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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编辑部: 我叫李建华,别名李玉兰,女,35岁,山西省平陆县张店镇横尖村第四居民组人。1989年11月20日,我与本县三门乡青年孙志杰结婚,因他在运城工作,我经镇政府、村委会和居民组同意,我的户口仍留在横尖村。翌年年底,我生一男孩孙云超,随我落户于本村。1994年3月,我所在的居民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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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被告梁燕光的行为,既不是伤害罪,也不是意外事件,而是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首先,我们要弄清什么是伤害罪。伤害罪是指非法故意或过失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可以由敌意实施,也可以由过失造成。但过失伤害行为只有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才认为是犯罪。据此,构成伤害罪的必要条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和结果;伤害他人身体键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伤害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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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朱宝华刺死刘国祥一案的争论中,执不同意见的双方都认为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性质。对此,我提出一点异议。朱宝华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进行防卫的呢?从案情介绍来看,当时的现场状况是:1.群众陆续赶来,围观的人愈来愈多;2.对朱实施侵害的只剩下刘国祥,两人徒手对徒手,成僵持状态;3.刘的妻子赶来往起拉刘,刘准备起身从僵持中脱离出来。我认为,以上情节说明,刘已准备中止侵害行为,事态已明显趋向平息,朱所面临的直接危险实际上已经解除。刘国祥虽然还未起来,但他正“要起来”,朱是承认的(这一点不能忽视)。因此,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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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万恶之源;贩毒,法律不容。企图以贩毒发财者,其结果必然是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是历史的必然。 申城,是改革开放的世界大都市,不是犯罪分子的天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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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CRIMEOFTHEFT,BUTCRIMEOFCORRUPTION王某,42岁,系某河道管理处保卫科副科长。1993年10月5日凌晨,该处会计室被盗,门锁和会计放帐目、现金的箱子被撬开。王接到报案后,随即向处领导和派出所报了案,尔后又返回会计室,乘无人之机将该箱子内的11个存折拿走。王将其中5个活期存折和3个到期的定期存折分别交给了3个亲友(另案处理)从银行取出现金28253.3元,将剩下的3个未到期的定期存折(总面额5万元)匿于家中。对王某行为的定性,在讨论中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利用了保护犯罪现场的职务之便,实施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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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犯罪是不当得利●马国龙1998年第5期《人民检察》刊登的“捡拾他人办公桌下的存折并提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案,笔者认为颇具特殊性,有必要与同仁讨论一番。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文中存在着三种不同意见。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其行为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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