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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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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索”类案件 ,是指未成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大欺小 ,以强凌弱 ,以多胜少 ,采用语言威胁或暴力手段 ,强拿硬要 ,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一类案件。所涉及的罪名有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此类案件的侵害对象主要是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 ,以往多发生在校园周边 ,从现状来看 ,已从校园周围转移到居民生活区等场所。我国刑法第 2 6 3条、第 2 74条、第 2 93条明确规定了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34条规定的 9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中包括了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这就在…  相似文献   

2.
在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中,"强拿硬要"和"恐吓他人"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表现极为相似,两者都存在通过一定言语威胁来索要财物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认定也是各有不同,有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有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之所以出现判决不一致的情况,是因为我们过度关注两罪之间的界限。我国司法机关和大部分学者都倾向于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来对两罪加以区分,但笔者认为不应过分强调两罪的区别,而应注重两罪的想象竞合,并运用有关刑法原理正确处理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某些地方政府为减少、遏制各类非正常信访,通过司法机关对信访人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制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对照敲诈勒索罪的刑法条文和有关信访的相关规定,应用法律解释学和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理论进行法理分析发现,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即使向政府索要财物,也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信访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信访过程中政府并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对于非法信访行为的处理,我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依,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若把政府认定为信访过程中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与法、情、理均不相容,有损政府形象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相似文献   

4.
商业贿赂犯罪实质上是商务活动中的行贿、受贿犯罪,其主体具有多样性,既包括商业活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有单位;其内容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交易对方一定财物或其他利益;其主观要素为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5.
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工作的有利条件,隐瞒事实真相,使客户单位信以为真地将本应交给国家机关的款项交给该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该资金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国家机关,此时就不能算作是该国家机关的公共财物。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骗取其它单位的公共财物不能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财物,而只能认定是利用工作之便骗取他人财物并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贪污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并不具有这一犯罪目的。  相似文献   

6.
引诱他人发生性关系后,想以此为借口勒索钱财,却长时间拘禁被害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常有争议。在这个系列行为中部分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类似,部分行为又和绑架相同。结合具体案情,两罪除了考虑主观方面和客体特征外,主要分析行为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胁迫情形,勒索对象等,关键在于具体分析行为人实施威胁的方式和内容,也就是说迫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心甘情愿”交付财物被告人的原因。  相似文献   

7.
我国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中的一个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因此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和研究,对于正确判断其真实意图,衡量具体受贿罪的社会危…  相似文献   

8.
所谓无主财物,顾名思义就是无法确认所有人的金钱和物品。其具有相对无主性,因为既然是财物,就必然曾经归属某个人或某个单位,只不过在办案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查明所有人而已。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无主财物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当事人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产生畏惧心理,对被扣押的财物不敢向公安人员承认属其所有,又无其他证据证实,导致无主财物的出现,如涉毒案件中的毒品和赌博案件中的赌资等等;二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由于记忆等方面原因无法说清被扣押财物的归属,公安机关又查不清楚某种特定情况下…  相似文献   

9.
对于虚构事实索取财物行为的定性,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分歧,理论上也观点不一。以往的学说中,想象竞合说不仅在罪数与逻辑问题上具有明显的缺陷,在实务中更是难以操作。法条竞合说片面追求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点,而忽视了二者本质的区别,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单单从被害人角度思考这一问题,必然陷入司法恣意的泥潭。从行为人角度出发,以分立说的基本立场认定为一罪则更为合适。具体的判断方法,可以采取两阶层的模式,先判断虚构的事实是否具有促使行为人履行交付义务的正当依据,其次判断是否使用了敲诈手段索取财物。在虚构事实属于正当依据,且并未使用敲诈手段索取财物的场合,成立诈骗罪。反之,如果虚构的事实具有敲诈的性质,或是之后的索财行为使用了敲诈手段,应当成立敲诈勒索罪。依此两阶层的判断方法,对各种类型的欺诈索财案件,均可得出较为清晰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在查处贪污贿赂案件中 ,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行为人在收受他人财物过程中是被动受贿或者受贿意思表示不明确 ,收受他人财物后部分或全部用于了本单位业务活动开支。事后 ,行为人虽未向有关部门或单位说明收受财物来源及使用情况等 ,但行为人将所收受财物用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行为是公开实施的 ,其公开的行为足以使有关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意识到其用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财物的真实来源。笔者认为 ,这种情形不宜将行为人用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受贿财物的价值认定为受贿数额。因为在这种情形下 ,行为人一般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负责人 (经理、…  相似文献   

11.
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其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占有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且拒不返还或交出。正确认识侵占罪的客观特征对于正确认定侵占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论侵占遗忘物、埋藏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侵占遗忘物、埋藏物是侵占罪的特殊类型.遗忘物是持有者因疏忽未带走而遗留在他人能有效管理之场所的财物;埋藏物是埋藏于地下属于他人所有而又不在任何人占有之下的财物.在我国,侵占遗忘物、埋藏物之外的脱离占有物不构成侵占罪.第三者非法取得已置于他人管理范围内的遗忘物、埋藏物的,也不构成侵占罪,但可能成立盗窃等财产罪.  相似文献   

13.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明确规定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于对相关条文中的有关“物”的概念内涵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务领域或学术领域有诸多分歧。需要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对该罪涉及“物”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具体分析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相似文献   

14.
在产品质量纠纷中,消费者以遭受损害为由,以通过媒体曝光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相要挟,向商家提出天价索赔的现象屡有发生。"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是一个民刑分界的模糊地带,成为司法实践中令人困惑的难题。消费者以维权的名义实施敲诈勒索,侵犯了经营者的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从刑法的谦抑性、保护消费者维权积极性和发挥刑法教育机能的角度出发,不宜一概追究刑事责任。针对维权过度型敲诈勒索的惩处,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分类甄别,宽严适度,以有效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普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是将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并且数额较大;(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须年满十六周岁;(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关于本罪,目前有许多问题不明确或存在较大的争论,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办案的标准和认识不统一。鉴此,兹就其中的重点问题探究如下。  相似文献   

16.
新刑法第270条中关于“遗忘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等的表述易与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造成歧解,有关这方面的争论已引起理论界的注意。本文拟对本条侵占罪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侵占罪的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民财物,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行为人已合法持有,这一点是成立侵占罪的要素和前提,也是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志。它包括: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替保管的财物,所谓他人,是指其他个人,不应包括国家或者单位。因为如果是国家或者单位委托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而行为人非法占为已有,  相似文献   

17.
当前受贿型渎职犯罪高发频发,对其并罚还是单罚,理论界分歧较大,司法实务部门也颇感困惑,严重制约了该类犯罪的查处。如何处理受贿型渎职犯罪,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司法难点问题,如罪数判断的原则与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定位;“收受他人财物”在渎职罪犯罪构成中的定位等。依据罪则刑相适应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受贿型渎职犯罪应当认定为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8.
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比新旧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笔者认为新刑法在内容方面作了适度地扩大,进一步完善了受贿罪的概念,对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将起到更大的作用。不过,新刑法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理解不同,操作不一,直接影响了办理受贿案件的质量和严格执法的大问题。所以,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应当怎样正确地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19.
按我国传统的通说,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是秘密窃取还是公然(或公开)夺取他人财物,这是由“盗窃”和“抢夺”的字面含义得出的当然结论,具有科学合理性。不从字面含义理解“盗窃”与“抢夺”的“新说”,认为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这种主张不仅无法合理说明,为何不能采取通说却要采用这样的标准来区分盗窃与抢夺,而且增添了区分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执行。  相似文献   

20.
受贿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司法实践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主要表现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贿赂等客观方面的理解和认定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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