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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是一种较新的合伙形式,类似于英美法中的有限责任合伙,主要指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这一制度主要为了解决各类专业人士执业特点与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之间的矛盾、以及传统合伙的“人合性”与专业组织规模化经营的矛盾等等。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被初步确立,在2007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被再次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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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以来.我国律师事务所逐步开始改制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合伙所已成为我国律师执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在我国目前1.1万家律师事务所中.合伙所占到总数的70%。”合伙所从其本质来说,属于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全部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合组织。合伙所具有较灵活的内部运行机制,较大的自主权,较高的个人收益,能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形成相对稳定的领导核心。促使合伙所内部建立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但因为在我国合伙所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风险太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很多人建议在新的《律师法》中确立有限责任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地位,这样更有利于律师事务所走向规模。律师事务所的体制固然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但从国外律师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国外有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历史长达上百年,人员多达上百人、上千人,他们之所以能长盛不衰.其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是他们有一整套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这也是我国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欠缺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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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在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条款的设立,从国内来看,一方面改变了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一统天下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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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修订后的《律师法》开始实施,依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法》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这一新的组织形式。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说法,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和合伙人的增加,一个合伙人的过错.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失公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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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刘某、郑某准备合伙开办一个贸易公司。为了保证合伙经营顺利进行,防止某一合伙人的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发生,因而想事先请教几个问题:(1)合伙期间合伙人能否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来清偿个人债务?(2)合伙人欠债权人的债务与该债权人欠合伙企业的债务能否抵销?(3)若合伙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时,该怎么办?读者:玉男玉男读者: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合伙人个人债务应当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若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则只能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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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并不积极的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但是如果他们确有这样的意愿,在法律上是不是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呢? 2006年8月27日,《合伙企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部新合伙企业法的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制度为投资人开创了新的投资方式,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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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构架——兼论美国有限责任合伙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限责任合伙在英、美等国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合伙所广泛采用。据资料统计,到2002年底,美国已有5148家律师事务所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尤其是许多大型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发挥了合伙在经营管理上的灵活性特点,同时将合伙人无条件的无限责任变为有条件的无限责任,既有利于律师减轻执业的心理压力,促进执业律师拓展业务,同时又有利于吸纳合伙人的加入,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而在我国,《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之一,但其规定的“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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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2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第八章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这对规范合伙企业的建立。管理、经营等活动起着重大作用。合伙企业的出现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其企业主体有其特殊性,《合伙企业法》针对这一特殊性,用13个条款对合伙企业违法活动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这也是与其它法规不同之处。本文着重就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内容做一分析,以期加深对法律责条款的理解和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一、违反合伙企业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清算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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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其中,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新修订的《律师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据此,在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现在可以包括(或者说区分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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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为我国各类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更为平等的生存机制、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以企业组织形态为特征的新的企业立法模式已应运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正是这一模式的代表,并将成为规范和引导合伙企业的主要力量。但是,由于市场发育的不成熟,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致使合伙企业的某些方面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一、关于有限合伙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个一般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一般合伙人负责该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该合伙的经营活动,对合伙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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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销最早见于罗马法,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被规定,后相继为各国民法所承认。抵销出现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只是十几年前的事,1986年12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此后,1997年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才再次出现涉及抵销的内容,该法第41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但上述法条只是特别法对抵销的特别规定,直至《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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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中,合伙人是最为重要的人力资源,是事务所发展的决定力量。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制度直接关系到事务所内部“人合”的实现,关系到事务所的发展后劲,关系到事务所文化及事务所的人力资源结构。合伙人决定了事务所的性质、特色、方向和形象。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制度是事务所管理所有制度中最为核心的制度,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外部合伙人加盟的标准和程序;内部合伙人的培养与梯队建设;合伙人的利益分配制度。(一)外部合伙人加盟的标准和程序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伙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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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份共有:明确合作所产权关系的基本思路现有律师机构,无论是国资所、合作所,还是合伙所,都各有其独具的特点和优势。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1996年第42号、第45号令发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在产权关系上,如果说合伙所是按份共有,那么,合作所就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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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是新《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出亮点。由于当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面临"规模"和"人合"的瓶颈问题,把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运用于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经营、实现合伙人责任分配的公平合理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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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与控制合伙人的风险是此次合伙企业法修改的两大亮点 200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现行合伙企业法相比,修订草案新增26条,删除2条, 合并4条,由原来的9章78条增加到 11章100条。此次合伙企业法的修改体现出两大亮点:鼓励投资与控制合伙人的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