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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表述错误及其补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裁判错误的内容和性质没有展开类型化的细致分析,这不仅不利于正确认识和区分各种类型的裁判错误,而且也不利于建立具有针对性的裁判错误补救机制。裁判表述错误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裁判错误,需要单独进行研究和探讨。一、裁判表述错误的界定和识别裁判表述错误是裁判错误的一种,从宽泛意义上讲属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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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1世纪初就开始着手于裁判文书的公开工作。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标志着裁判文书公开进入全面开放阶段。裁判文书公开,一方面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另一方面也给裁判文书的制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受众越来越广,法官不能仅仅将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展示,也需要将整个审理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的改革和提升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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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遗漏不仅缘于案件审理作业的复杂性,而且产生于作为案件裁判者的法官认识水平和思维能力方面的非至上性。即使是最严谨、最认真的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诸如遗漏裁判事项这样的失误。遗漏应当裁判事项的司法裁判显然是有欠缺的、不完整的裁判,无法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对遗漏裁判进行救济。各国民事诉讼法通常规定了民事漏判救济制度。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漏判救济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合理、科学,不能适应民事案件裁判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一、民事漏判的界定按照通常的理解,民事漏判是指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自身的疏忽,对应当裁判的事项发生遗漏,没有作出裁判的现象。民事漏判实质上是法院认为已经对全部事项进行了裁判,但实际上只对部分事项作出了裁判,对其他应当裁判的事项出现漏而未判,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完整的情形。在大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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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本质要求就是公正。社会凝聚力的核心是裁判公正,只有在公正的旗帜下,社会才能凝聚成钢,发挥出震天撼地的伟力;否则,必然是一盘散沙。社会凝聚力的减退,社会无序化的发展,已经成为二十世纪末中国面临的一大难题。裁判公正的基本要求:一、裁判条件公正,即裁判主体和裁判客体的公正。裁判主体的公正至少包括三个内容;裁判主体人格上的独立性;裁判主体的良好道德素质;裁判主体必须是各个领域中出类拔萃的人。裁判客体的公正,包括机遇均等、客体平等和物质保障。二、裁判标准公正。法的公正性标准就是公意,最能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是最公正的法律,裁判标准的人民性,既是民主精神的体现,又是裁判公正的根据。三、裁判程序公正。除了主张程序公正以外,主要是指裁判行为公正,确立严格的规则和程序,使之不断周密、完善。公正的裁判必定是公开的裁判,裁判过程中人情因素受到抑制,裁判主客体的一言一行都受到严密监控。四、裁判结果公正。裁判中要做到平等地体现同一规则,或者同一规则平等地适用,决不允许同一规则对同一案例有不同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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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裁判文书公开性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开性是民事裁判文书所具有的一个重要特性。完善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性是深化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有机构成。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对完善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及当前存在的问题民事裁判文书公开,要求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时不仅要反映审判程序的公开,还要求法院或法官对案件实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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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裁判纠正制度,是指对裁判文书中出现的错误或遗漏如何纠正的各种规则。一般而言,这些错误既包括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适用法律、裁判理由等直接影响裁判结果方面的错误或遗漏,也包括裁判书的误写、误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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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裁判与民主的悖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今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民主纷纷建立了宪法裁判制度,然而也有些国家却为了民主不被侵害而拒绝宪法裁判。宪法裁判与民主的紧张自始至今从未消除,其实它们之间无矛盾性又无必然性,宪法裁判有助于民主,同时它也存在一定的民主风险。为发挥宪法裁判对民主的优长,应该运用法院的司法功能去避免其对民主的危害,这需要在宪法裁判与民主之间进行调适,恰当界定宪法裁判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适当领域。对存在民主缺憾的国家来说,宪法裁判不失为至关重要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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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后果来证立裁判的裁判思维普遍符合法官的审判经验,但后果考量应当建立在解释规则充分运用的基础之上,从而将后果考量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在裁判目标上兼顾"正确的裁判"与"可接受的裁判"。为此,应当通过确立裁判后果的系统分类,限制法外因素和间接法源影响裁判后果的条件,确立后果主义审判的法律方法论,从而防范后果主义审判所形成的恣意司法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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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公信力问题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导致司法信任危机产生的因素有多种,但司法的任意性是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在司法裁判运行中对裁判规则、裁判运行模式以及裁判结果同一性关联的确定性的认识,是保证司法裁判公正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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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法律结构与社会结构,决定了其法理学裁判模式与社会学裁判模式并存的不可避免性。非刑法规范因素作为一种法源形式,在死刑案件的裁判过程中,通过反映案件社会结构的价值判断与表现案件法律结构的逻辑推理,进入裁判规范范畴。但基于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非刑法规范因素在死刑案件裁判过程中,不具有独立的裁判功能,其裁判价值只有依附于刑法规范才能彰显。同时,非刑法规范因素介入死刑案件的裁判只有给予一定的制度性规制,才能在加强死刑司法控制的同时,又能使死刑案件的裁判更加理性、规范、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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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的一些研究对于传统中国司法裁判的理解并未突破西方“依法裁判”的窠臼,但就实际而言,传统中国的司法裁判与近代西方的“依法裁判”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以清代“命盗重案”的裁判为例,虽然其具有某些“依法裁判”的表征,但从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其并非“依法裁判”。在直接追求“情法之平”的原则指引下,在清代对“命盗重案”进行裁判时,律例的规定并不具有“大前提”的属性,而只是综合考量中的一个因素,司法裁判过程是一个“权宜裁判”的过程。“权宜裁判”模式是中国古人思考“司法裁判类型”的独特性表达,对于当代中国的司法裁判工作依然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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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成为理论和实务部门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各种研究文章大量涌现,国内外各类优秀裁判文书也不断被作为范本予以介绍,从而对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从根本上讲,裁判文书是与一定的审判方式相联系的,民事裁判文书的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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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主义是现代诉讼的理性选择 ,证据裁判中自由与不自由的背反冲突构成裁判者整个证据裁判的矛盾过程。遵循证据裁判的运行机理和特征 ,形式理性为认知理性的裁判自由意志界限。认知理性和形式理性的交涉性互动是自由与不自由的冲突内涵 ,同时认知理性和形式理性的交涉性互动是裁判机制合理运作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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