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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形势下,有人提问:既然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了,为什么还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法是否还是专政的工具?有的人则公然主张削弱或取消专政。那末,究竟什么是“专政”?为什么现阶段仍必须继续坚持专政?社会主义的法是否已经丧失其专政的功能?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实际问题,也是一个有待澄清的理论问题。“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与“实行专政”概念不是等同的什么是“专政”?列宁说过:“专政是个大字眼,大字眼是不能随便乱说的。”(《列宁选集》第3卷,第517页)但人们在使用这个字眼时,往往把“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与“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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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者对法律的功能经历了从专政工具到治国方略的转变过程,在立法理念关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粗”、“细”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认识。社会转型时期的立法如何在维护法的稳定性和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动之间谋求平衡是时代对立法提出的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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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好几种书报、讲稿中看到有这样一种说法:“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的案犯,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认为这种说法不够全面,因为它把某些免予刑事处分的被告人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根据是刑诉法第五十三条,它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至于对有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是否一定要判处刑罚,才能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未予规定。大家知道,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可能判处各类刑罚,也有可能宣布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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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最近,在一些报刊和法学书籍中经常看到,有的同志把我国的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简称为“专政机关”,我认为这种提法值得商榷。为什么把公、检、法机关称为“专政机关”值得商榷呢?大家知道“专政”这一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在这一句话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中的“专政”二字和“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专政”二字,就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前者,为狭义的“专政”;后者,则为广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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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思想的突出体现曹子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国刑法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法律。过去有一种说法,说我国刑法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法律。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是从“刑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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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含义——发展权层面的反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学术界对人本法律观中的“人”、“本”和“人本”这三个基石范畴存在不少分歧与模糊认识。本文认为,从逻辑起点上讲,人作为人本法律观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理性人”、“社会人”和“政治人”以及“生态人”五方面的统一。从内在特质上看,人本法律观是一种理想的法律价值观而非工具论、是一种理性的法律本质论而非抽象的本原论、是一种科学的法律方法论而非简单的具体操作方法。从价值选择上说,人本法律观旨在实现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发展权体现了人本法律观的主体性要求、浓缩了人本法律观的客体性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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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律师的法律界定和社会地位的把握在表述律师的性质和地位中,有多种说法,但都有失偏颇。其中,“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界定为国家公职身份,已成为历史;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只是反映出中国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属性,而非律师个性;律师是“中介人”、“中介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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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同,监狱是国家的专政工具,是暴力机器;我认同,在现阶段还不能取消监狱;我认同,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我认同,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我认同…… 上述文字,有的是马列的经典论述,有的是法律规定,有的是文件要求,我认同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如何观察当代监狱,如何理解当代监狱的价值,如何设计监狱未来的发展。换句话说,我们当代监狱,除了延续千百年来的对罪犯报应、惩罚、限制自由、剥夺权利、专政外,还能不能有体现当代文明价值、社会主义优越性的精神的东西?否则,当代监狱何其为当代监狱?社会主义监狱又何其为社会主义监狱?那么,当代监狱的价值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尽快作出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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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3)
多年来,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提法:“法律是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作用是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我国政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这些提法,在一定意义上来讲,不好说它不对,但是严格来讲是不确切的,带有很大的片面性。现在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的历史作用,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巩固国家政权;第二,调节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第三,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第四,维护公共秩序,解决民间纠纷。上述这四个方面,在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以及在一国的不同历史时期,侧重点是不同的。大致来说,在以往的剥削阶级社会中,法律的首要作用或最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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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状和罪名是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关于这两个概念,目前在我国的法学著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说法,似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什么是罪状?这个概念,目前各书说法不一。有的说:“罪状就是犯罪行为的状态或状况”;有的说:“罪状就是对犯罪的情状的描述”;有的说:“罪状就是犯罪行为的具体状况”;有的说:“罪状就是对罪行的名称和犯罪构成特征的叙述”;有的说:“罪状是对某种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等等。这些不同的说法,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用“状态”、“状况”、“情状”等概念来解释罪状,另一类是用“犯罪构成的特征”来解释罪状。我认为,后一种说法比较正确,前一种说法不那么明确,不易掌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