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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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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丽清 《北方法学》2012,6(3):20-29
无救助义务是美国传统侵权法上的一项重要规则。由于社会组织结构的精细化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了,容易出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如果还任由人们对他人的困境无动于衷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加之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越来越小,故美国选择了一条侵权过失责任的改良道路,主张不作为不应该成为被告承担过失责任的障碍。而美国的司法判例和立法经验也告诉我们,一般无救助义务规则正经受两方面的侵蚀:一是扩大特殊救助义务的范围;二是通过制定法律承认一般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2.
符馨月 《法制与社会》2011,(20):190-190
现代社会高速运转,离婚已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离婚,不仅仅宣告原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同时也意味着一个家庭的彻底解体,原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也发生了一系列质的变化,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离婚率愈高,带来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年幼和无辜的未成年子女们,在承受父母离异,失去完整家庭、心理失落的同时,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物质、精神上的保护。本文就目前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妥善处理进行探讨,譬如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抚养的归属权问题,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遗弃罪作为纯正的不作为犯,随着现代亲属关系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变迁,遗弃罪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由于我国刑法属于成文法,从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的角度考虑,遗弃罪的内涵和外延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应当对遗弃罪的行为对象进行修正显得非常必要。同时,遗弃罪在刑法体系中位置的变化为重新建构遗弃罪的内涵和外延提供了契机。在此基础上,遗弃罪的客观要件也有必要再认识。  相似文献   

4.
实现信息均衡是人类美好的理想,但现实的制度安排对于实现信息均衡而言并不是最为理想的,一般告知义务的引入可以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整合分散、具体的告知义务使它们发挥出系统性优势.一般告知义务并不突破既有的法律体系,它可以在既有体系内找到适合的安身之地.一般告知义务是在具体告知义务缺失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机关对信息的类型、重要性、信息获取能力以及损害状况等来实现信息劣势方的信息均衡.  相似文献   

5.
吴学斌 《河北法学》2006,24(9):39-42
遗弃罪是传统型的犯罪,随着社会观念与人际关系的变迁,如果将遗弃罪的行为对象仅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并不利于对公民人身法益的保护.遗弃罪在刑法体系中位置的变化为重新建构遗弃罪的内涵提供了契机.正确理解刑法上的"扶养义务"是合理确定遗弃罪行为对象外延的关键."紧密生活共同体"是认定遗弃罪中"扶养义务"的现实基础."扶养义务"的来源受事实上扶养关系的制约.义务的扶养性、义务程度的紧迫性是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实施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  相似文献   

6.
海上人命救助中,传统的义务救助模式旨在捍卫人道主义原则,但因为缺乏报酬作为激励机制反而可能导致现实中的非人道主义后果。将财产救助中的报酬救助模式简单植入人命救助中,虽然可提高救助方的积极性,但同样可能损害人道主义原则。对此,一方面,传统的义务救助模式不可舍弃;另一方面,报酬救助模式在引入时必须适当改造,使其与义务救助模式形成错落有致的互补,以提高海上人命救助的效率,维护海上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相似文献   

7.
孙远 《法学杂志》2020,(6):112-120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一般应当采纳"条款,在立法论上存在明显失误,对控审分离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冲击。为化解立法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在解释论层面探索适用该条款的妥善方案。一方面,允许法官在提供特别论证的基础上,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通过上诉审的事后审查机制敦促法官善尽论证义务。另一方面,当法院决定不采纳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做判决时,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并探索在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8.
韩新远 《研究生法学》2009,24(4):109-115
夫妻间的救助义务首先是一种道德义务,它究竟能否成为并且如何成为刑法上的救助义务,我国理论界存在诸多观点。这些观点,或从民法角度或从道德等角度来进行论证,存在种种缺陷。其实,该救助义务乃刑法之独立作为义务,可以从实质作为义务与形式作为义务两个层面来证成夫妻救助义务向作为义务的合法“转质”,从而实现我国夫妻作为义务理论的重构。  相似文献   

9.
张磊 《法制与社会》2013,(29):27-28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种,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保险诈骗犯罪日趋频繁和复杂,保险诈骗可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人实施。本文阐述了保险诈骗罪特殊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通过理论分析应重构保险诈骗罪主体立法模式,确立保险诈骗罪一般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10.
一般人格权制度的产生及其模式是与民法典尤其是人格权法的立法模式息息相关的,因此,受限于不同制度背景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必然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从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大背景着眼,将一般人格权的内涵予以明确规定,才是我国民法典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11.
立法决策贯穿立法的整个过程之中,在立法的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主体对立法中涉及的问题进行决断。通说认为立法决策的主体仅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事实上,在立法过程中,还有其它主体对立法进程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推动甚至决定作用。因此,立法决策的主体除了法定主体以外,还包括立法决策的次级主体、辅助主体和影响主体。  相似文献   

12.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一种,而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到底为何种行为一直在争论之中。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只能是一般违法行为,不可能也不应该是犯罪行为,更不可能是合法行为,而一般违法行为充作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只能发生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场合。  相似文献   

13.
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王衡 《现代法学》2000,22(5):118-121
本文阐述了董事忠实义务的根据、董事的法律地位、忠实义务的体现 ,董事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联系与区别 ,针对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评价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 ,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中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过失共同正犯是否成立,是刑法领域颇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由于对共同实行意思的理解不同,西方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与限制肯定说三种学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之下,难以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但抓住过失犯和共同正犯的本质特征,从立法论的角度仍有探讨过失共同正犯成立合理性与可行性的余地。  相似文献   

15.
徐鑫鑫 《法制与社会》2010,(18):275-275
探望权制度是我国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加的一项内容。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本文结合我国实际,通过研究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理论基础、中外相关立法和学者的不同学说,分析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三人成为探望权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特别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姐对于未成年的弟、妹也应享有探望权;立法应该适当扩大探望权的义务主体的范围,规定未成年子女的代抚养人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并且增设"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授予探望权主体探望权的最高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16.
论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作为司法救济制度,自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要求发展至今已有18个年头.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司法人权的重要保障,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将以我国的法律规定为依据,通过对法律援助的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范围的讨论,而提出对我国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的构想.  相似文献   

17.
自助游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由谁来承担,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题。通过对自助游参与者(俗称驴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考察可以得知:自助游的组织者应当对其他驴友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且驴友之间互相负有救助义务。因此,在责任分配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他当事人对受害者的损害后果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8.
要约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公开原则的集中体现 ,要约收购作为上市公司一种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 ,由于其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其信息披露规则与证券发行披露及证券交易持续披露的要求截然不同。为了使目标公司的股东能够了解充分的信息以便做出理智的投资判断 ,本文对此从法律应然的角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但其中并未指明追续权的主体.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我国有必要界定追续权的主体.在追续权权利主体上,不同国家根据追续权继承制度的不同而存在争议.追续权在继承上应当遵循一般的民事继承制度,我国应规定追续权权利主体为作者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并且,追续权权利主体应限于自然人.在追续权义务主体上,追续权义务的创设来源于中间商使用作品行为,因此,追续权的义务主体为中间商,即艺术作品原件的出让人.为了保障追续权的有效实现,参与交易的买受人与中间人应向追续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时,追续金应由艺术品交易中的专业人员代扣代缴.  相似文献   

20.
葛延珉 《行政与法》2004,(1):106-108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首要义务,已为世界各国的立法所承认。我国虽然也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该项义务,但规定得过于简略,存在许多欠缺,尤其在当前我国面临向WTO成员逐步开放国内保险服务市场的背景下,健全保险立法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欲比较国外立法的同时,结合我国《海商法》、《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告知义务的存续时间、主体、内容、方式等相关问题作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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