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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商事纠纷的特殊性必然要求商事司法活动在商法理念指引下,从商事纠纷的特殊性出发作出符合商事规律的裁判.与我国市场经济和商事实践快速发展对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需求相比,适应现代商法理念的商事审判机制尚未真正确立,我国的商事司法改革仍存在着诸多困境亟待解决.商事审判的独立化趋势是审判机制顺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殊需要,也是现代商法理念在商事司法中加以适用和实现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2.
盛琨 《法制与社会》2013,(11):107+114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各国民商事往来的日益密切,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国际商事领域的纠纷。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目前解决民商事纠纷较为理想的方式之一,但该制度也应随着国际商事纠纷的新变化而有所变化。本文旨在结合国际商事凸显的新特点,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商业形式多样化、纠纷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几个方面提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个性化发展需求。  相似文献   

3.
当现有的民事规则难以解决因该商事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时,商事行为规则便因此而产生。在我国民法典即将推出的大背景下,商法何去何从备受人们关注。关于我国民商立法模式的理论纷争由来已久,而商事行为作为商法制度的核心结构和基本理论,自然成为亟待回答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4.
当现实中出现不同于传统民事行为的私法行为,而既有的民事规则不足以解决因该商事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时,商事行为规则因此而产生。按照交易中的成本支出与交易者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不同,可以将商事行为分为契约行为、组织合约和联合行为三种类型。比较学界三种商事行为立法模式,有合有分模式最为适合我国现实,这也决定了商事行为在立法上会呈现为特别民法、单行法和组织法三种方式。在商事行为司法适用上,总体上需要贯彻两个原则,即民商有别和法院适度介入原则,当然,在贯彻这两个原则时,三种不同的商事行为在适用的程度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  相似文献   

5.
季洁 《河北法学》2023,(4):83-102
商事习惯类型化是对习惯类型化的一种承接,综合商事习惯的契约性、自治性、商事属性,商事习惯的类型表现为(单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多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以及(成文法未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在类型化商事习惯到归纳与界定商事习惯的过程中,术语学视角是法学解释方法论的一种延伸,通过“双成分词”的“种—属范畴比较法”可知,现行立法和司法中对“商事习惯”相关表述的混用实为一种混淆。商事习惯应为商事领域内,以商事活动为行为内容标志,以反复实践及团体约定为形成途径的习惯性作法和规则。认识商事习惯将最终落脚于商事习惯的法律适用,在适法性判断中各类型商事习惯“社会评价程度”与“背离公序良俗可能性”呈反向趋势,适法的商事习惯适用顺序可进一步细化为:行为型商事习惯—商事法律(含成文法已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法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未吸收)—民事法律。  相似文献   

6.
法治是人们对社会秩序和冲突解决方式的理性选择。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以其私法自治性为显著特征,在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以及国际民商事规則的形成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与民商事法治的协调互动。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及法律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与法治必将经历更全面更活跃的互动过程。  相似文献   

7.
随着中日企业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日益紧密,两国之间发生的商事纠纷也大幅增加.中日两国之间的商事纠纷:一方面,在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提出的仲裁申请在日益增加;而另一方面,对JCAA提出调解申请的情况却非常少.另外,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断在日本法院被承认和执行,而JCAA作出的判断在中国法院却被拒绝承认和执行.作为日本企业,没有充分的信赖感.因此,有必要重新研究中日之间共同解决商事纠纷的制度,建议在JCAA和CIETAC制定专门处理中日之间商事纠纷的中日调解规则,在两机构内设置临时的中日调解中心.为了维持中日企业之间在国际贸易上长期友好的贸易关系,调解比诉讼或仲裁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确立,商事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经济领域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与普通民事纠纷不同,商事纠纷具有主体多元化、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这就要求商事法官具备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要认真研究商事纠纷诉讼调解的特点和规律,寻求更加有利于商事纠纷解决的诉讼调解方式。一、商事纠纷的基本特点  相似文献   

9.
国际商事中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纠纷与冲突,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有着不同的成本,或诉或裁的选择便显得十分重要。本文试从仲裁自身着手,用经济分析方法比较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特点,得出了在国际商事领域内选择仲裁的替代效应及其付出的机会成本优于诉讼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黄良盛 《中国司法》2020,(4):101-106
自"一带一路"建设开展以来,我国与沿线国家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与此同时,相应的商事纠纷也呈现增长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构建高效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化解商事纠纷,助力沿线国家经贸往来,已成为沿线国家的共同愿望。商事调解是商事争端解决的重要方式,能便捷、迅速、高效地解决商事争议案件,在国际上早已为发达国家所采用。  相似文献   

11.
艾围利 《政法学刊》2010,27(2):41-47
商事登记制度是我国经济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为行政行为,更进一步说商事登记行为在一般行业为行政确认行为,但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风险大对公众影响面较广的特殊行业为行政许可行为。应从商事登记制度的目标和价值入手来界定商事登记必要记载事项的相对统一的标准。商事登记的效力也因主体不同、登记事项不同而有所不同。目前商事登记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吴京辉 《法商研究》2012,(5):153-159
2012年6月23-24日,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主办、重庆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在重庆市召开。与会学者围绕"改善民生与商法发展"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现综述如下。一、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一)我国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事纠纷也与日俱增。能否快速有效地解决商事纠纷,不仅关系到我国经  相似文献   

13.
从一般概念上说,金融仲裁应是商事仲裁的一部分,然而,众所周知,金融活动由于对其一国经济的重要性,而被施以较其他商业活动更强的管制,包括金融机构的位置、交易价格与条件的确定、交易能否准许等等。因此,金融活动从来就在法律上有着与一般商事活动有所不同的明显特征。那么,在金融交易纠纷的解决方面,特别是金融仲裁是否也同样有着与一般商事仲裁不同的鲜明特征呢?至少,在制订UNCITRAL商事仲裁示范法过程中,墨西哥政府就认为:根据墨国国内法,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金融交易不属于示范法所应适用的商事交易范畴。本文将探讨金融仲裁的优点与缺点,以及当前中国金融仲裁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王艳 《河北法学》2015,33(1):134-146
法国商事紧急审理程序,是法国立法为处理商事紧急事项或采取临时性措施而设置的一项特殊程序制度。该程序制度不仅能在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形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也能有效促进商事纠纷的迅速解决。作为法国紧急审理制度体系之特别程序,商事紧急审理具有简便、快捷的程序特点。结合法国最高司法法院判例,拟研究法国商事紧急审理程序的基本内容、适用情形及程序规则,以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范健 《中外法学》1993,(6):68-73
<正> 根据德国法律的规定,居间商是商事经营活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辅助商人,它与代理商一样,在商事交易活动中经常出现,并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德国商法中居间商的概念和行为,是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予以确认和调整的。这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德国商法典》第1编第8章第93至104条之中。此外,民法中有关民事居间人和居间契约的规定也是商事居间法律行为适用的重要依据。在商法学理论上,有关居间商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居间商的概念、居间契约与其它相似契约之间的关系以及居间商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形势处于不断调整深化过程中,随之而来的是商事合同的广泛运用及运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案件.因受到传统民商事一体化思维的误导,存在部分人混淆了商事纠纷与民事纠纷二者关系,习惯性地将二者统一起来,用民法的基本思维来处理商事问题,给商事纠纷处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基于商事纠纷的处理特性及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迫切需要在商事纠纷处理中强化商法的运用,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民初,政府为规范商会理案行为,明令在商会下设商事公断处专司裁决商事纠纷,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京师商事公断处就是其中之典型。近代中国商会是一个兼具传统与现代因素的混合体,商事公断处也不例外。商事公断处新旧杂糅的特点,以及商事公断处理案的过程和效果,使得我们不能单一界定其法律性质为仲裁或调解。民初商事公断处的历史变迁,反映了近代商人群体法律观念的变化。作为近代中国商事裁判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公断处不仅是近代中国社会对国家自上而下进行司法变革的回应,更是国家司法改革在民间社会的一种实验。商事公断制度已经既不是古代中国的调解,也不是近代西方的商事审判,而是近代中国法律制度自然发展的一种结果。  相似文献   

18.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院职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艳 《中外法学》1998,(5):74-78
<正>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纠纷而建立的规范体系,国内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中具有协助职能和监督职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国内法院又协助又制约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内法院的国家司法性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民间契约性所决定的。意识自治原则是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此前提下,依据契约自由原则,订立仲裁协议,商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纠纷,从而表现了仲裁当事人意识自治的特征;国内法院对此以国家司法机关的名义予以认可并且予以协助。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决定的国内  相似文献   

19.
刘云升 《河北法学》2007,25(4):106-114
通则是基本法的功能性称谓,重在以一般性规则统领整个部门法,并不存在特定的结构模式.它仍然属于部门法律的编纂形式,而不是单行法规.民法通则为商事通则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商法的特点决定了商事通则不能照搬民法通则的结构.现代商法的价值诉求决定了商事通则必须以商行为一般规则为主要内容,而只有将商行为界定为营业行为,围绕营业规则安排商事通则的结构,方能解决商法适用上的难题,克服大陆法系商法典存在的缺陷,并在民商合一的框架下,实现商法内部的协调和统一.  相似文献   

20.
本文首先梳理了作为商事纠纷裁判准据的民法与商法之间的顺位关系。认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充分关注商人的营利性与专业性。主张商人在与非商人开展商事活动时应当负有较重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重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尤其是尽职调查义务,商人与非商人就营业范围内的商事活动发生争讼时,应当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作者主张裁判机构充分尊重意思自治,促成商事行为的效力,建议裁判者认真研究商人的商业逻辑、商业思维与赢利模式。裁判机构要严格区分内外法律关系,全力维护交易安全。认为裁判机构要严格遵循裁判权的能动性、谦抑性与中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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