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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分行为的正确理解是界定无权处分内涵的前提.无论是债权意思主义还是物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处分行为都指向实施后能直接发生处分法律后果的行为.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下,完整的无权处分行为应包括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和相应的履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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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合同法》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与法理上同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不同,导致《合同法》相关法条间的矛盾与冲突.本文从权利人的角度,第三人角度,社会公共利益与立法宗旨三个角度阐述了无权处分合同应确定为有效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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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51条是我国民法对无权处分问题作出的第一次规定。但对于什么是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长期以来,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争议不断。对此,本文试作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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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规则是民法典分则编纂中需要关注的重点。本文以时间为轴,对《合同法》《物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无权处分规则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对学界以及司法界的各种观点进行总结分析,从而对《合同编》中关于无权处分效力的现《合同法》第51条的修改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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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对"处分"和"无权处分"概念的再认识着手,通过考察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无权处分制度与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的日本和意大利的无权处分制度,得出在采纳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我国,应坚持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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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需要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于此第三人所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即为追认。本文试图认清追认权的性质以及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追认行为的对象、效力,以期更好地平衡权利人、处分人、相对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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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颖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9,5(12):5-8
在中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包括订立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行为和履行该合同的事实行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的需要,也不会损害原权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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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无权处分——以处分行为与物权行为的价值冲突为突破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价值分析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它已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类型中逃离,而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至于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效力,在有效的债权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无权处分人有无处分权以及原权利人是否追认只是债的履行问题,这样就避开了适用处分行为(物权行为)这个矛盾而又费解的规则。这样的立法不仅简洁实用,而且还能够使无权处分制度很好地与其他制度协调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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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效力,直接影响着真正所有权人和善意的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批判地借鉴国外物权行为理论,区分负担行为的有效性和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性,对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和静态的财产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