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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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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际履行是违约责任承担中的一种重要的救济手段。在两大法系中的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习惯的不同,使得对实际履行责任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体现了不同立法意旨和价值追求,究其本质就是效益与公平的矛盾。然而,在两大法系日益融合的大形势下,实际履行这一责任形式面临尴尬的境地,效率违约对其提出了挑战。我国合同法顺承大陆法系的传统,一直把实际履行看作是基本的、首要的救济方式,新合同法虽然做出一些限制,但背后所体现的价值取向还是显而易见的。在法律适用中要从立法者的意图出发,克服成文法和法官权利有限的固有限制,正确运用之。  相似文献   

2.
陈立虎  朱萍 《时代法学》2008,6(1):94-103
实际履行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违约救济制度。考察实际履行的性质以及在两大法系国家合同法中的地位,实际履行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具体体现和特点,研究该制度在公约之后的发展趋势,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实际履行制度。  相似文献   

3.
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形式之一,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新《合同法》第107条,第109条和第110条都对实际履行制度做出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新《合同法》对于实际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形式的规定仍不完善。本文将从实际履行的性质入手,分析两大法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实际履行制度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际履行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强制实际履行合同中的价值判断与选择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叶昌富 《现代法学》2005,27(2):152-157
强制实际履行是对违约的一种重要的救济措施,但各国对此适用的条件和态度有所差异,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价值判断与选择,认为在适用中应引入经济分析的方法加以考量,并对我国《合同法》有关问题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5.
实际履行,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是指当合同义务没有被履行之时,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违约一方履行合同所定义务。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实际履行制度作为违约救济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体现出了不同的地位。在大陆法系中,实际履行制度作为违约责任制度体系中的首选原则,其他的违约责任方式处于补充地位。而在英美法系中,损害赔偿则作为违约责任的首选形式,实际履行作为例外。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之中,违约责任方式的第一选择却并非实际履行,被判决承担强制实际履行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寥寥无几。实际履行的在实务中并没有得到优先运用,这是值得反思的。尤其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之中,越来越多的案例似乎都采取这效率违约理论来加以解决,这对实际履行制度的设置带来这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6.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再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蓝承烈 《中国法学》2002,(3):96-105
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 ,同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构建的法律制度 ,二者既有相似的制度功能 ,又有相异的制度构造特征。我国《合同法》吸取两大法系的成功经验 ,在批判借鉴的同时 ,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法律制度。二者与同时履行抗辩和顺序履行抗辩 ,共同构筑起一套完整的保护合同期待权的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7.
张璋 《法制与社会》2010,(13):50-51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将其与不安抗辩权和拒绝履行共同规定在合同法中。修改制度本身存在构成要件、救济方式上的缺陷,在适用上又会与不安抗辩权与拒绝履行发生重合,导致许多问题的产生。本文通过对于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体系中单独设立预期违约这一制度,只要通过完善现有的不安抗辩权与拒绝履行制度的内涵便可很好地体现出预期违约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   

8.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越发密切,订立合同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在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体系的构建博采两大法系之长,集合了大陆法系传统抗辩权和英美法系中关于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但是因为缺乏理论深入的探讨和关于具体实施和救济方式的根本规定,所以在学界一直颇有争议.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也显得困难重重.本文拟对不安抗辩权进行系统梳理,并简要介绍其与英美法系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差别.  相似文献   

9.
合同责任体系的构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原因途径"(Cause Approach),一种是以英美法系"补救手段途径"(Remedy Approach)。同时两大法系在救济手段上也有明显的差异。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后认为,英美法系的"补救手段"为违约补救体系及其具体救济手段更具合理性。我国现代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责任体系和救济体系借鉴了两大法系的许多制度,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仍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0.
中国《合同法》自颁布以来受到了广泛的好评,但仔细研究后发现,《合同法》仍存在一些漏洞,主要体现为:《合同法》对合同所作的定义与体系化民法中的“法律行为”脱节,使得法律行为规则与合同规则不能紧密联系起来,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合同法》关于要物合同的规定前后不一,有的为成立要件,有的为生效要件;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消权有悖合同法原理;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存在叠床架屋之嫌,破坏了两大法系各自的和谐体系。  相似文献   

11.
对"继续履行"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及国际商事公约中对继续履行(强制履行、实际履行)的规定的分析入 手,探讨了继续履行在违约救济中的积极和消极意义。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各项相关法 律、法律解释中对继续履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论上和实际经济生活中的价值,并对之作出了批判性 的评价,同时对我国有关继续履行制度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2.
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其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燕玲 《法学论坛》2002,17(1):67-71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的特有制度。该制度的创立对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促进交易的安全性、效益性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大胆地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同时考虑到我国一贯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 ,为保证立法体系的协调性 ,又对该制度作了一些变通 ,而这一变通设计使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即 :( 1 )适用范围不明确 ;( 2 )救济方法不够完善 ;( 3)没有规定预期违约方明示拒绝履行的撤回权。  相似文献   

13.
论债权总则给付障碍法的体系进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卢谌  杜景林 《法律科学》2006,24(1):85-89
给付障碍法,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债务不履行或者违约,是民法典债法总则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传统上一般以障碍原因为给付障碍法律体系的构成进路。积极侵害债权的出现和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扩大则预示了传统进路体系上的断裂和缺陷。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效果进路(又称救济进路)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无论是当前在国际上采用的《联合国买卖法》或者是《国际商事合同原则》,又抑或是区域性质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又抑或是民族国家的《德国现代化债法》,全部都采取的是这一体系进路。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也应当采取这一无需再行检验的现代“经典”进路。  相似文献   

14.
阎英 《行政与法》2009,(10):98-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是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状况,使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法律制度得以完善。新合同法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制度,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设置的预期违约制度,为预期的受害方提供了救济基础。在实际中,明确界定、准确把握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是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功能的前提。  相似文献   

15.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之比较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都是有其履行期限的,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如果一方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或危险,那另一方应如何救济?对此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分别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关系。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两个相似制度的比较,并探讨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情况。  相似文献   

16.
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尤其在大陆法系,大都主张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认为履行合同是天经地义的,而违约是不道德的。但随着英美法系一批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违约性质和合同救济进行反思。违约赔偿的优越性越发被人们重视。  相似文献   

17.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对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作为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相似文献   

18.
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对调节合同履行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合同法对两个制度都予以了确定,然而,两者在适用条件、适用选择权、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本文对二者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9.
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当今世界,国际仲裁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为沟通普通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临时保全措施”是国际仲裁中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制度,其在普通法制度传统和大陆法传统之下,均有重要的体现.国际仲裁中对于“临时保全措施”的制度性构建,是对两大法系法律传统的借鉴和沿袭,亦同时为弥合两大法系的差异化制度提供了可能.  相似文献   

20.
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源于十九世纪的英美法系,其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这段时间,在合同履行上出现风险而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不但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而且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理论。就目前来看,我国现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与“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一规定,不但使预期违约行为认定更加困难,而且造成了预期违约与本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实际使用中难以选择。本文将对我国现行《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定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与不足进行深入的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意见,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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