范围狭窄、局限太多等问题,受到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就完善这一内容大家提出了很多建议。从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界定标准来看,受预告登记保护的应当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申请预告登记的前提条件是暂时无法办理本登记,预告登记所保全的债权请求权应当日后能转为本登记。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里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化对于规范我国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然其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缺陷,本文通过与国外预告登记制度的比较研究,剖析我国预告登记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对其缺陷和立法建议提出自己看法。  相似文献   

11.
我国目前农村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仅仅是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造成的;农村地区熟人社会的生活生产特点以及我国在农村实行的各种制度使得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登记的公示公信、确权和对抗的目的成为不必要。因此在农村地区不动产市场建立起来之前,我们应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行政管理性登记制度,而不是盲目追求登记的统一。  相似文献   

12.
法释(2009)11号司法解释对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并未对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进行定性,也未能实质上保护优先购买权,另外“同等条件”和“合理期限”的规定仍然模糊。承祖人房屋优先购买权应属附延缓条件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关系的形成权,且以是否进行了预告登记为标准,或具有物权属性或具有债权属性。同等条件应确定为相对同等的条件,还应该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通知期限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进行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3.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以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而设立的一项登记制度,经由此种登记,债权请求权得以对抗第三人。这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司法适用;内容缺漏不利于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应当结合我国自身情况,从细化适用范围、补全效力内容及增加操作程序三个方面去完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4.
关于生育权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生育不再是婚姻家庭的主要职能,生育技术的进步给人类提供了多样化的生育方式可供选择,生育就由种族繁衍的义务变成个人的权利。虽然女性因为自身的生理特点与生育的联系依然紧密,但男子作为生育的主体,也应该享有生育的权利。笔者试图从分析生育权的性质入手,就生育权的行使、生育权的侵犯与救济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姓名登记是户籍管理的重要内容。户籍管理中所登记的姓名因登记而取得专属性并为法律所识别,由此成为姓名权的最主要客体。户籍管理因管理之需对姓名登记作出的规定往往形塑着作为姓名权客体的经登记的姓名,也直接形成了对姓名权的保障与限制。我国现行户籍管理规定对姓名登记(包括姓名变更登记)设有一系列条件和要求,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为充分保障公民姓名权的实现,有必要从姓名登记的角度完善户籍管理立法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实行统一登记,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改革以及改革期间的过渡尚待明确.未来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不论为行政还是司法性质的机构,都应定位为中立的专门机构.在专门机构成立之前,应设计一个合理的不动产登记过渡方案,实现由多头登记到统一登记的改革.  相似文献   

17.
设计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制度既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现实,又要保持相关规则之间的协调。“一户一宅”原则宜表述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进行必要的限制,但不宜作出绝对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转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宅基地使用权有其必要性,但必须予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制度,可统一采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的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物权的外在公示方式是登记,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常把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在物权变动方面,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与社会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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