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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知识产权具有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权利处置的复杂性、资产流失的隐蔽性三个特性。当前我国破产案件的审理往往忽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变现,造成企业无形资产的隐性流失,应通过完善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规范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管理,健全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变价机制,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明确破产案件所涉知识产权纠纷由具有专门审理资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等路径加强对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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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破产企业房地产的处理很不统一,有的随意扩大范围,将所有房地产均作为破产财产抵偿债权;有的擅自将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的房地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有的划不清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差别,不论是行政划拨还是出让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列为破产财产处理,或者对土地使用权问题一律不管,交给行政部门处理。凡此种种,既违反了现有法律的精神,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甚至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正确地确认破产企业拥有房地产作为破产财产的范围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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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本人的申请作出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的制度。破产是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在商品经济中的体现。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依法清理、处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许多企业把破产当作一种逃债的手段,甚至造成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本文讨论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及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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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破产企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依法进行保护,既是研究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范畴之一,又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还债案件中确认债权性质、数额、破产财产和进行破产清算的关键。本文所涉及的对破产企业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何确认和使之优先受偿的问题,对于以法律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及时、公平、有效地审理企业破产还债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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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财产抵押效力如何,在破产案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故不可不对之详察。一、破产企业财产抵押效力的确认(一)有关破产企业财产抵押合同几个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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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破产企业无形财产的处理与保护沈庆中,吴礼洪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逐渐形成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所拥有的财产种类与形态越来越复杂。无形财产以其独特的存在形式与经济价值,巳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对破产企业无形财产的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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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河南省郑州市的人大代表,现在遇到了有关破产案件中的两个问题,恳请您在百忙中给予解答,以利于依法施政和依法议政。一、破产程序终结或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之后,若发现有个别财产未被纳入破产程序参加清算的债权,其财产请求权应由谁来行使?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若不按破产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亦未进行清算,在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1年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和强制执行?河南省郑州市人大代表康建新康建新代表:破产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都构成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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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破产案件审理中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2006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为破产案件的审理创立了全新的审判思维。破产程序需要最大化地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的公平与协调。债权清收直接关系到可分配财产的变现和给付,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护,关系到破产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也是各方当事人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往往更多地关注破产债权的数额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于破产企业,人们更关注的是作为资不抵债主体的破产企业的债务情况和其既有资本现状,对破产企业自身债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一些需要通过清收程序重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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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承继1986年破产法的基本思路,破产程序开始仍然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始点。但是,按照我国《破产法》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从整个制度设计看,只要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就要开始破产程序,而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要发生一系列效力,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等。如果法院不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些已经经过的程序及损失应如何处理?本文认为,能够恢复的,就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按照过错的不同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效力在三种程序中是否一致?笔者认为,三种程序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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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工作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依法对那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后,必须有一专门机构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等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分配给债权人,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清算问题大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对破产清算组成立的时间,组成人员,职责权利,以及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使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有法可依.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对于破产清算组的有关规定不够健全,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有:(1)清算组织的称谓不统一,且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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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破产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对于跨国破产的承认和执行则是确定外国法院破产判决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的一个关键所在。本文在分析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于我国即将生效的破产法中跨国破产的承认和执行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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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2004,(1):14-14
肖扬:“要惩处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此间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表示,“各级法院要依法惩处利用企业改制、股票上市、产权变动之机,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等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他强调,要依法妥善审理国有企业公司制战略性改组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纠纷案件,准确慎重地认定国有企业改制合同的效力,稳妥处理被改制企业遗留债务;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遏制个别地区刮“破产风”、搞“破产运动”,导致银行债权被大量逃废的现象,防范因金融债权的大量悬空而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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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部财产抵押无效”司法解释适用的两难境地 当前破产案件的处理中,对破产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向债权人作抵押应如何确认其效力,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2号司法解释: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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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优胜劣汰的法则使一些企业兴旺发达,一些企业濒临破产。濒临“死亡”的企业其承载的土地仍然具有它特有的价值,尤其是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权,已成为企业的物质财富和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因此,正确认识和依法处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有利于保护破产企业财产权,而且对人民法院审理好破产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 即在清算组处分破产财产之前土地使用权只属于破产企业。 二是来源的合法性 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