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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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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情宝 《人民司法》2012,(9):98-100
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程序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明文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应作出撤销该被诉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但对于一些并非明显违反法定的行政程序或者说具有轻微瑕疵的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则通常将其视为合法的行政程序予以裁判维持,这难免会使人心生法院偏袒行政主体的直观感觉,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现行立法关于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化处理,并无法满足法院对复杂多样(表现形式不一、产生原因不同等)行政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2.
王亚新 《法学研究》2014,36(6):132-146
利用2012年民诉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相关裁判文书,区分起诉审查和实体审理两个程序阶段,可以对分别以裁定和判决就原告适格作出判断的若干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从法解释论的角度进行分析。经考察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两类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的多种情形,可看到此类案件实际上很可能间接地起到遏制虚假诉讼或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作用,且具有规范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程序运用或增进为第三人提供的程序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潜力。不过,在原告适格等诉讼要件的审查和一些相关的程序设计上,司法实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用仍有待于进一步的改进、完善,并需要继续获得理论上的支撑。  相似文献   

3.
不能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的效力也不因为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而受影响。对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是可行的。婚姻登记程序的规范意义,重点在于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婚姻登记程序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相似文献   

4.
德国透过解释之方式,在个别法领域中例外承认绝对的程序瑕疵,并在立法及司法实务上,特别在欧盟法的影响下,逐渐扩大绝对程序瑕疵之态样,赋予程序规定独立的意义及价值。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对此较为陌生,但建立绝对程序瑕疵理论之契机,或许可由"司法院"释字第709号解释为始,作为在我国台湾地区发展绝对程序瑕疵理论之基石。  相似文献   

5.
学界对行政程序的关注主要限于法定行政程序,而对非法定行政程序有所忽略。非法定行政程序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程序,它虽具有弥补法定程序不足的功用,但也容易滥用因程序裁量权而忽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非法定行政程序,法院应当按照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审查;违反该原则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滥用职权之情形,法院可据此撤销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6.
李继 《河北法学》2004,22(10):92-96
程序审查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在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和认定程序违法的标准问题上,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并非所有的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都可作为认定程序违法并进而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只有那些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严重到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时,才可认定仲裁程序违法,并进而考虑是否撤销仲裁裁决。这样才符合法律建立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原旨和目的。  相似文献   

7.
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桂明  李仕春 《法律科学》2006,24(6):127-136
以诉讼权利与审判权力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诉讼权利分为程序请求权和程序形成权两种类型。程序形成权是指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诉讼形为,无需经过法院审查,或者只需法院作形式审查,就能发生诉讼法律状态或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为诉讼权利。培植程序形成权的观念,注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可以归纳为设立该程序规则目的标准等五类。这些标准之下,法院在维护客观法律秩序与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充满了困惑与纠结。程序违法审查标准不一的根源在于行政诉讼宏观构造的缺陷。新《行政诉讼法》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作为撤销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该标准的确立,在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具有进步意义。但该标准并未考虑到授益性行政行为的面相,疏忽了原告请求法院履行行政职责和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许可超期违法的情形,为新《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审查标准的确立留下了遗憾。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审查,除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标准之外,还应考虑“程序违法行为是否有利于相对人”标准。如果违反法定程序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产生了有利于原告的后果,且该法律后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那么法院不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  相似文献   

9.
傅贤国 《法治研究》2012,(6):119-124
由于法律对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缺乏规定,加上法理理解不一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应有的理论指导,导致矛盾判决及法律适用混乱频发。这不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有损国家司法权威。通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同情形、不同程度的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有效、无效或可撤销。应当在立法中尽快明确不同情形、不同程度的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和相关的诉讼规则,以便于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   

10.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的程序违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此责任的司法审查的规定仅限于撤销,责任形式过于原则和简单,无法应对实践的挑战;学界对于违反行政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一律撤销也一直存在争议。为更好地监督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建议我国区分不同的情况建立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1.
瑕疵证据,一般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其他非正常情形所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简而言之,瑕疵证据即程序违法,但主体真实的证据。在当前执法环境中,此类证据屡见不鲜。在审查中,如果完全予以排除,必将有碍于发现事实和有效打击犯罪;如果一概予以采用,则在相当程度上违反了“程序合法性”的要求。因此,瑕疵证据的取舍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2.
民事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司法确认程序,是不同于现有的诉讼程序、非讼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的一项独立的司法程序。该程序在设置上不仅确认的范围及其案件类型应当有所限制、审查的方式应当是开庭审查与书面审查同时并行、审查的形式应当是公开审查与不公开审查并行、审查的类型应当是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行,以及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确认书"的形式,对于案外人的救济,应当采用向原确认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这种基于我国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创立的新的程序制度,是近几年来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显著亮点,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梁君瑜 《北方法学》2024,(1):125-140
对行政行为瑕疵仅予以指正并驳回诉讼请求,已成为我国法院惯用的处理方式。实践中,指正存在被泛化适用的现象。基于对行政效率、诉讼经济的考虑,法官对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往往表现出较高的宽容度,这为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指正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但可指正的程序瑕疵范围仍应限于轻微的程序不当。指正可超越诉讼请求,但不应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实体瑕疵、显然错误与行政不作为。对指正的适用应首先判断实质条件,即所针对的程序瑕疵在观念上须比“程序轻微违法”更轻微,但因操作层面上的“轻微”与“更轻微”之分界线无法被划定,故达到“程序轻微违法”的程度便可转入下一步;其次判断程序条件,即行政主体必须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  相似文献   

14.
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是有关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救济制度的重要类型,我国构建这一诉的制度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依现行法考量,可以认定的撤销事由包括召集程序上的瑕疵、决议方法的瑕疵以及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等三方面。撤销之诉的提诉权人、被告、起诉期间、管辖、诉讼担保等程序法律问题,在结合域外相关规定梳理比较后,得到了更为细致的解读。性质上,决议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法院应考虑瑕疵的性质及程度、将股东会的适当运营的要求和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相较衡量后决定是否驳回原告请求,法院作出的撤销判决,除了具有既判力、形成力外,还应具有对世效力和溯及效力。  相似文献   

15.
王丹 《政法论坛》2023,(2):144-156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规定中仅有前置请求程序而无审查程序,对于股东起诉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无法实现提前过滤无价值诉讼的功能。在当前公司法修改背景下,股东派生诉讼的生长土壤和发展路径将发生变化,制度潜力逐渐展现,股东派生诉讼增设审查程序将在顺应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扩张需要、促进公司监督机关职能发挥、协调诉讼动力不足与滥用诉讼之间的矛盾等方面,对我国当下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发挥作用。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及相关内容的多处修改,为今后股东派生诉讼程序的改革提出了新命题。在考察借鉴英美国家股东派生诉讼审查程序的构造机理基础上,建议通过增加公司内部审查回应流程、探索外部独立审查制度、建立司法预先审查机制的路径,设置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审查程序规范。  相似文献   

16.
银晓丹 《河北法学》2011,29(2):167-172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责任因其监管主体的不同而有差异,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违宪责任问题。相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主要包括行政救济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长期以来,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在内的经济法具体制度之所以缺乏可诉性,问题不在于经济法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而在于我国缺乏违宪审查程序、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私益诉讼制度的司法保障不足。除了传统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违宪审查程序和公益诉讼制度理应成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构建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7.
王贵松 《中国法学》2015,(3):98-119
若两个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定的先后关系,在先行行为无法争讼后,能否在后续行为的撤销诉讼中主张审查先行行为的合法性,这就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问题。固然可以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在后续行为中审查先行行为的合法性、或者灵活运用救济时效的例外事由允许直接针对先行行为提起撤销诉讼,但法院始终都可能直面违法性继承问题。公定力与不可争力因仅针对行政行为的效果而言,故而均不构成承认违法性继承的障碍。违法性继承论应作为行政救济法上的问题来理解,其实质在于私人权利救济的必要性与先行行为的法安定性需求之间的权衡问题。在先行行为的权利保障程序并不充分、安定性需求不甚强烈的情况下,法院可给违法性的继承论作出肯定的回答,拓宽私人权利救济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8.
在民事诉讼程序设计日益精细化和体系化的立法趋势下,诉讼主体间的协同对于程序的顺畅运作至关重要。在法官和当事人协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享有针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然而,基于程序自由、程序安定和诉讼经济等价值取向的思考,当事人如果不及时行使该权利,那么应导致程序异议失权。程序异议权与程序异议失权是处理民事诉讼瑕疵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在制度完善过程中宜同时架构。程序异议失权的对象和程序应当有严格控制,否则会造成当事人程序利益的损害或者程序运作的失衡。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以庭前审查程序在我国的确立、适用及修法缘由为切入点,重点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审查程序的修改及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作出修法检讨,在此基础上对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的各种改革建议和措施进行了评述,认为这些改革措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原因是未将庭前审查程序设置为独立的诉讼程序。提出我国应遵循司法规律要求,将庭前审查程序设置为独立的诉讼程序,并赋予其多种功能。  相似文献   

20.
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虽然与我国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立法目的不同,但由于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从立法结构看,都属于非通常诉讼程序。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不能依通常诉讼程序,而只能依再审程序审理,这是最为经济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也是符合司法效率原则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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