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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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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9年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修改了华沙公约体系下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制度,对国际航空运输凭证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对世界各国国内航空运输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公约于2005年7月31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我国国内的民航法律法规应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以解决公约与国内民航法相衔接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和运输使用人(乘客、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只有正确地解决这种关系,才能促进航空运输的发展,保护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在华沙举行的第二届国际航空私法会议,于1929年10月12日签订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我国政府于1958年7月15日递交了加入书,同年10月18日起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华沙公约》不涉及国际民用航空的原则问题,而只是就“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运输凭证和手续”、“承运人的责任”作了统一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是指  相似文献   

3.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华沙公约》无疑是最重要的。《华沙公约》对于各国国内航空运输法制的完善以及对整个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国际航空运输法律体制中,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无疑是最为核心的内容。文章主要论述了其中承运人在国际航空运输的责任制度这一块内容,从公约的适用范围、空运单的效力、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四个方面来阐述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4.
<正> 随着国际经济往来日趋频繁,国际上的责任公约也逐渐增多。责任公约是指国家之间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协议,如调整海上货物运输责任的《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调整航空运输责任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等。在各种各样的责任公约中,虽然各自调整的内容与范围不  相似文献   

5.
航班延误违约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理清航班延误概念的基础上,指出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属于民航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根据华沙公约及我国民航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航班延误应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其"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华沙公约的措辞表述航班延误责任的承担及其免责,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其与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矛盾;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主要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当延误是因为天气原因、空中管制原因、机场部分原因及突发机械故障等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承运人免除责任。  相似文献   

6.
董念清 《中国法学》2020,(1):184-201
条约的适用是国际法上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国内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必须面对的实践问题。1929年《华沙公约》建立了强制性适用原则,只要是公约定义的国际运输,必须适用公约。这一原则被其后包括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内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予以继承和保留,成为国际航空私法条约的鲜明特色。以《华沙公约》为代表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其适用并未完全遵循国际法传统的条约适用理论,当事人国籍国是否批准条约并不是适用的前提条件,而是取决于航空运输合同所确定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所在的国家是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或当事国,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国际航空私法条约自身不同于其他国际法条约的适用理论和规则体系。"地点标准"是《华沙公约》适用的核心标准,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条约适用的一般理论,是对条约适用一般理论的发展,是条约适用上的重要创新。司法实践中,应抛弃固有思维,从条约文本规定出发,才可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相似文献   

7.
1929年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首次具体规定了航空承运人对于造成旅客、行李、货物的损害以及延误所引起的损害的责任原则。民航华沙体制,则除上述《华沙公约》外,还包括《海牙议定书》、《危地马拉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蒙特利尔协议》和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议定书》,虽经多次修改  相似文献   

8.
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迅速发展,国际空难赔偿案件日益增多,而每一起案件的解决都关系到管辖权问题.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国际空难的最终赔偿结果.本文从区分国内空难案件与国际空难案件入手,对1929年《华沙公约》所规定的四种管辖权以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增加的第五种管辖权进行分析,从而对马航事件的管辖权进行归纳分析.  相似文献   

9.
航空运输消费者知悉权保护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用航空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速度快、安全性高的特点,其能够为旅客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运输服务。随着我国民用航空运输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化,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航空运输作为自己的出行交通方式。航空运输方式普遍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航班延误、航班超售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消费者知悉权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10.
航空器上法律事实与行为法律适用问题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瀚  孙玉超 《河北法学》2006,24(2):39-43
航空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部门,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既包括国际法又包括国内法.航空器高速飞行和跨界运输的特点,加之各国航空运输领域民事责任立法之间的歧异,不免引发国际航空运输有关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华沙公约体系也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仅仅调整航空运输责任,大量案件的处理需要由冲突规范指引.受海商法的影响,航空法中的国旗国法原则逐渐被各国实践及公约所接受,但是,与船舶主要航行在无主权存在的海域航行不同,飞机主要在主权国家的上空,所以航空器上的事实与行为能在多大范围内适用国旗国法原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从国际私法层面对航空器上发生的事实与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中的国旗国法原则及例外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1.
第五管辖权是作为调整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公约体系进行现代化和一体化过程中的创新因素之一,其功能在于能够更加全面、公平地维护航空旅客运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体现该公约制定的宗旨和原则。借鉴第五管辖权的创新性规定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有属性,我国在未来修订《民用航空法》时亦应适时加入相应条款。  相似文献   

12.
协调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管辖权规则是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就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诉讼的法院管辖权问题做出了比1929年《华沙公约》原告可以选择四个地方的法院对承运人提起诉讼更为完善,更有利于原告的规定——第五管辖权。分析"第五管辖权"的利弊对于完善我国的航空法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随着国际空难的频繁发生,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再一次受到广泛关注,相关研究也随之增多.本文以国际空难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为切入点,详细论述了《华沙公约》及《蒙特利尔公约》的管辖权规定,再次对MH370空难案件进行法律解读.  相似文献   

14.
陈宇 《法学家》2006,21(3):141-146
从1929年<华沙公约>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体系一直致力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规则,以成功的国际实体法著称于世.然而,各国间在国际航空运输概念的界定以及公约体系适用范围这些基本问题的解释上仍然存在分歧,这直接影响到公约的适用以及统一规则的贯彻执行,也给一些绕过公约而适用本国国内法的作法提供了便利.因此准确界定国际航空运输的概念以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尤显重要.  相似文献   

15.
我国虽然已经加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并正式生效,但国内立法一直与公约和国际上通行规定的相行甚远,仍处于与国际社会脱轨状态。笔者通过对承运人的责任赔偿额度及航班延误相关问题的分析与思考,并进一步讨论到我国国内民用航空立法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协调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管辖权规则是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从总体上看,《华沙公约》的管辖权原则基本上属于“原告就被告”,原告封管辖的选择权受到“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制约。目的地点管辖权是《华沙公约》中具有最广泛基础的管辖权。第五种管辖权的特点是有利于原告提起诉讼,并且仅仅适用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  相似文献   

17.
王瀚  张超汉 《时代法学》2011,9(1):100-103
先行付款制度是作为调整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定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公约体系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创新因素之一。该制度在国际航空运输立法的新时期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对保护航空旅客运输事故中的受害者权益具有一定的法律作用。但是,该制度制定十多年来从理论到实践当中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具有软法性质,实则是一个空虚的法律架构,因而有必要对此制度做必要的考量和检讨,以利于我国正确运用和在国内法中加以合理规定。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以2003年生效的国际民用航空新"经济宪法"《蒙特利尔公约》为视角,对我国《民用航空法》所规定的民用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对比分析二者在旅客人身伤害、旅客延误、行李及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产生损失时的归责原则、责任限额、责任减免、限额适用限制以及运输凭证等方面的差别,分析其原因和历史承继关系,比较各自在有关制度上的优劣,以期在今后对我国《民用航空法》进行修订时,尽量做到与国际接轨,以适应国际民用航空产业和全球经济社会一体化的需求。  相似文献   

19.
198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个规定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确定,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国或该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赔偿给予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该规定明确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承担的责任,对指导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健康地朝着安全、经济的方向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同时也将对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起积极的作用。本文  相似文献   

20.
国际民航运输中承运人同旅客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承运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造成旅客损失,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国际航空运输问世后的最初阶段,由于没有专门的立法,解决与航空运输有关的法律问题,依赖于各国国内的陆运和海运法规。①这样,不但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够合理,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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