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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网络服务的日益发展,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接踵而至,给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提出挑战。其中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是如何对网络上发生的侵权行为合理地界定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这一新兴行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网络用户及相关权利人权益的保护。本文试图从概念界定入手,通过对法理基础和实践操作的探讨,从而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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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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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侵权的证明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的一种主导学说。探讨环境民事侵权的证明责任问题 ,须先讨论环境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由于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的采用 ,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格局发生了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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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在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过程中也就不能照搬一般的分配原则。原告应承担对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已经对两者之间存在一般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应对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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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可以分为接入服务商、平台服务商、内容服务商三类。虽然作为"传输管道",接入服务商还是具有事后经权利人主张中断传输义务的。平台服务商承担着监控和中止传播的义务,BBS论坛作为一种特殊的平台服务商也因其版主的不同身份承担不同责任。在转载和设链接这两种行为中,网络内容服务商也承担着不同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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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现象客观存在。它要求被告人针对特定案件的部分事实承担法定的、实质的、具有风险分配机能的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产生的主观证明责任具有义务性,显然与无罪推定倡导的证明责任分配理念相悖。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唯一原则,不符合证明责任规范风险分配基本法理。证明责任规范的实体法属性,要求将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蕴含其中的刑事司法政策因素,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重要考虑因素和基本分配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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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侵权包括产品质量侵权、服务质量侵权、建筑质量侵权三种情态,在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中,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建筑质量侵权责任中,责任的承担主体则是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在服务质量侵权责任中,责任的承担主体则是服务经营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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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对传统的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互联网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而网络服务商在作品传播的责任方面是问题的关键。本文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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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过失责任认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赔偿损失认定,是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三大核心要点。船舶碰撞的过失责任认定,应当依照侵权责任和海上避碰相关法律规定,采用一般侵权责任理论与碰撞责任特别规定结合适用的方式,对当事方的过失责任予以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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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探讨ISP间接侵权责任的合理规制路径,即以明确规范ISP的合理注意义务为主导规范,借鉴“红旗标准”作为认定ISP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界限,探讨第三方认证机制及其功能构建,从而实现法律与网络技术对接,达到版权保护与ISP利益、网络业的发展乃至社会公益的整体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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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设置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侵权诉讼结果产生重要影响。2021年《种子法》的修改,扩大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延长了保护链条,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多的权利主张机会,有助于降低维权取证的难度,但没有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没有降低证明标准。为有效便捷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保障育种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建议应根据植物品种间的实际关系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明确“与授权品种没有明显区别的品种”的法律地位;通过司法解释总结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形态;统一植物品种鉴定标准中的结果判断规则,科学准确表述鉴定结果;品种权人应围绕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施维权取证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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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MP3.com到Grokster——析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商(ISP)是网上信息传输的中介,但由于网络版权侵权的广泛性和侵权者的隐蔽性,ISP被拉入了网络版权侵权纠纷的漩涡中。本文分析了美国从MP3.com案到Napster案再到Grokster案中对ISP责任认定的发展:即从直接侵权责任到间接侵权责任再到积极诱导标准的发展。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一条科技发展与版权法律保护的博弈之路。文章最后分析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ISP责任认定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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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97条应理解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第1195-1196条视为其在特殊情况下的体现方式。在证明责任分配上,权利人应证明“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该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需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根据证明方式的不同,“知道”可区分为实际知道、推定的知道和违反注意义务的知道。《民法典》第1195-1196条涉及的诸事实中,权利通知属于证明知道的主要事实,权利人应作本证意义的证明;转通知、反通知、调查与斡旋措施则属于否认知道的间接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作反证意义的证明。司法实践中,应按照实体法规范的逻辑和各事实的证据法性质,依序展开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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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提供MP3搜索服务的百度、雅虎到提供在线观赏影视的土豆网、激动网等均频繁被诉至法院,本文通过对间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如何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分析,为作为网络中介服务者的网络服务商的规范经营提供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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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权预防责任是《便权责任法》创立的一种新型侵权贲任.比较法经验表明,该责任的出现是当代便权法之最新发展趋势.该责任对传统侵权贲任带来了巨大挑战,具体表现为:归责与归贲依据须重新界定,责任正当性基础遏然有别,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完全被颠覆等.回顾型的传统便权责任框架体系巴无法容纳前瞻型的侵权预防责任,故须扩容和革新,从而形成一种更具包容力的、适合未来发展的崭新侵权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