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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租权与铺底权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立足比较研究,对法国法上的续租权进行了一番较为出色的分析,解码了续租权作为“成功规范模式”的若干方面,这一研究也不乏见微知著的意义,为读者洞悉现代商事法上有关权利形成和调试的秘诀提供了一条线索。作者系学界新人,然在方法运思和风格表达上颇见功夫:在方法上,以中国固有法之铺底权为参照,成熟构思了以功能为基点的比较框架,在发见和清理营业资产保护、铺底之维系这些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对适用条件和范围、效力、租金的确定等关涉制度关键构成问题的观察和解析,取得了“打通关节”的理喻功效;在风格上,呈现了时下研究中并不多见的细致特点以及能够条分缕析的能力。还值得一提的是,人们关于特定权利妥当化的探究,往往喜欢立于某种超事实的权利证成理论,而这些理论又多以政治哲学为尺寸,所以通常是恢弘而旨大,然实地观照却为不足,故难免务虚之嫌,本文却在某种意义上追随了权利“作为事实形成”的论证路线,在这一研究策略下,权利之妥当首先是一种事实上的可能和必要,即指涉某种实际生活形态的意义之花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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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定刑罚权涵义以及架构刑罚权有助于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行刑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刑罚权能,是"观实的"刑罚权。我国的行刑权分属监狱、公安和法院行使。由于刑罚权与行刑权的有效运作受制于刑事法体系,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的诸多因素,刑罚及行刑效益受到制约.我们应当从全局及整体高度,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建立行刑权的法律规则,统一调整行刑权关系和行刑权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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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权与行刑权的运行机制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以发挥刑罚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为目的,故犯罪与刑罚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体”,而刑事立法和司法则为犯罪与刑罚之“用”,是为运用刑罚治理犯罪服务的。行刑是刑罚实现的基本实践过程,行刑权是刑罚权一项独立的基本权能,是现实的刑罚权。建立专门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司法体系,是科学地行使刑罚权,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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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部分,我国民事立法向来都对其作了规定。这些法律曾经在我国经济发展和司法审判中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实践中来看,我国担保立法还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不仅有少数法律之间存在着不一致,而且有少数法律条款缺乏合理性。在诸多的问题中,笔者在此文中仅探讨了很小的一个着眼点,即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押权的竞合问题。一、各国和地区有关动产抵押的规定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一般出现于动产上。原因有两个:一是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不动产上可以设定质权,质权的标的一般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二是在各国立法中,权利抵押的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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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权是由德国在19世纪开始创设的,自从开始之日起期待权在德国就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因此在期待权这一方面,国外的研究要更加深入彻底,也更完善.在德国普通法中曾经对附条件和附期限加以过研究,但是没有建立健全完整的法律体系.德国民法典第132条也明文规定过“附条件权利”,可是这一努力在随后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委员会会议上遭到删除而没有实现.由于在期待权这一方面的欠缺,使得有关于期待权的著作逐步问世.在其他地区国家由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需要,在日本等地也陆续有学者研究探讨期待权这一概念.而在我国,期待权只是一个泛泛的概念,比如在一些教科书中对于民事权利中的期待权都有提及,加以定义阐述,但是不是很深入,内容不详细.鉴于此,对于期待权的概念界定,其类型化的研究和我国对于期待权的立法完善建议加以阐述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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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4)
优先购买权是公民、法人在特定的买卖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特征如下: 1.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先买权人任何时候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先买权人对其所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那项财产,在出卖人出卖以前,仅仅存在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而只有当出卖人将这项财产出卖时,先买权人才能行使自己的先购权,将这项权利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 2.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限制权。这种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出卖人的限制,在优先购买权存在的情况下,出卖人出卖财产时,必须优先卖给先买权人,这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对此,我国民法通则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都有规定。其二是对先买权人的限制,先买权人只有在同等的条件下,才能优先购买出卖人出售的财产。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先买权人所接受的买卖标的和价格条件、交付货款的时间、方式等与其他购买人相同。也就是说,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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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象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法律科学》1998,(4)
公民死亡之后,作为人格区别意义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肖像和姓名所可能具有的商业影响仍然存在,并可能被他人非法利用。此种商业影响,应当是一种财产性权利的客体,此种权利就是形象权。形象权的特征有三:第一,形象权涉及诸如肖像、姓名、作品等人格区别因素,但它是财产权,而不是人格权;第二,形象权的产生并不是基于人身的存在,而是基于特定主体的创造性或者有社会影响力的活动;第三,形象权不是为了实现人格区别,而是为了保护人格区别因素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因此,形象权既不同于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也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形象权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一种权利,应作为独立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