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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光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112-114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质证规定了若干交叉询问的因素,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交叉询问实际上是举步维艰,英美法国家的交叉询问制度能够良好的运作,是有一整套制度规范作为保障的.而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中缺少这些制度规范,因而我国的交叉询问可以称为形不似神亦不似,实际作用也大打折扣.有必要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以保障被告... 相似文献
2.
审判中心语境下要将庭审作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心证形成的中心阶段,关键在于庭审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对于认定事实的言词证据进行交叉询问。因此,应当坚持证人出庭为前提,通过增强辩方的辩护技术提升质证质量,从而发现事实真相。同时,宜适当借鉴域外之诱导性询问规则,探索构建符合中国本土司法情境下的交叉询问制度。 相似文献
3.
傅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101-104
两个<证据规定>对律师辩护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不仅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也与律师制度建设密切相关.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再次凸现刑辩律师专业化与执行力问题.律师如何驾驭两个<证据规定>,如何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取证、举证和质证,既是机遇又是重大的挑战.全面了解、准确分析两个<证据... 相似文献
4.
王张悦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5):96-98
近些年来,国内学者们一直在探寻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案,因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导,所以庭审过程中的交叉询问制度、质证认证制度等规则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就显得不健全。可以在探究我国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不足的同时,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与美国的《诉讼法》相比较,以寻求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办法。 相似文献
5.
吴丹红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17-2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询问证人的条款并不足以构成真正的交叉询问制度,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还面临着一些配套制度的阻力,如证人出庭制度、证据开示制度、律师辩护制度以及独立裁判制度等等。我们应当从关注交叉询问规则本身,转移到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上来,从理论和实践的断裂处出发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6.
交叉询问是落实保护刑事被告质证权的重要装置,是当事人主义模式中具有特色的诉讼制度。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控辩职能,庭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如何在刑事庭审中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文章分析了交叉询问对辩护职能的价值,对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的现状、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王圣杨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5):37-41
刑辩律师在审前阶段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调查取证,并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代理申诉、控告;在审判阶段,主要是举证质证,提出辩护观点;而在救济程序中,刑辩律师亦可有所作为。刑辩律师的执业既可获得物质报酬,亦可赢得声誉和社会地位,但其执业也充斥着风险,即刑事辩护具有"经济效益差、法律责任大"等风险。为实现司法公正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对刑辩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很有必要。其规范和控制的着力点应该是:完善诚信制度、健全财务制度、拓宽监管渠道、改善执业环境等。 相似文献
8.
李晶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2):127-129
交叉询问制度是英美当事人主义国家最具特色、最受推崇的司法制度之一,也是其审判制度和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交叉询问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辩护职能,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但亦会对诉讼效率、诉讼公正产生一定消极影响。分析交叉询问制度于我国之可借鉴性时,必须对其优劣所在、适用基础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等加以综合考量,唯此方能做出理性、科学的决定。 相似文献
9.
石磊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6):95-97
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追求证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则,因其突出的作用开始为我国诉讼法学界所关注。但我国并不具备交叉询问所赖以生存的基本制度环境,所以目前难以移植该制度。 相似文献
10.
刘立霞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3,3(1):12-16
交叉询问是对抗式庭审的重要特征,本文着重论述交叉询问规则的内涵并探求规则背后的理论根源,这些规则包括:交叉询问的阶段、顺序规则、相关性规则、合法性规则、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反对复合式及其他混乱性问题的规则、异议规则等。 相似文献
11.
解读新律师法第33条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坤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3):98-103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赋予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监听、不需批准”的特权,被看做是加强被追诉方力量、强化侦查阶段控辩双方对抗性的信号,对侦查工作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为此,侦查机关应认真解读新法条的内容和立法本意,作好侦查工作的调整和观念的转变,完成侦查模式由过分依赖口供向综合搜集利用证据的办案模式转变,开拓秘密侦查取证的新途径,并尽量做好律师会见过程中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2.
孙运利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22(2):120-123
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三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应对挑战,转变侦查理念,增强证据意识,加强对案件的审核,重视与有关机关、部门及律师的交流与协作,更有效地履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左朝霞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34-38
建立与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时应详细规定各种情况下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效力,通过立法确定切实可行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设立对非法取证人员的惩戒制度,有效减少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黄荣昌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1):15-19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会见难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等重大缺陷。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过程中违法现象严重和诉讼观念陈旧。我国应完善刑事辩护制度,赋予律师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保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扣保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刑讯逼供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刘方权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6):9-15
刑讯逼供犯罪的物质性成本低 ,是因为其利用的是人对肉体痛感的本能恐惧 ;惩罚性成本低 ,是因为其法定刑较低 ,惩罚力度不足 ,以及因犯罪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之内而导致惩罚概率低。缺乏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而使刑讯逼供的收益稳定。因此国家必须提高刑讯逼供犯罪的成本 ,降低其收益 ,以有效抑制警察进行刑讯逼供的心理动因。 相似文献
16.
附属刑法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运平 《西安外事学院学报》2007,(4)
附属刑法是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它与刑法典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补充与被补充、修改与被修改的关系,但它与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等修改、补充刑法典的形式相比,具有较好衔接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节约立法成本的作用。附属刑法有依附型和独立型两种立法模式。对于补充、修改刑法典的附属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创制的非刑事法律中才能加以规定。刑法典的总则规范适用于附属刑法,除非附属刑法有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17.
关于违约金数额调整规则的探讨——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文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2):77-84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可以通过裁判方式调整违约金数额。这种规定的逻辑前提有混淆概念之嫌,导致的结果是思维混沌。明确界定违约金的性质是建立违约金调整规则的基础,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不仅具有补偿性,也具有惩罚性。当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故无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必要;当惩罚性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时,一般没有调低的必要。应首先适用意思自治规则,其次才能适用对权利进行适当限制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律师会见权自1979年初步确立以来,历经40年不断发展完善。当前律师会见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察法》下职务犯罪调查期间的律师会见权亟待完善;办案机关随意扩大会见许可范围,影响制约律师会见权;会见权的内容不明确,会见中律师执业风险大;看守所硬件设施不足,律师会见服务滞后;立法上缺乏救济程序和可操作性。为了强化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建议明确规定职务犯罪调查案件的律师辩护权,进一步明确律师会见权的内容,继续改善看守所硬件设施与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作用,重视阻碍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制裁性立法。 相似文献
19.
张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3):117-121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均存在一定模糊性。应从挽回损失、补偿受害人的角度实行民刑分立,同时启动程序分别进行审判,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孙道萃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5):25-29,51
刑罚体系改革是刑罚制度改革的基点与核心。主附加刑模式存在诸多缺陷。应根据犯罪分层理论建立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主的轻重自然人刑罚体系。独立的法人犯罪刑罚体系可以参照自然人刑罚体系规定刑种及轻重。应发挥广义保安处分制度的整合性机能,与改革后的传统刑罚体系融合为二元刑罚制裁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