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改革前的美国成年人监护法,侧重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利益.设置监护后,行为能力被全面剥夺或受限成为当然结果.自六十年代起,美国的学者们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改革后的成年人监护法即是这种一流智慧的积淀.在认定欠缺能力需要设置监护后对欠缺能力者的行为能力范围进行预先宣告,力图做到宣告的行为能力与被宣告者实际的行为能力相一致.从"全面监护"到"有限监护"可以用来描述美国改革所取得之成果.从"抽象的人"到"具体的人",作为近代民法过渡到现代民法之本质表现,也可以用来描述美国改革所取得之成果.美国改革的上述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将监护作为补足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手段,导致监护被行为能力侵蚀和遮蔽,于功能上由关爱走向限制。法律剥夺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的自我决定权,致使被监护人不得不托庇于监护人。《民法典》引入意定监护,本为克服法律整齐划一规定之不足。但由于与行为能力挂钩,意定监护困顿于监护人选择的狭窄视角,极大地减损了功能矫正力度。解开意定监护功能异化之结,需要找寻在不违背基本法理情况下将意定监护与行为能力脱钩的办法。通过目的解释,经由解释论路径重构行为能力与监护关系,使意定监护回归本人利益保护这一立法目的,系可行的路径。对《民法典》第28条和第33条作目的性限缩,将其限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欠缺情况下监护的适用;而将行为能力非欠缺时的监护,视为一个立法未予规定之悬而未决的问题,通过运用民事法理和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进行调整,系可行的方式。  相似文献   

3.
我国当前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老年人在辨识和意志能力方面的弱化衍生出的诸多法律问题,亟需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予以解决。但我国现行民法中的监护制度设计得过于笼统,法技术层面不够精细周延,也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笔者主张通过理性考量老年人行为能力特点,在法律内在目的和逻辑思路的引领下探析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路径,以监护宣告取代现行法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明确该被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根据被监护人的意思能力残余程度划分限制范围进而区分出监护的不同类型。此外,程序上意定与法定相结合,在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同时给法院、居委会或村委会留予适当介入空间,以发挥其保护监督功能。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距离世界性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运动的立法要求较远,在2012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规定了老年监护制度,缩短了这个距离,取得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有的成年监护只限于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扩充为凡无法辨认或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自然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设置监护人对其进行保护。特别是《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监护的意定监护制度,建立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制度,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不过,《民法总则》对于成年监护制度必要组成部分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没有作出规定,留下了一个制度上的遗憾。  相似文献   

5.
一、民事行为能力立法制度比较。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权利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等密切围绕主体展开有所不同。其与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有着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理论重心与价值判断往往非在主体自身而在法律行为效力是也。所以,考察各国民法的行为能力制度,主要是关注行为能力的样态划分及与各样态相关联的法律行为效力的价值判断。观各国民法可见,德国民法为典型的三级制,即将自然人划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我国台湾民法、《民法通则》亦是如此;日本民法、法国民法为两级制,仅…  相似文献   

6.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行为能力为自然人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是实现权利能力的基本条件.具备权利能力是具备行为能力的前提,但必须将行为能力与实施某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资格相区别.法律将意思能力以行为能力制度全面定型化,更有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故在我国,对意思能力应采一般、抽象之理解,即有意思能力,始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即无行为能力.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资格,多数情形,二者相互并合,但在特别情形,二者相互独立.  相似文献   

7.
法人行为能力的具有与否完全是一个价值判断,而不是一个事实判断,与采取何种法人本质理论并无密切的关联。传统民法中确立行为能力这一概念是为了保护意思能力不健全的自然人的利益,所以,行为能力这一概念对于法人是没有价值可言,传统民法在此犯了机械类比错误,在法人领域讨论机关问题比讨论行为能力问题更有意义。传统民法中对于法人机关地位纠缠于代理说与代表说,而两者在实质层面是没有区别的,并且都具有论证逻辑上的不周延性。法人机关本质上是采取一种拟制方式将自然人行为视作法人行为的一种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8.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解释。我国民法领域的首个立法解释将公民的姓名权作为解释对象,将公民的姓氏选取作为解释重点,足见姓氏立法问题在我国民法领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该立法解释从姓氏选取的原则规定、"第三姓"选取的具体情形等方面细化了姓氏权行使的规则,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完善我国姓氏立法还需要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个层面进行系统规范。  相似文献   

9.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发达国家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为了应对老龄人口监护的需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先后就民法典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改革,将老年人纳入成年监护制度的保护对象,创建了意定监护制度,改革了法定监护制度。我国是第一个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中国家,传统的老年人人身照顾及财产管理模式已经面临多重挑战,老年人口监护需求日渐突出,完善我国民法成年监护制度以适应老年人监护的需求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0.
谈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所设立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帮助其实现权利能力。监护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二章第二节有所规定,共4条,内容比较简略,操作性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本文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监护问题,补充规定并扩充解释共14条,弥补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足,但仍然过于笼统,存在不少问…  相似文献   

11.
进入新世纪,人口老龄化已经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中国作为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人口大国,老龄化来势迅猛,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完善成年监护制度就极为必要。但是我国目前保障欠缺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立法仍不够完善。而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各国接收吸纳国际化新理念,对其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以顺应国际潮流并切实保障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对我国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当交易行为所表彰的行为能力状态与行为能力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便存在相互冲突的竞存关系.本文以民法权利外观理论为基点,论证了行为能力制度采行静态安全优位保护立场的正当性,阐述了行为能力制度中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兼容并济的利益衡平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同样是特殊法条,将该款规定中的"处罚"解释为"定罪处罚"不具有正当性,军人盗窃、抢夺部队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出于罪刑相适应的考虑,对上述行为量刑时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定刑。从立法论角度来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缺陷。对此,可经由补正解释的路径来纠正这一错误。  相似文献   

14.
传统理论主张行为能力欠缺者不能充任公司发起人,是一个普遍的误解。无论是从民法视野,还是从法解释、比较法、立法背景等角度分析,都不能简单地否定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公司发起人资格。我国《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行为能力欠缺者可以自己名义设立公司,并应吸收德国法院判例经验对行为能力欠缺者设立公司的活动予以适当规制。在商法领域,应当树立“行为自治”的理念,由商事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对商业风险自主进行识别、判断,并自负其责,法律只需为这一判断过程构建辅助机制。  相似文献   

15.
行为能力制度依据自然人的本性设计,用于商主体时意义有限。商主体能力建立在完全行为能力基础之上,商主体之间不存在行为能力差异。每个商主体特有的组织条件和方式造就了相应的经营能力,通过机关形成与表达意思,经营范围是经营能力的外在表现,商事登记是对经营能力的确认。商法依据经营能力判断主体活动的法律效果,商法中的经营能力发挥着民法中行为能力类似功能,在商法中实际发挥制度功能的是经营能力。  相似文献   

16.
《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较之《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在彰显意思自治原则上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放弃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定性,恢复了传统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其关于表意瑕疵行为效力的规定彰显了对行为人意愿的尊重、关于违法性行为效力的规定扩大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凸显了"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基础地位,为行为人实现意思自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指引。另外该章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在编纂民法典的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第176条中关于被担保债权实现方式不同,是采用了"物保优先于人保"的原则,从民法价值判断实体性论证规则角度分析,是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活动采用"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特定价值来规定的。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现有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已显落后,在具体制度规定上过于简单原则化,因此应针对其缺陷在立法上加以完善,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精神、扩大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设立专门的监护机关等。此外,还应在程序上加以配套完善,系统规范成年人监护的全过程。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并将之一体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交易之中,这种简明划一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财产动态流转安全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动产与不动产的不同特性决定了该制度在适用上是不统一的,集中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善意时间点的判断上。本文通过案例提出问题,并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对"受让时"做出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20.
美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之关系权学说经过多年的发展日趋完善。它从社会关系学的角度来分析了成年人监护的设立、被监护人权利的维护以及终止监护的条件。独特的分析角度、严密的逻辑性、富有实效的操作规范使得它具有高度的研究价值,为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鉴于我国高龄智障者日益增多,我国仅限精神病人为成年监护的对象,完全无法利用该制度保护其利益。现行条文不仅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且法律条文规定过少,非常有参照外国立法修正本国立法的必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