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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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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思与祛魅——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问题的根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律师刑事辩护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主流理念存在工具主义法律价值观,认为打击犯罪高于保障人权,公诉人地位高于辩护律师;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均倾向于限制辩护律师的权利;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使得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律师自身素质也制约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辩护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先天不足,运行失范,有违立法的初衷.一段时间以来,律师更倾向于从事非诉案件,而不愿意介入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表面原因不外乎刑事诉讼收费低,律师作用相当有限,无法体现律师价值等等;深层次的原因则是辩护律师执业困难,执业风险大,现有法律体系没有给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从某种角度来说,最近一段时间频频出现的案例表明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有恶化的趋势,甚至可以说,刑事辩护律师已陷入执业困境.这种现象有制度缺损的原因,也有陈旧观念的作祟;有历史积淀,也有现实的情况.针对律师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从制度和理念的层面进行分析,以进一步揭示律师刑事辩护所处的困境.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会见难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等重大缺陷。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过程中违法现象严重和诉讼观念陈旧。我国应完善刑事辩护制度,赋予律师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保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扣保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刑事辩护的质量关系到刑事辩护制度的未来与生命。受诉讼理念、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辩护的质量呈现出普遍不高的现状,严重制约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从完善辩护制度、扩充律师权利、建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入手,提高我国刑事辩护的质量已是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5.
"辩护难"问题,折射出控辩力量的严重不平衡,折射出侦查、司法机关权力的强大,折射出律师地位的偏微,折射出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异化,折射出我们刑事诉讼制度的结构性缺陷,折射出我们观念的陈腐和愚顽,折射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漫长之路.因此,完善律师辩护制度,解决"辩护难",不仅是建立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需要,也是加强人权保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而如何走出刑事辩护的困境,则既要从律师的角度着眼,赋予其应有的权利,建立保障律师执业、纯洁律师队伍的机制;也要从诉讼制度的整体构架出发,改变程序设置,完善诉讼结构.  相似文献   

6.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2007年的新<律师法>虽加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地位与作用,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仍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及实践困局.这些因素极大地降低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的积极性,执业风险过大已成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最大心理担忧.因此,切实地改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加大立法制度重构,应成为破解律师刑事辩护制度困局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7.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率低迷和辩护质量低下是刑事辩护存在的两大问题。为了保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刑事辩护的普遍性要求被追诉人在形式上获得律师辩护的平等机会,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强调被追诉人在实质上获得有质量的律师辩护。对于当前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来说,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不是对立矛盾而是协调统一的,共同影响和促进刑事辩护的发展。在提高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制度构建中,应考虑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分清辩护率与辩护质量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主次关系,最大限度保证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同时,切实保障辩护质量,逐步推进刑事辩护的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率低迷和辩护质量低下是刑事辩护存在的两大问题。为了保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刑事辩护的普遍性要求被追诉人在形式上获得律师辩护的平等机会,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强调被追诉人在实质上获得有质量的律师辩护。对于当前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来说,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不是对立矛盾而是协调统一的,共同影响和促进刑事辩护的发展。在提高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制度构建中,应考虑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分清辩护率与辩护质量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主次关系,最大限度保证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同时,切实保障辩护质量,逐步推进刑事辩护的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辩护制度是否完善,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我国律师辩护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方面,都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从而限制了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为此,应不断完善律师辩护制度,消除不利因素,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辩护乃至刑事法治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刑事辩护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关键的诉讼权利.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使其更加民主化、科学化.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与有关国际法律文件的要求存在一些差距.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研究和探讨,以便在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主体地位;完善律师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健全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障制度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方面予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1.
民众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法治环境尤其是典型刑事司法案件等现实层面的感受往往通过刑法情绪释放出来。民众刑法情绪是衡量刑法认同和刑法信仰程度的重要心理暗示。受"杀人偿命"等传统刑法观、现代仇恨犯罪理念、刑罚效果不彰和刑事司法系统运作不力等因素影响,民众刑法情绪会流露出恶性倾向,但亦有培养民众良性刑法情绪的现实土壤。民众良性刑法情绪的养成则助益于刑事政策贯彻、刑事司法运行、刑法社会效力的彰显、理性刑罚观和犯罪论的培养和刑法情怀的塑造。  相似文献   

12.
犯罪行为是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核心,对其可能出现的相关形态进行全面地认识、分析,有助于拓宽侦查思路。不同刑事案件有不同犯罪形态。从犯罪行为相关形态的特点出发,可以更好地发现有关犯罪的线索和收集有关犯罪证据,甚至抓获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13.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学的基本范畴,其基本含义在我国早有定论。然而,这一理论正受到挑战。犯罪构成属于"方法"的范畴;定罪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可能在一个层次上一次完成;刑法分则的规定,是包含主客观要件的犯罪类型,尚需对其进行总则性考察。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应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一般构成要件二者的结合。  相似文献   

14.
按照我国刑法犯罪的构成理论,犯罪对象属于选择性构成要件要素,有的犯罪有犯罪对象,有的犯罪没有犯罪对象。哲学原理告诉我们,行为必然有对象,犯罪行为是行为的一种,又怎能没有对象呢?那么犯罪对象遗失在了什么地方,因何遗失了呢?一方面是由于混淆了犯罪对象的定义与性质之间的区别,另一方面是由于部份犯罪中的犯罪客体在功能上与犯罪对象重叠。刑法学上应该区分一般犯罪对象与特殊犯罪对象。一般犯罪对象是所有犯罪都具备的对象,特殊犯罪对象是选择性对象。  相似文献   

15.
证据开示是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含义是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我国尚未建立刑事证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只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关于控辨双方了解案情的途径。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应把握依法开示,双向开示和全面开示原则,明确规定刑事证据开示的范围,建立完善的证据开示的程序。设置对违反开示义务的制裁性规定  相似文献   

16.
在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资格和概念界定的问题上,应从犯罪心理学的视角加以具体化,着重探讨刑事责任能力的心理学基础,通过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比较分析,发现心理学模式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优势,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刑事责任能力考察的心理学维度和指标。  相似文献   

17.
犯罪发展与刑法演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提出了“犯罪发展”的概念。社会发展决定犯罪发展,犯罪发展对刑法演变具有深层制约作用。可以从犯罪侵害对象、犯罪形式、刑事责任等多角度研究犯罪发展。刑事法制演变体现了刑事政策价值地位的变化。在我国,还存在着法网不严密,对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适用的观念理解存在误差。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在刑事侦查工作中,普遍存在将"侦查员"与"技术员"的工作截然分开的现象。侦查员只负责外围调查访问、采取侦查措施、审查讯问等方面工作,很少去现场或根本不去现场;而技术人员的工作也只停留在现场勘查这一阶段,不能继续深入到下一步侦查工作中去。侦查和技术不能有机结合,这种做法违背了科学的认识规律,是值得商榷的。在现场勘查、审查讯问、发现和认定嫌疑人三个阶段,探究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如何有效衔接,对提高破案率、培育新的破案增长点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19.
刑事法制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保障之一。应当说无论是建国至今还是在以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刑事法制建设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决定了刑事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和模式,而刑事法制建设的发展情况也直接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效果乃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进程。因而,思考和研究刑事法制建设的发展是我们每一个刑事法律工作者应尽的职责。  相似文献   

20.
犯罪是重大的历史现象与社会现象。在相关的学科当中,刑法学和犯罪学与犯罪的关系最为紧密,均以犯罪作为学科基本范畴。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学科任务和学科性质以及研究方法的不同,犯罪学与刑法学对于犯罪范畴的理解存在着重大的差异。理论上很小的差异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影响,学科间犯罪范畴的差异与沟通的确是无法回避与忽视的重要问题。该意义上的犯罪范畴,既直接关系犯罪性质的认定问题,也直接关系犯罪圈的划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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