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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89,(11)
《民法通则》规定的联营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产物。企业经济联合对调整经济、改善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技术进步和加快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有关联营的政策和法律还不够完备,致使联营纠纷不断增加,这种情况在为数较多的半紧密型联营中显得更为突出。半紧密型联营(有的亦叫合伙型联营)是一种古老的经济组织形式,早在罗马法时就有关于合伙的规定。但是早期合伙,主要是个人合伙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伙由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发展为法人之间的合伙,从而促进了合伙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联营浅析     
(一)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批准程序,订立联营章程所建立的经济组织。我们暂且称为“联营体”,“联营体”具有如下特征: 1.联营体是一个经济组织,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单位。首先,从联营的形式看,联营的经济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的专业化协作,一种是资金、原材料、厂房、设备、技术、劳动力等各种要素的联合”,无论哪一种形式,都是企业内在经济要素的  相似文献   

3.
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之间的联合经营。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对其主要法律关系作了详尽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打破地区、部门间封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联营体。《民法通则》关于联营的规定对新出现的联营体已显得过于宽范,笔者就几种比较特殊的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1、混合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混合联营体俗称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是指联营体中包含有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三种联营形式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联营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由于这种联营组织中不同性质联营体的民事行为主…  相似文献   

4.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横向经济联合的推进,联营形式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联营在我国已大量涌现.但是,这种联营形式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都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52条规定,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以共同出资为基础,共同经营组成的新的非法人性质的合伙企业。目前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这种组织形式在许多地方大量涌现。但是其还有一系列的理论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对合伙型联营的债务及债务清偿问题的研究,还停留在表面化和不系统的阶段。因而客观上造成了经济交往中债务纠纷不断增多,也影响了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所以本文就合伙型联营的债务形成,债务承担的原则以及在正常和出现破产的情况下债务清偿等问题进行一点探讨。  相似文献   

6.
一、长期以来我国是无偿使用土地 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是我国在根本大法而且是在总纲中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土地、出租土地。当然.在此以前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有类似规定。如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有“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的规定,1978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有“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的内容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都有类似上述内容的规定。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土地的规定基本一样,都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征购。征购是国家依法以强制方法有偿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买  相似文献   

7.
法人型联营与合伙型联营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具体析别:首先,从联营章程上析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不管是法人型联营还是合伙型联营,都必须有联营章程。所以,如果联营各方在联营时有章程,并如实记载有关事项,则根据章程即可判断其联营方式。如根据联营成员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及承担连带责任看联营是否有独立的财产,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看,联营是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组织机构的产生形式和职权、决策程序等看联营的机构是否独立完整,联营机构的负责人有否具备法人  相似文献   

8.
一、企业联合的产生与发展在我国,企业联合是随着横向经济联合发展而来的必然产物,故可溯及到80年代初出现的横向经济联合。我国的企业联合最初以“联营”的形式出现。但“联营”至今都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其内涵或范围远比“企业联合”泛得多。“联营”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之初,各类经济实体要求突破原有纵向经济体系,独立自主地投入市场经济运转机制中的主观倾向。在“联营”这一模糊的大前提下,我国的横向经济联合确实得到了很大发展。然而,对于这一迅速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理论与立法上始终未  相似文献   

9.
关于半紧密型联营的问题 一、半紧密型联营的法律地位 大多数同志认为:半紧密型联营的法律地位(特征)有:(一)半紧密型联营是在横向经济联合中产生、由国家法律确认的具有民事权利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和其它的经济法律关系一样,也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二)半紧密型联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而确立。这种联营关系产生的主要根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86,(8)
企业经济联合对协调经济、改进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技术进步和加快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写道:“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为了保障和促进企业经济联合的健康深入发展,必须运用法律处理好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企业经济联合的形式及其法律地位《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写道:“联合的形式,要从实际  相似文献   

11.
在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是最主要的形式,但我国现行调整联营关系的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只有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加之改革时期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关于联营问题存在颇多争议之处。本文拟就联营中的两个主要问题,即联营主体扩展、半紧密型...  相似文献   

12.
第一条乡镇工业在我省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现阶段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解决农村劳力出路问题的主要渠道。为保护乡镇工业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其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镇工业企业(简称企业,下同),系指乡(镇),村举办的工业企业,农村劳动群众联营和其他形式的合作工业企业。第三条企业是农村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坚持谁办谁有。  相似文献   

13.
目前,国家正在抓紧制定《关于企业横向联合的规定》、《关于发展企业集团公司的规定》。我们认为,围绕横向经济联合体的法律调整,应切实解决以下主要问题。一、经济联合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各种经济联合,都要以合同协议确立联营关系。联营合同是由参加联合的各方为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关于共同投资、联合经营、承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协议(或联营章程)。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指签订横向经济联营合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联营合同主体资格合格的条件,这些单位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运输、  相似文献   

1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企业打破条块分割,在生产、流通等各个领域,进行了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系。目前企业联营的发展势头方兴未艾。但在企业发展横向联合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我国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环境不够完善,企业联营纠纷和联营企业的解体正呈上升趋势,有的企业在联营合同中订立利润保底条款,有的联营合同缺乏主要条款。针对这些问题,本刊发表下列一组文章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目前,在横向经济联合中,各种联营形式竞相出现,其中对有些形式是否合法,颇有争议,而这些形式在联营中又较多地被采用.本文作者例举了五种形式,并对此持否定态度. 为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本刊欢迎大家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立法开启土地流转之门 上世纪80年代中前期,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流转,还是一个徘徊在意识形态争论中的法律禁区,国家宪法<民法通则>都作了禁止性规定.1982宪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相似文献   

17.
1986年3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按照联合的紧密程度,把联合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1986年4月12日发布的《民法通则》,根据联营是否形成独立的法律实体,把联营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和合同型三种。三种联营的法律地位不同,因而承担责任时形式也各不相同。一、法人型联营承担有限责任。《民法通则》第5l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见,法人式联营是指参加联营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在保留各自法人的前提下,另外组成一个新的联营企业法人,享有民事权利主体资  相似文献   

18.
土生土长于中国的联营制度发端于五十年代工商业改造时期,匿迹于奉行产品经济的六七十年代,复兴于七十年代末的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八十年代中期趋于鼎盛,但八十年代后期已走向没落,面临着新的生存危机。联营制度是改革开放初期向产品经济体制冲击的先锋,对于打破地区封锁和条块分割,冲破根深蒂固的传统经济体制和促进商品经济体制形成,均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经济生活和经济组织日趋固定化,法制渐趋完善,横向经济、联合的各种形式都应在各种法律制度中对号入座,联营制度又遇到了新的挑战。鉴此,本文拟在分析联营制度的种种缺陷及其原因的基础上,就联营制度的完善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9.
(一) 目前我国联营企业的性质和联营形式是不完全相同的。从性质上看,有相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也有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联营。就联营的形式而言,大体可归纳为构成法人的联营、构成合伙的联营和仅为合同关系的联营三类。对于上述性质、形式各异的联营企业在其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情况下,究竟哪一种性质和哪一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可以宣告破产,而哪些联营企业不存在破产问题人们的观点分歧较大,有人认为,就企业性质而言,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营性质的联营企业才存在破产问题,而非国营性质的联营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和其他性质的企业间的联营都不存在破产问题。理由是:  相似文献   

20.
关于联营的两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联营成员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联营成员仅限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从《民法通则》来看,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独资经营与合伙经营在《民法通则》中并役有被认为是一种企业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全部外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涉外企业。私营企业能否作为法人设立,《民法通则》无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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