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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6):1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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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7):1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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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5):61-68
<正>京民优发[2015]470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04]207号)等相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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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1):31-32
一、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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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上杭县再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对重点优抚对象累计医疗费用或住院一次性费用,扣除新型合作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政府临时救济.社会帮困后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18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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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7日,在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暨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表彰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要求:"要稳步提高优待抚恤保障水平。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再享受抚恤优待政策。"笔者根据温总理讲话精神,联系近年来的优抚工作实际,对现行的具备双重或多重身份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享受标准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