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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建我国人力资本出资制度之我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慧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57-59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凸现。人力资本具有资本的功能,允许人力资本出资具有可行性。承认人力资本出资的合法性,有利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确认人力资本出资时,应处理好人力资本的评估、人力资本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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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月英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2)
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犹如人的血液之于人,人无血液则无法生存,公司无资本则不能诞生,更无法存续。同时,由于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便成了公司债务的总担保。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超出债务则无法受到清偿。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就必须确定和维持一定数额的公司资本,并将其公之于众,以便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相对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资本状况,决定其交易的范围和条件。因此,公司法明确规定,成立公司必须具有法定限额以上的资本,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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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力资本出资制度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加入WTO后 ,我国经济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 ,而人才是掌握机遇与应对挑战的关键。一国发展能力和水平的决定因素 ,不再是传统的资本 ,而是人力资本。新经济以人为本 ,强调人力资本特别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人才在经济中的作用。发展新经济 ,必须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规则要求 ,确立人力资本出资的合法地位 ,完善关于人力资本出资的程序规则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徐华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7(2):42-44
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基础,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在公司资本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进一步明确公司出资方式的立法选择,以期对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6.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0,(4)
因期限利益的存在,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这一合法状态与公司法解释(三)中所谓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性质迥异。这直接导致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在我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现行法框架下,基于未届期出资的可转让性以及其公司债权之属性,上述法律漏洞可借由债务承担规则进行填补。在规则适用过程中,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沉默三种方式行使同意权。在公司行使同意权后,应肯认出让股东对转让后到期之出资不再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就受让股东与转让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应首先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则应通过衡量股权受让之对价与股权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来确定受让股东可追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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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青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4):75-77
人力资本是凝聚在人身上的知识、体力和技能的总和。人力资本能否作为公司法上的“资本”而存在 ?学术界有争论。从理论上看 ,人力资本具有传统资本的营运和担保功能 ;从现实来看 ,人力资本出资是一种趋势 ,许多国家已立法确认人力资本的合法性 ,我国一些省市也有相应的行政立法。人力资本出资并非不可能 ,而是存在观念问题。在确认人力资本出资时 ,应处理好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的关系、人力资本的评估、人力资本的激励与约束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郝磊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1(2)
伴随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逐渐弱化的趋势,瑕疵出资本身并不直接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对该股东进行权利限制甚为必要.现行立法虽已建立起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基本制度框架,但仍存在着权利限制对象模糊、限制范围不尽明确、瑕疵补正后权利恢复规则尚不健全等诸多弊端.完善的路径为:权利限制的对象应扩展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界定权利限制的范围时应将“权利本身不加限制是否会在实质上影响到其他股东的根本利益”作为判断标准;对瑕疵出资所做的权利限制毋需以章程有规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为前提;章程对于股东权利的限制应有合理的边界;对于瑕疵补正后权利恢复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的判定,应充分考虑该出资瑕疵本身是否直接影响到公司对于瑕疵出资所涉及财产的有效利用及该财产在公司中功能的正常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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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为依据,对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民商事纠纷中所应承担的出资责任进行类型分析,归纳出七种责任类型,提出了目前如何适用法律的办法和依据,并就今后司法解释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的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0.
付泳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4):162-164
本章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论证了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能性,并通过对人力资本出资的价值评估方法、评估制度、责任制度等的分析,旨在架构出人力资本出资的基本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论外资准入自由化趋势下发展中国家的应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为了顺应WTO及其框架下的TRIMs协议的要求,对部分外资法进行了修改。但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这种自由化不是绝对的,也未上升到国际习惯法的高度,发展中国家应立足本国国情,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12.
谢山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2):99-101
外资购并是外商通过特定途径持有中国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实际控制该公司的商业行为,调整外资购并活动的外资购并法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已有相当成熟的外资购并立法。我国的外资购并立法相对薄弱,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出台专门的《外资购并法》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13.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民企“原罪”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河北两高“一号”文件使这一问题的争论又起波澜。本着尊重历史、着眼现实、兼顾发展的观点,使得维持经济发展和践行法治保持合理的平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我们应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此集中加以规定,并通过法律移植等手段借鉴、吸收国外经验来解决“原罪”问题。 相似文献
14.
宋英利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5):134-137
我国新《公司法》将过去单一的"法定资本制"调整为"认缴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相结合的资本制度.但该资本制度的缺点是股东首付的法定出资比例稍低,缴清全部出资的期限稍长,特别是在我国信用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下,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应将股东首付的法定出资比例提高至40%至50%,并适当缩短缴清出资的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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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涉外法律体系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之间存在不少差距。为适应“入世”后的需要 ,应从确立国民待遇原则、取消外资立法中有关数量的限制、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规范立法权限、增强透明度等方面 ,对我国外资立法体系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6.
何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5):30-32,82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和投资环境的优化 ,我国的外资并购日趋活跃 ,并表现出若干发展动向。活跃的外资并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固然有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某些负面影响。我国应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 ,借鉴西方成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 ,针对性地加强外资并购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研究、建构和实施 ,以提高外资利用绩效、趋利避害 ,保障我国经济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7.
瑕疵股权在我国目前公司实践中十分常见,交易时相对人并不易发现交易标的的权利瑕疵,由此引起的司法纠纷纷繁且复杂。其一,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如需承担资本充实义务不甚公平,但如免除充实义务,又会伤及公司存续的资本基础。其二,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存在欺诈和重大误解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但是任意的予以撤销又会损害交易安全。在维持公司稳定的基础上,如何平衡善意受让瑕疵股权的第三人与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文试图从合同法的角度作出梳理与解释,并对相关司法解释及其征求意见稿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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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琪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3):121-123
破产重整中,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和正常运营状态下有所不同,应适当保护中小股东的股权,尊重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享有重整申请权,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权,重整相关事宜知情权和重整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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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跨国并购是当今国际资本流动的新趋势,它反映了跨国公司在面临世界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战略行为的调整。鉴于这种国际直接投资方式发展的必然性,我们应从开放条件下如何发展国内经济的深层次角度出发,积极主动地利用它,让跨国并购方式在我国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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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银行监管与中国入世承诺的履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焱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6):59-62
WTO规则促进了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进程 ,加入WTO对我国金融业既是机遇又意味着挑战 ,本文针对WTO规则中有关银行业的规定与我国相关承诺中涉及的外资银行监管问题进行了客观分析 ,并就我国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