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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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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在小区停车位上存在的矛盾,然而在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中业主的优先权如何体现,约定不明时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开发商在小区公共场地建造的机械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三个方面仍然存在缺漏,本文试从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争论出发结合物权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上述缺漏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施行以来,关于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的纷争就没有停止过,《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出现很多盲点,为小区车位、车库问题的解决埋下了隐患。本文试从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理论出发结合两大法系关于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规定以及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做出新的探讨,以期有益于相关实践。  相似文献   

3.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40,自引:0,他引:40  
王利明 《现代法学》2006,28(5):76-86
车库的归属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一项具体制度,该制度的设计不仅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整个小区的和谐。在现有的各种解决方案之中,《物权法(草案)》的设计虽然仍存在着缺陷,但相比较而言,是更合理的制度设计,因而应当在物权法中继续予以坚持。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第74条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作出了规定。但是《物权法》没有区分停车位及车库的不同形式,进行类型化的规定。文章针对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争议,结合土地使用权分摊规则以及容积率标准,对不同形式的停车位及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对《物权法》第74条中"其他场地"和"约定归属"含义的理解。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的迅速提高,城市中有车一族的队伍正在不断壮大,导致城市小区停车位数量的增长跟不上汽车销售量的增长,车位供求矛盾空前尖锐,各地也频繁爆发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关于小区停车位之间的诉讼。对于停车位的权属及其相关问题,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大不相同,我国目前的理论界目前也存在着多种学说,争论一直没有停止。物权法颁布后,对于相关法条的评析,也频频见诸报端。本文分析了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6.
目前汽车越来越普遍,各个住宅小区为了更多的吸引住户,修建各种各样的车位和车库,但是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是停车位和车库的权属不明,虽然《物权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但是关于车库却也没确定其归属,对于解决现实问题是不够的。  相似文献   

7.
试论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私家车的数量呈现出急剧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土地资源的紧缺致使中、高层住宅小区应运而生,并不断增多。由此引发了有关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一系列纠纷。究其主要原因在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不明晰。为此,本文从纠纷的社会缩影入手,在分析有关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之理论支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地下车库与整栋住宅楼的法律关系等内容的基础之上,试图阐明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确认问题。  相似文献   

8.
汶川大地震造成大量区分所有建筑物损毁,灾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刻不容缓。由于我国物权法上的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将严重影响我国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工作。我国应借鉴各国或地区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制度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重新简易表决制度,增设让售请求权,引入权利变换制度,完善住宅小区内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制度。  相似文献   

9.
浅论小区车位的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小区车位的归属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其权利归属的模糊,不仅造成了住宅商品房交易和管理秩序、物业管理秩序的混乱,而且使广大业主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并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群体性纠纷,矛盾激化时有发生。在以下篇幅,笔者将从国外的立法情况出发,比较分析我国的立法情况,指出《物权法》的规定虽有一定合理性,但非最佳选择,认为小区车位应分为法定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并按照不同的模式来确定其权利归属。  相似文献   

10.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小区车位车库按照其不同的形态,或者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所谓小区车位车库的约定归属,隐含的前提是:在开发商售出房屋单元之前,小区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作为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才能够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作为共有部分的车位车库则是随着小区房屋单元的售出而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专有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共同使用权的方式来使用小区车位车库。  相似文献   

11.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在性质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能依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或者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也不能依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车位、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地共有。  相似文献   

12.
对《物权法》车位权属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规定车位权属处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表述过于概括,"其它场地"所指不明,约定归属不切实际且有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应立足我国国情,从车位的性质、类型、功能、土地使用权的状况、车位权属所涉及的利益关系等方面加以分析,借鉴国外立法例,在坚持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立法宗旨下,完善《物权法》的车位权属规则。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汽车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因而,居住在小区里的有车业主对车位的需求是必然的.将法定车位作为配套设施,有利于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小区共有车位是所有小区居民的共同权益.因此,车位分配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为了贯彻“三公”原则,本文认为共有停车位的使用根据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对于公共停车位按份共有.目前对于共有停车位分配以及管理方法,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本文将对各种小区共有停车位分配以及管理方法作出分析和评价,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规范模式.  相似文献   

14.
张永昌 《法制与社会》2011,(31):280+288-280,288
随着汽车日益平民化,车位、车库成为住宅小区重要的配套设施,其归属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之切身利益。近年来,因车位及车库归属问题而引起的纷争不断,为定纷止争,住宅小区内停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如何,是属于开发商所有还是属于业主共有等问题亟需回答。本文首先从比较法的视野考察各国对车位、车库归属问题的学说观点和及相关立法,然后对我国《物权法》第74条法律规定从解释论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明晰对《物权法》第74条的适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归属规定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丁南 《法学杂志》2012,33(10):73-77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之有关条款,均无法判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语境下的停车位归属。民法学说上常见的可能影响停车位归属的九个因素,可以类型化为行政判断说、约定归属说、投资受益说和空间关系说,但其中只有空间关系说具有合理性。比确认停车位归属更有现实意义的是对于处分停车位的限制,此种限制应遵循"对外优先,对内平等"原则。此外,基于规避土地增值税目的由开发商向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声明,不应作为判断停车位归属的根据。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也不宜简单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是该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很重要的一条,其关于规划区内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既关系民生,也关系开发商的利益,业主和开发商会从各自的角度去解读,并且容易产生歧见,因此切实把握这一法条的法理内涵尤为重要。这一法条是寻找小区车库车位位置的法律路标,业主和开发商都必须认真辨读。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居民的私家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随之而来也出现了"停车难"的问题,小区内停车位的权属纠纷日益增多,虽然《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但仍带来不少的争议。本文对我国现有的关于停车位权属的法律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与国外处理该问题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达到各方相关主体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正案件背景:深圳市城建开发公司于1991年承建并建成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地带的南天一花园住宅小区,占地3.67万平方米,规划容积率3.0,住宅建筑面积11.4万平方米。1991年1140户业主入住小区并领取房产证。1993年起,深圳城建公司将小区红线内三幢大厦底层的架空层和位临百花三路的两栋配套小楼,分别交付其下属企业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和深圳市城建监理公司,以商铺形式对外出租牟利,年均收入100多万元。此外,深圳城建公司还以业  相似文献   

19.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一直是开发商、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主要纠纷之一。我国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时小区车位、车库归属作了规定。笔者对该条规定的何理解和适用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20.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开发商所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首层架空层、楼顶平台、结建人防工程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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