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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愿坚持公平合理地对待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特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协定内:一、"投资"应包括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依照其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尤其是:(一)动产、不动产及其它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用益权及类似权利;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愿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为一国国民和公司在另一国领土内投资创造良好条件,并认识到鼓励和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利于两国的经济繁荣,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任何一方均应在其领土内尽可能促进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依照其法律和法规允许该类投资并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合作,鼓励缔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在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任何一方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所许可的财产,主要是: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简称"联合王国政府"),为最终和全面地解决1980年1月1日以前历史遗留的所有相互资产要求,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中国政府承允,它既不为其本身也不代表中国自然人和法人就1980年1月1日以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总称缔约国,个别称缔约一国),愿为进一步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特别是为缔约一国投资者到缔约另一国领土和海域内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认识到依照国际协定鼓励和相互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激励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以下各称"缔约一方"),愿为两国间的进一步经济合作,特别是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为一国国民和公司在另一国领土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认识到,鼓励和相互保护这类投资将有助于激励国民和公司经营的主动性和增进两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 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特別是为一国国民和公司在另一国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根据国际协定鼓励和相互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鼓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 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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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愿意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希望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投资创造有利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在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领土内依照其接受投资时的有效法律而获准进行投资的所有财产,主要是: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以它自己的名义,并依照建立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的专约,代表卢森堡大公国政府, 愿为发展缔约各方间的经济合作,特别是为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缔结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将能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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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认识到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缔约一方在其领土内为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创造良好条件和保护这种投资的必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以下各称"缔约一方"),愿为两国间的进一步经济合作,特别是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为一国国民和公司在另一国领土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这类投资将有助于激励国民和公司经营的主动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愿意就修订缔约双方于1984年7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签订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取消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由下列条款代替:"(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愿在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和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关系和鼓励投资,为此种投资创造稳定和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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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近年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一致认为通过协商妥善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有助于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并有助于两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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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中文版)》1984,(12)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新任外交部副部长周南和英国政府代表团团长、英国驻华大使理查德·伊文思,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上签字。联合声明还有三个附件。附件一就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作了具体说明。附件二就中英两国成立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联络小组事宜作了规定。附件三就中英两国将成立土地委员会处理香港土地契约问题作了规定。此外,还有双方将在正式签署时交换的备忘录。协议将由两国依照各自的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和批准。批准书应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换。联合声明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下面是联合声明(草签文本)及附件和备忘录的全文: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希望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愿意通过给予投资、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和投资财产以良好的待遇和保护,为各自国家的国民和公司在另一方境内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间经济合作关系的愿望,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一、缔约任何一方应促进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二、根据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规定所许可的投资,享受本协定规定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近年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一致认为通过协商要善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有助于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并有助于两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28)
为便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称"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以它自己的名义,并代表卢森堡大公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潘查希拉)的基础上,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