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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占有制度及其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占有是民法上的重要内容,事实上的占有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法律上的占有起源于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在性质上,占有泛指为占有状态、占有权、占有权能,各司其职。在成就条件上占有之内在成就需体素与心素,占有之外在认定仅需体素即可。占有制度以占有状态的法律肯认为基点呈不断扩张之势。占有在人类人文社会及经济世界都起了奠基性的作用,并且在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功劳也是不可磨灭的。然而,占有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常被忽略,由此导致整个占有制度极不完善,导致占有制度的功能不能全面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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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是以占有保护为核心内容,在物权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一项制度,也是物权体系中最具有根本意义的制度.我国虽确立了占有保护制度,但尚有缺陷,我国还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进一步完善占有保护制度,顺应时代的发展,使得我国物权法达到顶峰.本文深入分析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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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刑法上的占有是指对物的事实上控制与支配 ,它的成立必须兼具客观支配状态与占有意思两个要件。自罗马法以来 ,就存在着民法与刑法上占有的区别。较之于民法上的占有 ,刑法占有的客观支配形态更为现实 ,主观占有意思更具规范成份 ,占有性质合法与否也不重要 ,这与两种占有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密切相关。几种特殊情形的占有归属 ,如存在上下主从关系的占有、共同占有、以及包装物、死者财产、不动产和遗忘物的占有 ,应依具体的事实支配关系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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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现代物权法体系中仍占有重要地位,但随着物权理论的发展对于罗马法上的占有产生了不同概念。本文概述了占有定义的部分理论,说明了占有非权利的性质,最后讨论了对于非权利的占有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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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制度在民法中的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占有制度的研究存在一定的缺陷, <物权法>中涉及占有规定的法条也只有5条,与其他编相比,显得过于单薄.立法的单薄显示出研究的薄弱,为了更好地促进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必须对占有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尤其是对占有制度的价值这一基础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占有制度是民法这一部门法中重要的制度,要研究占有制度的价值,首先必须了解占有制度在民法中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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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民法与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刑法上的占有是区分夺取型犯罪与侵占罪的关键。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其本质在于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物进行现实的支配。民法上的占有,重视的是权利的一面。随着财产关系的日趋复杂,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占有等在民法上是被承认的。刑法规范占有的目的在于对财产秩序的维持,占有要求主体对财物进行现实的控制,非法占有也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民法上,观念上的占有在较大的范围之内得到承认。刑法上的占有强调的是更为现实的占有,脱离物理占有的社会观念的占有仅仅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得到承认。随着社会的文明程度逐步提高,观念上的占有在刑法领域有扩大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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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是人类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是现代法学发展的基石,是各种法学原则和制度的起源,其中,占有制度对后世的影响甚大。占有制度以占有保护为核心,旨在保护占有人的占有事实,罗马法中的占有保护有详细的保护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对占有的保护却相对欠缺。本文通过对罗马法占有保护制度的探讨,完善我国的占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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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一项重要的物权法制度 ,而我国现行民法迄今未对“占有”做出规定。为了完善我国物权法 ,必须明确占有的本质、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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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8,(1):43-53
占有系民法(典)物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物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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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区分善恶意,是为了根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即是否欠缺必要注意来决定行为性质,区分法律后果。"善意"行为均为有权行为。通说主张善意即"不知"或"不应知"。作为善意之根据,"不应知"包含"不知"。当事人"应知"或"不应知"者非自己行为之性质,乃相对人行为之性质。不存在行为人不应知其是否合法之本人行为。所谓"不应知无权占有"是矛盾表述。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应知占有移转权利人无移转占有意思,或者占有移转人无移转占有权利,并以"应知"为转化恶意占有条件之占有,属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即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均为他主占有。通说既视善意占有为无权占有,又主张善意占有人可取得收益,其实已否定善意占有为无权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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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嫔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4,(2)
占有虽不为权利,但占有的私法救济却是民法上一重要问题。依各国民法,占有在物权法上的救济是通过行使自力救济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来实现的;在债权法上的救济途径则是通过不当得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拟从占有的法律性质出发,探讨占有私法救济的法理,并以此为基点评析我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从而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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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起源自古代的罗马法。但作为大陆法系大法源的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对于占有的认识迥异。这使得原本就被蒙上历史面纱的占有制度又添上了一层迷惑的表象,最后的结果是导致现代民法关于占有价值作用的不清。原因首先在于人们普遍将物权法片面理解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制度,即以所有权为核心。在传统权利外衣的理论中,仅仅将占有视作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依附于其他权利的,而非一种实体性的独立物权。因此,我们不能再将占有的定义局限在一种不能够与本权相对抗的事实状态,而须将目光投注到基于一定的法律权利的条件下,非所有权人对于物的实际持有的基础上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它方式实现的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占有权,既而探究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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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索来是渚法合体、民刑不分,所以我国古代既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更别谈现代<物权法>意义上的占有制度了.其实,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关于占有制度的零星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各朝代的法律文本之中,将其从中挖掘出来,加以系统的整理,不仅能找出我国古代的固有民法,还能得出许多有益的规律,同时对丰富我国现有的<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的内容也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