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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法院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起诉材料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交给被告。无奈,法院通常会选择在人民法院报或者其他报纸上刊登公告,试图让被告知晓起诉内容,从而于指定时间到庭应诉。但法院用来刊登公告的报纸通常被指定为《人民法院报》,而该报的阅读对象主要是法院系统人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专业性强。作为普通民众的当事人是几乎不可能看人民法院报的。此外,人民法院报刊登全国范围内法院的公告文书,报纸公告栏里各法院的公告送达排列的密密麻麻,即便深爱法院报的读者也不会花时间去看公告,更何况当事人。故而本文就一问题展开分析,尝试用更好的方式来实现诉讼文书的准确、及时送达,保证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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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2010年12月31日上午,别开生面的法院公告专用邮签首尾封首发式在人民法院报社举行。为确保刊登有法院公告的样报能及时准确地邮寄到承办法官转当事人手中,减少邮寄过程中的丢失和差错,人民法院报社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了专门用于邮寄法院公告的邮签。法院公告专用邮签作为一种邮资总付凭证,配合法院公告专用信封的使用,有利于提高法院公告送达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利于提高邮政系统及法院收发人员的重视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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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释明权:行使、规制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或者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对释明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是在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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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笔者发现,有的法院登报公告送达的“公告”内容过于简单,甚至缺乏必要的法定要件。如××法制报“法院公告”栏内刊登的一则公告就属这种情况。这则公告全文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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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同案不同判"是指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庭室之间、不同法官之间,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美国著名法官、法学理论家本杰明·卡多佐曾指出:"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本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的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1]"同案能否同判已成为人们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个默认点,"[2]普遍存在的"同案不同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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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意见中,我认为,法院和当事人均有过错,而爱卫会与本案既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又无主观过错,所以对此案只能适用混合过错原则,不适用公平原则及所谓非公平非过错原则(即按意外事件处理)。 首先,本案中导致当事人赵某摔伤的直接原因是其“失足”,而法院打扫卫生造成污水下滴只是间接原因。失足摔伤这是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的事,如无别的原因,其责任只能由当事人自负。本案中是污水下滴促使当事人为躲避污水而“失足”,所以法院和当事人的行为都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法院及当事人主观上均有过错。法院是提供法律服务的特定场所,有义务保护来访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既然打扫卫生在所难免,法官们应采取安全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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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法院生效判决“执行难”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者抗拒法院执行的现象逐年上升。1986年以前,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率为70%,之后逐年下降,到了1996年,10年间债权人的申请执行率已上升到70%以上。而在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未执行案件就达36万件。在寻求公力救济无效的情形下,许多当事人只好自力救济,他们或者雇人专门讨债,或者求助于黑恶势力,一些地方甚至还陆续出现当街出卖判决书的怪现象。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呼之欲出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今年6月21日,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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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后。在涉及内地与香港两法域的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或者与诉讼有关的事实可能位于对方法域,这涉及到域外取证问题。证据的调取直接关系到法院对案件是非曲直的判决.在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能否相互允许对方法院到本法域调查取证是内地与香港进行司法协助所面临的一个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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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时可以从报纸、网络上看到一些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刊登的招考法官的公告。有些招考对象是面向社会的,有些招考对象则是面向全国法院在岗法官的。由于招考法院优厚的经济待遇和诱人的工作、生活环境,各地应考的法官趋之若鹜。笔者所在法院的一位同事,前年考上一家特区法院,其工资、津贴、福利等收入,是他在我院时的10倍。今年笔者所在的两级法院,又有多人到沿海法院应考,其中甚至有基层法院的领导。这种从法官中招考法官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经济相对落后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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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院对仲裁协议实施监督的核心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定: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就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协议项下的事项提交仲裁解决,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法院仍然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法院的此项权力来源于法院地国的国内法;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此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此裁决。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了对仲裁协议有效性或者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则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就不能再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庭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此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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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1)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青法经字第74号《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在宣告判决前及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在宣告判决后或者判决书送达后的上诉期限内,发现当事人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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