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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之间的联合经营。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对其主要法律关系作了详尽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打破地区、部门间封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联营体。《民法通则》关于联营的规定对新出现的联营体已显得过于宽范,笔者就几种比较特殊的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1、混合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混合联营体俗称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是指联营体中包含有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三种联营形式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联营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由于这种联营组织中不同性质联营体的民事行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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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横向经济联合的推进,联营形式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联营在我国已大量涌现.但是,这种联营形式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都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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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以来我国是无偿使用土地 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是我国在根本大法而且是在总纲中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土地、出租土地。当然.在此以前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有类似规定。如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有“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的规定,1978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有“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的内容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都有类似上述内容的规定。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土地的规定基本一样,都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征购。征购是国家依法以强制方法有偿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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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型联营与合伙型联营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具体析别:首先,从联营章程上析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不管是法人型联营还是合伙型联营,都必须有联营章程。所以,如果联营各方在联营时有章程,并如实记载有关事项,则根据章程即可判断其联营方式。如根据联营成员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及承担连带责任看联营是否有独立的财产,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看,联营是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组织机构的产生形式和职权、决策程序等看联营的机构是否独立完整,联营机构的负责人有否具备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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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是最主要的形式,但我国现行调整联营关系的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只有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加之改革时期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关于联营问题存在颇多争议之处。本文拟就联营中的两个主要问题,即联营主体扩展、半紧密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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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正在抓紧制定《关于企业横向联合的规定》、《关于发展企业集团公司的规定》。我们认为,围绕横向经济联合体的法律调整,应切实解决以下主要问题。一、经济联合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各种经济联合,都要以合同协议确立联营关系。联营合同是由参加联合的各方为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关于共同投资、联合经营、承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协议(或联营章程)。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指签订横向经济联营合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联营合同主体资格合格的条件,这些单位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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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企业打破条块分割,在生产、流通等各个领域,进行了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系。目前企业联营的发展势头方兴未艾。但在企业发展横向联合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我国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环境不够完善,企业联营纠纷和联营企业的解体正呈上升趋势,有的企业在联营合同中订立利润保底条款,有的联营合同缺乏主要条款。针对这些问题,本刊发表下列一组文章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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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横向经济联合中,各种联营形式竞相出现,其中对有些形式是否合法,颇有争议,而这些形式在联营中又较多地被采用.本文作者例举了五种形式,并对此持否定态度. 为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本刊欢迎大家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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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按照联合的紧密程度,把联合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1986年4月12日发布的《民法通则》,根据联营是否形成独立的法律实体,把联营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和合同型三种。三种联营的法律地位不同,因而承担责任时形式也各不相同。一、法人型联营承担有限责任。《民法通则》第5l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见,法人式联营是指参加联营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在保留各自法人的前提下,另外组成一个新的联营企业法人,享有民事权利主体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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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土长于中国的联营制度发端于五十年代工商业改造时期,匿迹于奉行产品经济的六七十年代,复兴于七十年代末的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八十年代中期趋于鼎盛,但八十年代后期已走向没落,面临着新的生存危机。联营制度是改革开放初期向产品经济体制冲击的先锋,对于打破地区封锁和条块分割,冲破根深蒂固的传统经济体制和促进商品经济体制形成,均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经济生活和经济组织日趋固定化,法制渐趋完善,横向经济、联合的各种形式都应在各种法律制度中对号入座,联营制度又遇到了新的挑战。鉴此,本文拟在分析联营制度的种种缺陷及其原因的基础上,就联营制度的完善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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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前我国联营企业的性质和联营形式是不完全相同的。从性质上看,有相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也有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联营。就联营的形式而言,大体可归纳为构成法人的联营、构成合伙的联营和仅为合同关系的联营三类。对于上述性质、形式各异的联营企业在其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情况下,究竟哪一种性质和哪一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可以宣告破产,而哪些联营企业不存在破产问题人们的观点分歧较大,有人认为,就企业性质而言,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营性质的联营企业才存在破产问题,而非国营性质的联营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和其他性质的企业间的联营都不存在破产问题。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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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营的两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联营成员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联营成员仅限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从《民法通则》来看,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独资经营与合伙经营在《民法通则》中并役有被认为是一种企业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全部外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涉外企业。私营企业能否作为法人设立,《民法通则》无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